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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研究与理想建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受社会转型这一大变革之推动,构建符合新时期特殊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炙手可热的话题。基于此种理念,本文旨在探索构建符合我国转型时期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寻求我国法律制度多元的沟通径路。建立新时期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司法机制,只有将其放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时空维度中理性把握,正确认识利益多元之现状,才能获得争议两造的认可,达到社会和谐的终极追求。

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研究与理想建构

近年来,受社会转型这一大变革之推动,构建符合新时期特殊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炙手可热的话题。根据沟通学说之观点,任何制度要想在历史进程中焕发蓬勃的生命力,必须重视该制度主体之间、规则之间、各个阶段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以期实现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基于此种理念,本文旨在探索构建符合我国转型时期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寻求我国法律制度多元的沟通径路。

当今之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充斥着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方种种因素的碰撞和冲击。在从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进程中,利益主体的调整裂变使得社会结构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纠纷冲突呈现出复杂性、深刻性、多发性、敏感性的新特点。

肇始于这样一种变革,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表现出利益多元的发展势态。所谓“利益多元”,是指具有共同或相似的诉求及目的而具体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不同的多样性利益形态。这种多样性利益形态既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若处理不当,也会演变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事实上,社会转型进程就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蕴含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导致社会冲突事件的不断发生。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状况可以看到: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暴力程度加深、某些舆论报道有偏激倾向、影响结果日渐深刻。我们所仰赖的旧有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的多元社会环境中捉襟见肘,其中,司法形式理性的矫枉过正由于缺乏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把握,其结果也往往难以得到民众认可。建立新时期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司法机制,只有将其放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时空维度中理性把握,正确认识利益多元之现状,才能获得争议两造的认可,达到社会和谐的终极追求。(www.xing528.com)

顺应此种思潮,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之理念。理念指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所谓“司法为民”,就是为民于司法之中,即为人民掌握好司法权,运用司法手段为民排难解忧、伸张正义,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司法为民”不是一句时髦空洞的口号,它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价值追求。我国推进法治的时间尚短,司法权威未真正形成,在权威缺失的背景下,却已出现了严格规则主义等司法冒进现象,缺乏对社情民意的宽容和接纳。司法体系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渠道,其与社会的关系是互动的,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如此司法之纠纷化解功能才不至流于形式。

因此,要正确把握转型社会中利益多元的基本特点,不断推进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只有在二者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改革才能在集约化平台上高效率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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