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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和范围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防范和控制风险来保障资产的安全。该原则是商业银行得以正常运营的基本要求。2.自主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和范围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防范和控制风险来保障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和融通,能够满足客户的提存、借贷的需求。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即获取利润。该原则是商业银行得以正常运营的基本要求。

2.自主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平等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商业银行处于什么地位,其在与客户业务往来时,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要求,不得强迫。(www.xing528.com)

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①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存款;③存款利率知情权;④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取得权。凡属法律规定的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都有责任保障其不受侵犯。

5.合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从事银行卡业务;⑪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⑬提供保管箱服务;⑭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另外,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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