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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路与方法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核风险法律规制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总体上这些研究对于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从这一进路出发,本书将运用法学、国际关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分析方法,从理论框架铺陈到规范结构构建并结合典型个案的分析展开论述。事故中反应堆大部分元件被损坏,甚至熔化,造成放射性裂变物质泄漏。据估算,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

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路与方法

近年来,我国核风险法律规制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1980年,盛愉载于《法学研究》中的论文《核法初论》应是该领域较早的文献[27]。1995年,我国台湾地区中兴大学陈春生出版专著《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对有关核能利用法律问题作出了相对系统的研究。之后,汪劲[28]、蔡先凤[29]、傅济熙[30]、陈刚[31]、阎政[32]、陈俊[33]、伏创宇[34]、胡帮达[35]等学者从域外译介、核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核能法制建设等角度展开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总体上这些研究对于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但正如有学者指出来的那样“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公法学界对于核能规制的研究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阐述核能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基本框架”,[36]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仍然需要纵深推进。基于此,本书在论述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这一问题时,仍然试图循着“法制建构主义”的解释路径展开,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最新法治实践经验重新审视我国现有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制度的形塑方向,以期推动这一领域研究的纵深发展。

从这一进路出发,本书将运用法学、国际关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分析方法,从理论框架铺陈到规范结构构建并结合典型个案的分析展开论述。具体来看,对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价值、性质定位等的分析将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对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反思,将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对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主要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基于“制度-结构”的逻辑展开。

【注释】

[1]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2018年年度报告》,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opic/annual-report-2018,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2018年年度报告》,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opic/annual-report-2018,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3]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4][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5]1979年3月28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三里岛核电站由于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失水事故。事故中反应堆大部分元件被损坏,甚至熔化,造成放射性裂变物质泄漏。由于这是当时世界核电站历史上最严重的事故,加之在30多天的事故处理中曾一度作出“氢气泡爆炸”的估计,所以使周围50英里以内约200万人口处在极度不安之中,人们停工停课,纷纷撤离,一片混乱。同时,在全世界特别是在有核电站的国家引起恐慌。参见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541页。

[6]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核反应堆在进行半烘烤实验中突然失火,引起爆炸。据估算,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爆炸使机组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漏,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参见何小刚著:《生态文明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9页。

[7]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里氏9.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福岛核电站7台运行机组全部自动关闭,但部分控制棒并未插到堆底。随后外部电源丧失,虽站内应急柴油发电机立即启动,但1小时后,海啸来临,应急柴油机被淹,内部电源最终丧失,堆芯中的反应余热无法排出,酿成特大事故,即最高级7级核事故。事故导致部分机组反应堆堆芯熔毁,核电站外爆炸,4人受伤,放射性物质大量外泄,多人遭受过量核辐射,对日本相关陆地、河流、近海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参见姜佑民编著:《核电质量保证实用教程》,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3年版,第329页。

[8]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2018年年度报告》,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opic/annual-report-2018.,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9]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10]阎政著:《美国核法律与国家能源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0页。

[1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12]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13]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14]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5]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16]李奇伟:《域外城市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范式转换及其启示》,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7][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www.xing528.com)

[18][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19][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

[20][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21]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2]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24]《核安全法》第一条。

[25]《原子能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26]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27]盛愉:《核法初论》,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6期。

[28]汪劲老师的系列研究成果,如汪劲、张钰羚:《〈核安全法〉实施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载《环境保护》2018年第12期;汪劲、耿保江:《论核法上安全与发展价值的衡平路径——以核管理机构的衡平责任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汪劲、张钰羚:《论我国〈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汪劲、耿保江:《核能快速发展背景下加速〈核安全法〉制定的思考与建议》,载《环境保护》2015年第7期;汪劲:《论〈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的关系》,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2期。

[29]蔡先凤老师的系列研究成果,如蔡先凤著:《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原子能出版社2005年版;蔡先凤:《我国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蔡先凤:《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分析与制度安排》,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基础》,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蔡先凤:《中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设想》,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4期;蔡先凤:《中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建构》,载《中国软科学》2006年第9期;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集中原则》,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蔡先凤:《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30]傅济熙老师的系列研究成果,如傅济熙著:《核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原子能出版社2003年版;傅济熙:《可持续发展与核能利用》,载《中国核工业》1999年第2期。傅济熙、董保同:《浅谈第三方核责任法律制度》,载《中国核工业》1998年第3期。

[31]陈刚主编:《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32]阎政著:《美国核法律与国家能源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33]陈俊:《我国核法律制度研究基本问题初探》,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34]伏创宇老师的系列研究成果,如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伏创宇:《核能安全立法的调控模式研究——基于德国经验的启示》,载《科技管理研究》2013年第17期。

[35]胡帮达老师的系列研究成果,如胡帮达著:《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胡帮达:《〈原子能法〉立法的功能定位和制度构建——兼评〈原子能法〉》,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胡帮达:《安全和发展之间:核能法律规制的美国经验及其启示》,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胡帮达:《中国核安全立法的进展、问题和对策》,载《科技导报》2017年第13期;胡帮达:《论核安全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胡帮达:《美国核安全规制模式的转变及启示》,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胡帮达:《中国核安全法制度构建的定位》,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胡帮达等:《中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初步分析》,载《中国科学:技术科学》2014年第3期。

[36]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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