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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及建构方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一些学术论文却给人一种感觉:由“我认为”带出的理论、观点随处可见,而这些理论观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发现过程及其展示事实证据的方法却显得比较单薄。当然,也还有一些个案中没有发现明显的理论预设,仅仅在“讲故事”,然后从故事本身中形成若干的思考,这种比较“本分”的研究尚缺乏应有的理论关怀。但是,纠纷解决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当前理论研究中的制度建构缺乏普适意义。

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及建构方案

关于实证研究的重要性,白建军教授在分析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曾指出,人们通常会用“我认为……”、“我的观点是……”或者“我的理论是……”等形式表述所做出的研究成果本身,而用“我发现……”、“我根据……”或者“我依据的证据事实是……”等形式报告其研究成果是怎样做出来的。按常理,面对事实并不一定都能挖掘或抽象出其中的理论,而理论却一定来自于特定的事实基础。但一些学术论文却给人一种感觉:由“我认为”带出的理论、观点随处可见,而这些理论观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发现过程及其展示事实证据的方法却显得比较单薄。定量化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趋势之一,有理无数慎谈学术。[120]实证研究对于传统学者“足不出户”的“虚妄式”理论研究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批判。但我们亦应注意到:当前在纠纷解决领域内的实证研究是有诸多隐忧的。

第一,单纯以官方数据为准进行实证研究。以官方数据为准展开探讨,研究者的立足点在于官方数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但在我国,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某些统计数据往往并非现实中真实情况的反映,而是基于上级考核要求而经过加工的“政绩数据”。基于此种现实,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必须跳出对官方统计数据的过分依赖,而应采取去伪存真之方法,对官方数据进行遴选、甄别。同时,结合田野调查和亲身参与体验之方法,尽量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建构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单纯以二手资料为据进行实证研究。事实证明,来自纠纷解决实践的经验与认知,能够成为反思与修正决策失误的实践理性,因此研究者需要走出书斋,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立足于实际问题,使研究成果能为社会所用。但目前大多数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所谓实证研究,主要借助于国外资料的整理、国内学者的研究以及散见于其他地方的二手资料。研究者缺乏直接的感知,往往容易由此导致研究结果的虚假性。因此纠纷解决领域的实证研究,应掌握丰富鲜活的大量第一手原始数据,从而为理论建构提供可信赖的数据支持。

第三,单纯依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实证研究。问卷调查法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调查方法。研究者将所要研究的问题编制成问题表格,以邮寄方式、当面作答或者追踪访问方式填答方式,从而了解被试者对某一现象或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在纠纷解决领域,通过问卷调查所反馈的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的手段正在被广泛采用。通过问卷,可以突破时空界限,同时对众多对象展开大规模调查,而且其结果极易进行定量研究。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问卷调查方法同样存在诸多不足,切忌将其作用夸大。一方面,问卷设计本身掺杂着设计者的主观想法,往往并非被调查者真实意思之表示,问卷调查结果可能符合问卷设计者的初衷,但可能并非社会真实;另一方面,无论调查者秉承多么负责任的态度,采用多么严谨的质量控制措施,被调查者的认真态度总是难以令人完全信任。因此,问卷调查是广泛获得基本研究数据的直观方法,但决不能过分“追捧”。(www.xing528.com)

第四,单纯以个案分析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关于纠纷解决领域的个案研究,董磊明教授结合乡村调解研究方面的现状,做了极为生动而深刻的阐述。他指出,个案研究向我们展示了具体的纠纷是如何发生,如何解决的。但是,从几个具体的个案中很快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这种研究也存在陷阱。从个案到一般性的结论之间存在十分离谱的“惊险一跳”——通过个案来破解一些已经意识形态化的“公理”是有一定意义的,如同寻找白乌鸦来颠覆“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定论;但是试图通过个案来建构一个普适性的结论则是虚妄的。这种研究有“伪实证主义”之嫌。当然,也还有一些个案中没有发现明显的理论预设,仅仅在“讲故事”,然后从故事本身中形成若干的思考,这种比较“本分”的研究尚缺乏应有的理论关怀。同时从提供经验的角度看,它们也未必完美——研究者虽然试图展现原生态的案例,但是案例在描述过程中已经或多或少经过了作者有意无意地选择和裁剪,因此这个“故事”未必也是完全真实的。[121]

总体而言,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理论建构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传统的纠纷解决理论研究,多集中于对和解、调解、仲裁、信访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各自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及局限性展开探讨,而缺乏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沟通方面进行系统探讨,理论建构对实践中的纠纷解决指导作用有限。同时,目前已有的理论研究多针对小范围的试点地区或者纠纷化解效果显著的典型地区,虽然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纠纷解决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当前理论研究中的制度建构缺乏普适意义。因此,在理论上,强调一种综合性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于当前中国的纠纷解决研究意义非凡。当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归纳和抽象,更应该是对发展中的纠纷解决实践的考察和总结,脱离了动态的、活的纠纷解决实践,就失去了这种研究的基础和意义。故而,在研究中应力图回避“闭门造车”式的纯粹理论探讨,将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置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并与当前形势相结合,寻求与社会现实需求相呼应,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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