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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优先性与理智性: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理想建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实践中,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鉴于此,法院系统又一次提出规范和加强调解,强调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法院调解的大起大落之态势时刻模糊着人们的认识。

法院调解的优先性与理智性: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理想建构

今天,当和谐社会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在日常生活中随时提起时,在纠纷解决领域,调解一词也在不经意间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词和主旋律。或许是人们对调解一词接触过多,似乎对其认识已经烂熟于心,因而往往忽略对其含义的把握。当细究究竟何为调解时,很多人竟会一时语塞。由此观之,即便被我们视为最为简单的词汇,当进入规范性研究时,亦有对其含义界定的必要。

在英文中,“mediation”和“conciliation”都可翻译成调解。国外学者对调解所下的定义也大都涵盖了“中立第三方”、“达成协议”等关键词。[44]在我国,调解的字面意思大概是,由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双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纠纷的活动。关于调解的规范性认识,大抵可以从如下层面进行认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调解定义为“劝说双方消除纠纷”[4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调解的含义解释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群众组织认为有和好的可能时,为了减少讼累,经法庭或者群众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互相谅解,争端得以解决,是谓调解。”[46]范愉教授认为:“如果排除因各国在制度上的差异而存在定义上微小的歧义,可以根据性质和功能把调解界定为: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47]

尽管关于调解的界定在措辞上略有不同,但至少在如下认识上人们是共同的,即①调解必须有第三方介入;②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③目的为有效解决纠纷。因此,所谓调解,即通过第三人的斡旋、调停、劝说等方式,使得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制度。调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为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或纠纷,自然而然产生的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调解仍然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48]在我国,调解重新受到重视并加以提倡;在当代西方社会,调解充满现代生机。故而,调解制度这一看似古老的社会机制,仍然有着适应今天社会发展的生命力,并必然要在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www.xing528.com)

调解可由不同的主体主持进行,不同主体所主持的调解均有其各自的特点,而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法院以调解的手段促成纠纷解决的形式。一般认为,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49]在我国,法院调解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而存在的。一方面,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另一方面,法院调解需要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本质上仍是调解的一种形式,它以调解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审判。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法院调解改革的探讨一时成为热门话题,许多人对法院调解的运行现状提出了批评,“淡化调解”的呼声不断。实践中,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是伴随着调解功能的削弱,另一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激增;群体性纠纷骤然上升;上访数量持续增多;执行难问题得不到缓解;法院诉讼承载过量纠纷、审判资源严重不足等等。鉴于此,法院系统又一次提出规范和加强调解,强调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50]时至今日,我国的法院调解已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出一种强势倾向,与此同时,人们关于法院调解是否过热提出了诸多担忧。法院调解的大起大落之态势时刻模糊着人们的认识。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才是法院调解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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