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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看,表现为对监管体制的规定、监管机构职责和功能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审评、监督、执法、跟踪评价等监管环节的规定。从法的行为秩序价值看,主要表现为对各类主体行为的规范价值[53],特别是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规范、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核事故应急处置活动的规范三个方面。所以,从秩序价值角度理解,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是一种稳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秩序。

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50]在核安全法律规制领域,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的关系秩序价值;一是法的行为秩序价值。[51]

从法的关系秩序价值看,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价值[52],特别是对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核能利用活动关系。从核能利用活动关系看,主要表现为核设施营运单位与运输单位、核废料处置单位以及核损害被侵害人的关系。从安全监督管理关系看,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核设施营运单位、运输单位、核废料处置单位等的关系。具体来看,表现为对监管体制的规定、监管机构职责和功能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审评、监督、执法、跟踪评价等监管环节的规定。

从法的行为秩序价值看,主要表现为对各类主体行为的规范价值[53],特别是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规范、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核事故应急处置活动的规范三个方面。首先,规范和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包括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规范,建立核燃料循环体系活动的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活动的规范,核材料和核燃料生产活动的规范,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活动的规范,核反应堆在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等领域综合应用的规范等。其次,规范和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包括对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的规范、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的规范、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的规范、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范;最后,规范和加强核事故应急处置活动。包括编制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规范、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的规范、展开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的规范、协调核事故应急国际通报和国际救援工作的规范、核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等。

还应当说明的是,“核能规制对行政权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核能法上开放的法律结构,行政机关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难题”。[54]从法律秩序层面看,这一难题表现为规范的稳定性与动态性之间的关系。对于那些不涉及过多现代技术因素的管理事项,如管理体制、监测、运输等,其规范管理要素、管制结构大体上与非核安全管理活动一致,只需要按照正常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展开即可。法律法规对管理活动的要求,环境标准对行为活动的规范以及程序性的规定已经为这一类活动提供了行动依据。而对于那些涉及现代技术因素的管理事项,如核电站选址、设计要求,风险评价,在充分考虑技术条件下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由于技术性因素的存在,很难通过立法的方式直接予以规范,只能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开放的法律结构实现动态的基本权利保护[55]。换言之,从法规范秩序要求看,此时的法律规范只是一个原则性描述,而不是稳态的行为规范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被寄予厚望。“环境法制的实施关键在于环境风险的规制,而环境风险的规制核心环节在于行政规制措施的效果。”[56]行政机关需要借助自身的专业判断将原则性规范转化为具体的量化标准,通过许可、审查、监督让管理相对人进一步明晰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所以,从秩序价值角度理解,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是一种稳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秩序。

【注释】

[1]例如,赵爽著:《民用核能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刘春光等:《核能生态安全制度刍议——以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为侧重》,载《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年第6期。

[2]例如,谢青霞、谢晓晖:《我国核能开发利用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综述》,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中国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中国国家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版,等624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

[5]《中国国家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版,等635页。

[6]《中国国家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版,等624页。

[7]《中国国家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版,等624页。

[8]《中国国家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版,等624页。

[9]张纪生、张存生编著:《常规能源新能源》,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2页。

[10]黄晞著:《中国近现代电力技术发展史》,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11]罗顺忠主编:《核技术应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12]王松霖主编:《生态经济建设大辞典》,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版,第256页。

[13]罗顺忠主编:《核技术应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2页。

[14]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5]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6]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7]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8]汪劲、张钰羚:《论我国〈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19]Doyle J,Nuclear Safeguards,Security and Non-proliferation,Oxford,Butterworth-Heinemann,2008,p.26.

[20][德]乌尔里希·贝克著:《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21]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2]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23]李奇伟:《域外城市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范式转换及其启示》,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

[24]在United States v.Ottati&Goss案中,当事人提起诉讼,诉称清除最后一点点废弃物的成本将达到930万美元。但有记录表明,即使不投入额外的支出,也可以让儿童在此玩闹70天,且不会受到显著的损害。而且由于此处是沼泽,儿童不会去玩。因此,布雷耶指出,花费930万美元来保护子虚乌有的吸入污染物的儿童就是所谓的“最后10%”问题。[美]布雷耶著:《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

[25]李奇伟:《域外城市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范式转换及其启示》,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

[26]杜辉、陈德敏:《环境公共伦理环境法的进步——以共识性环境伦理的法律化为主线》,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www.xing528.com)

[27]可能的调节工具包括标准公开、经济激励、风险控制合同等。李永林著:《环境风险的合作规制——行政法视角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28]胡帮达:《美国核安全规制模式的转变及启示》,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9][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30][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31][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32]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33]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34]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35]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36]《核安全公约》第一条。

[37]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2007年版》,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ns.iaea.org/downloads/standards/glossary/safetyglossary-chinese2007-10-23.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3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Safety Culture”,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882_web.pdf,November 6,2019.

[39]日本《原子能法》第一条。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40]韩国《原子能法》第一条。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41][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42]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件以后,时任首相菅直人曾经提议“弃核”,而且以安全检修等名义停运了日本国内40家核电站,54家核电站中只有14家核电站在运转,而且计划在2012年全部停运。但是,在野田佳彦首相上台以后,则发表了日本经济需要核电的看法,使得日本政府对核电的态度变得非常不确定。参见彭礼:《日本不堪“弃核”之重》,载《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0月13日,第10版。

[43]国际原子能机构:《促进安全的政府、法律和监管框架》,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zh/publications/11039/governmental-legal-and-regulatory-frameworkfor-safety.,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44]汪劲、耿保江:《论核法上安全与发展价值的衡平路径——以核管理机构的衡平责任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45]按照当时的预估,每年发生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破裂损害的可能性约为千万分之一。虽然发生概率很小,但法院仍然认为应该基于安全考量予以排除,而钢制的破裂防护属于最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以营运单位应当加装。参见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39页。

[46]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页。

[47]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8页。

[48]胡帮达:《美国核安全规制模式的转变及启示》,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49]胡帮达:《美国核安全规制模式的转变及启示》,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50][美]斯坦等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页。

[51]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52]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53]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54]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55]伏创宇著:《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56]刘超:《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断裂与统合》,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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