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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权:概念与分类详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后内容中,将更具体地对金融期权的主要种类、交易制度及基本的交易策略等问题加以说明。1)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根据期权合约赋予期权购买者的不同权利,金融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金融期权:概念与分类详解

1.金融期权的基本概念

如同金融期货是期货的一个类别一样,金融期权也是期权的一个类别。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是以各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形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期权的基本含义和基本特征,我们首先必须对金融期权的几个基本要素做比较具体的说明。在以后内容中,将更具体地对金融期权的主要种类、交易制度及基本的交易策略等问题加以说明。

1)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

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是期权交易的主体。期权购买者(Buyer)也称期权持有者(Holder),是指支付期权费以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一方;而期权出售者(Seller)也称期权签发者(Writer),是指收取期权费而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在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可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即期权有效期内),或期权合约规定的某一特定的履约日,期权购买者既可行使他所拥有的这一权利,也可放弃这一权利。这就说明,对期权购买者而言,期权合约只赋予他可以行使的权利,而未规定他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过,期权购买者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放弃权利,他所支付的期权费均不予退还。

期权出售者在收取期权购买者所支付的期权费后,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或期权合约规定的某一特定的履约日,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执行期权,则期权出售者就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所规定的义务。这就说明,对期权出售者而言,除了在成交时向期权购买者收取一定的期权费之外,期权合约只规定他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未赋予他任何权利。

由此可见,与期货交易不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决定了期权交易不同于期货交易的许多特点,对于这些特点,我们将在以后有关内容中做比较具体的分析。

2)期权费

根据定义可知,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易,而期权费就是这一权利的价格。期权费(Premium,又译保险费或权利金),是指期权购买者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出售者支付的费用。这一费用一经支付,不管期权购买者是否执行该期权,该期权费均不予退还。

与金融期货一样,金融期权也首先是作为一种套期保值的工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地,期权交易中的套期保值者主要是期权购买者。他们之所以买进期权,是因为他们担心市场价格将发生不利于他们的变动。买进期权后,他们便获得了在期权有效期内以已知的协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权利,从而将自己面临的价格风险转移给交易的对方。与此同时,期权出售者因为卖出期权而承担了市场价格不确定变动的风险。由此可见,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的期权费,与投保人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回避风险、达到保值目的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人们通常把期权费称为保险费。

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费的决定与变动是一个既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期权费通常也称期权价格,这一价格与下文所述的协定价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价格。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只是期权合约的价格,更确切地说,它是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价格;而协定价格是在期权被执行时,买卖期权合约之标的物的价格。

3)协定价格

协定价格(Strike Price,又译敲定价格)也称履约价格或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期权购买者在执行期权时买进或卖出标的物的价格。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协定价格是指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这一价格一经确定,在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无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价格涨到什么水平还是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执行期权,期权出售者就必须以此价格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如果期权购买者买进了看涨期权,那么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即使该期权合约之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已涨到远高于该期权合约规定的协定价格的水平,期权购买者也可以此较低的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一定数量的标的物,而期权出售者必须无条件地以此较低的协定价格卖出该期权合约规定的标的物。同样,如果期权购买者买进了看跌期权,则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时间内,即使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跌到远低于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协定价格的水平,期权购买者也可以此较高的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期权合约所规定的他所持有的一定数量的标的物,而期权出售者必须无条件地以此较高的协定价格买进这一数量的标的物。

2.金融期权的种类

金融期权的种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需要进行不同的划分。在现实的金融期权交易中,出于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可将金融期权划分为五种。

1)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根据期权合约赋予期权购买者的不同权利,金融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看涨期权(Call Options)是指期权购买者可在约定的未来某日期或该日期之前,以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看跌期权(Put Options)则是指期权购买者可在约定的未来某日期或该日期之前,以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

在各种有关期权交易的著述中,这两种期权的名称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将它们分别称为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也有的将它们分别称为买进期权与卖出期权。然而,由于期权交易本身就有买进期权与卖出期权两种选择,因此如果再将期权分别称为买进期权与卖出期权,则容易引起歧义。为此,本书将选择一种较易接受且不致引起歧义的名称,即将这两种期权分别称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www.xing528.com)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看涨”与“看跌”,都是就期权购买者而言的。也就是说,期权购买者之所以买进看涨期权,是因为他们对市场行情看涨;买进看涨期权后,他们可在市场价格上涨且涨至协定价格以上时,以较低的协定价格买进标的物,从而避免因市场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损失。期权购买者之所以买进看跌期权,是因为他们对市场行情看跌;买进看跌期权后,他们可在市场价格下跌且跌至协定价格以下时,以较高的协定价格卖出他们所持有的标的物,从而避免因市场价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

2)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

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之后,就获得了以协定价格买卖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但是,期权购买者只能在期权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行使这一权利。如果超过这一到期日,就被视为期权购买者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根据期权合约对履约时间的不同规定,金融期权可分为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两种类型。欧式期权(European Options)是指期权购买者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履约的期权;美式期权(American Options)是指期权购买者既可在期权到期日履约,又可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任一营业日履约的期权。很显然,对期权购买者而言,美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更有选择余地。也就是说,他们可在期权有效期内选择一个比较理想的日期执行期权,从而获取较多的利润或避免较大的损失。对于期权出售者而言,美式期权将使他承担比欧式期权更大的风险。所以,在实际的期权交易中,尤其是在期权定价中,区分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实际上并无任何地理位置上的含义,而只是对期权购买者履约时间的不同规定。因此,目前无论在欧洲国家的金融期权市场上,还是在美国的金融期权市场上,都同时有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交易。当然,由于美式期权赋予期权购买者履约时间的选择权,因此目前在世界各主要的金融期权市场上,美式期权的交易量远大于欧式期权的交易量。不过,在我们分析金融期权的基本性质及其运行的基本原理时,欧式期权或许比美式期权更为简便。

3)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

与金融期货不同,金融期权未必是集中性的场内交易形式,也未必是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形式。因此,根据交易场所是否集中,以及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金融期权可分为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两种。场内期权(Exchange-traded Options 或Exchange-list Options,有时简称为Traded Options,一般译为交易所交易期权或交易所上市期权)是指在集中性的金融期权市场交易的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场外期权(Over-the-counter Options,OTC Options,也可译作店头市场期权或柜台式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交易的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

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的区别类似于我们前述的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区别。这种区别还表现在很多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场内期权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所以,其交易数量、协定价格、到期日及履约时间等均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场外期权则是一种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所以,其交易数量、协定价格、到期日及履约时间等均可由交易双方自由议定。

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各有利弊。场内期权的优点是交易便利、流动性高,且可随时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平仓。但是,场内期权的标准化限制了人们选择的余地。而相比之下,场外期权却可根据人们的不同需要,提供量身定做的特殊服务。所以,自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场外期权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4)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

期权交易被引入金融市场,是从场外交易股票期权开始的。自从1973年建成集中性的金融期权市场——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以来,其他各种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也被纷纷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实行期权交易。随着金融期权交易的迅速发展,金融期权的品种越来越多。现在,不但各种现货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可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而且各种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权合约及互换协议等金融衍生产品都被普遍地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因此,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性质,金融期权还可分为现货期权、期货期权、复合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多种类型。其中,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是金融期权的主体。

现货期权(Options on Physicals,也称Options on Actual 或Spot Options)是指以各种现货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权,如股票期权、股价指数期权、货币期权、债券期权等;期货期权(Options on Futures)则是指以各种金融期货合约作为标的物的期权,如各种货币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及股价指数期货期权等。自1987年以来,期货期权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交易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分部,有数十种不同类型的货币期货合约,而所有这些货币期货合约都有相对应的期权合约。也就是说,所有货币期货合约都成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所谓复合期权(Compound Options),是指以期权合约作为标的物的期权,它实际是一种期权的期权(Options on Options);互换期权(Swaptions)是指以互换协议作为标的物的期权。

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在具体的交易规则、交易策略及定价原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在以后有关章节中,我们将对这些不同做比较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5)有担保期权与无担保期权

在出售看涨期权时,如果期权出售者实际拥有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标的物,并将它作为履约的保证而存放于经纪人处,则他所出售的看涨期权就被称为有担保的看涨期权(Covered Call);反之,如果期权出售者并不拥有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标的物,则他所出售的看涨期权就被称为无担保的看涨期权(Naked Call)。

对期权出售者而言,如果他出售的是有担保的看涨期权,则其潜在的损失是有限的,且是已知的。因为这种损失只限于他购进标的资产的价格与期权合约之协定价格的差额。但如果他出售的是无担保的看涨期权,则其潜在的损失将是无限的。因为在期权购买者要求履约时,期权出售者必须以任何可能的市场价格来购进标的资产,并以较低的协定价格出售给期权购买者。因此,为了确保履约,在出售无担保的看涨期权时,期权出售者必须向经纪人缴纳保证金;而在出售有担保的看涨期权时,期权出售者可免缴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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