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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发展中环境问题的法治解决途径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环境问题的产生,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重要原因,问题的解决最终也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宪法未对公民环境权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职权和职责,[12]公民环境权保护还只能从相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中推导。我们认为,理论界亟须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推行公民环境权的立法。

房地产发展中环境问题的法治解决途径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使用环境与资源,不能因为企业生产消耗自然资源和排放污染物而禁止生产,自然也不能因房地产开发会影响原始环境而不让其开发建设。既然不能因噎废食地禁止房地产开发,只能谋求尽量减轻房地产开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前面已经分析了房地产环境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即相关立法的严重缺失或漏洞、立法技术的不足、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环境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房地产开发中环境问题的解决固然是一项需要运用多种策略的综合治理工程,法治却是最有效、最重要的一种治理策略。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0]本书仅从“良法之治”的角度提出一些想法。

房地产环境问题的产生,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重要原因,问题的解决最终也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任何事情都不能强求一蹴而就,总有轻重缓急之别。我们认为,房地产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要解决的应该是以下问题。

1.及时制定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房地产环境问题,有些尚未有法律法规规范的,需要及时制定对应的环境法律法规,解决“无法可依”的窘境。

2.及时修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由于立法技术不足,我国现阶段生效的环境法律法规条文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不严谨甚至谬误,需要及时修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解决“恶法难依”的问题。

3.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www.xing528.com)

法律的强制性集中体现在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对任何违背环境法律义务的公民(包括环境执法人员)、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能有望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推行公民的环境权立法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最早以国际文件形式确立了公民环境权,[11]各国随后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宪法的确认,其中日本和美国等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我国宪法未对公民环境权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职权和职责,[12]公民环境权保护还只能从相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中推导。[13]

我国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职责,该职责由环境保护有关的国家机关履行,却没有相应严密的追究“不履行职责”的机制;另一方面规定了单位或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对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追究,却缺乏积极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我们认为,理论界亟须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推行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从权利的角度激励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因为这是维护自身的权利。

房地产过度开发建设破坏环境,是一种以牺牲资源和环境来谋取暂时经济发展的做法。这些做法一方面与个人或者企业的自利性欲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官员的权力寻租或者政绩冲动有关。“依良法而治”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过度开发破坏环境的做法,然而“依良法而治”只是我们永远不懈追求却只能无限接近的一个宏伟目标,无论是国家的宏观治理还是任何问题的微观治理,法治都必须要有其他辅助的措施。譬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保护纳入官员的政绩考评指标之一,无疑将有效地遏制官员出于政绩冲动而行权力对抗法律之举,减少为经济发展而破坏环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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