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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式样。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各方就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将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同时,就业协议书自行失效,由学校致函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款强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有一些其他的事项或特殊的约定,应当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写明。本条款是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所做的原则规定。同时指出,就业协议书是不准复印的,否则将造成其无效。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的内容

就业协议(又称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式样。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各方就必须严格履行。

就业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的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毕业生签就业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地方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签约须知

就业协议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否则,国家或省(市、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不能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约须知中明确了七项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本条款要求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一定要了解国家对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本人的情况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并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定。否则,将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同时,要求毕业生在双向选择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德、智、体诸方面的实际表现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毕业生还应当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意图和拟提供的工作岗位,并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适合自己。对于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必须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本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要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洽谈时,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地点、单位的性质、生产规模、生产的产品、生活条件和待遇,以及对毕业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具体的工作岗位等实事求是地向毕业生介绍,不得做虚假介绍。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要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工作。接收工作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的转入手续,工作的具体安排,生活饮食住宿以及介绍厂规、厂纪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已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中有重修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或拒收毕业生并将其退回学校。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本条款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要求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第二层意思是说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要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学校将列入建议性就业计划。建议性就业计划形成以后,必须报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作为正式的就业计划下达给学校,由学校正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并颁发报到证。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本条款是对毕业生的身体情况提出的要求。毕业生在离校前夕,学校应当为其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体检合格的,学校颁发报到证;体检不合格者,学校不颁发报到证。同时,就业协议书自行失效,由学校致函告知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也是对毕业生负责。对于身体不合格的毕业生,学校将要求其回家休养治病,待身体痊愈后,第二年重新派遣。

(5)“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本条款强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有一些其他的事项或特殊的约定,应当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写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

(6)“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本条款是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所做的原则规定。因为就业协议书在签订过程中的情况是复杂的,有的是用人单位来学校参加学校招聘会,有的是用人单位单独来学校进行专场招聘,而有的是毕业生直接到用人单位与单位洽谈并签约,也有的是毕业生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举办的人才市场上签约。而且用人单位不可能每个招聘小组都带着单位的公章,这就使就业协议书的生效出现许多复杂的情况,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带来许多不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学校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以及附加条款的生效方式做了规定。所以,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应注意学校的规定或就业协议书上的附加条款。

(7)“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本条款是对就业协议书的数量和持有人做了规定。同时指出,就业协议书是不准复印的,否则将造成其无效。

2.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

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是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制学历和家庭地址。在上述各栏中,特别注意在“培养方式”一栏中,对属于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要填写“统招”。在毕业生意见一栏中,由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要求毕业生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性质和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内包括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两个方面的内容。

(3)学校意见。学校意见中主要包括两级意见:学院(或系部)意见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学院(或系部)意见是毕业生所在单位的基层意见,学院(或系部)在签署意见时除进行初步审核外,还要了解毕业生具体的就业去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是代表学校一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

双方约定栏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所设计的。在双方约定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如果不涉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政策,并只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学校是不予干涉的。

4.注意事项

毕业生在领到就业协议书后,要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中的全部内容。同时,注意保管好就业协议书,并在择业成功时,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书。在签订表格合同时,有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填写的空白部分,应明确填写商定的内容文字,如有未填写的空白,必须用“/”(斜杠)划除,或填写上“无”字,以避免未划除空白而产生的争议。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学校只起鉴证、监督以及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要尽早完成其他手续,并将其中一份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一份交给学校,一份自己留存。

(二)就业协议的签订

1.签订的基本原则

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毕业生和毕业生所在高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中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也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缴纳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3)诚实信用原则。“诚”就是真心诚意、实事求是、不虚假、不欺诈;“信”就是遵守承诺,讲求信用。用人单位非常重视毕业生是否具有“诚信”。社会是这样一个整体:人一旦离开了它,便很难延续生命。既然要在其中生存,那么维系人与人之间的链条就是诚信。因此,中国人自古就把诚信看得比生命还重。

(4)学校鉴证原则。就业协议的生效,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协商一致外,必须经过学校鉴证。就业协议鉴证,是学校依法证明就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就业协议鉴证是高校履行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对就业协议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干预、行政监督措施。

2.就业协议签订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如下: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署意见;

(3)用人单位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做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相关案例

小张同学凭着自己的实力很顺利地通过了面试、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该单位当即表示同意录用小张,但提出因没有携带公章,需请学生本人和学校先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和盖章,然后由他们将协议书带回去再补办有关手续。该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提醒小张要考虑周到一些,最好等单位先签字盖章,即把录用手续办完了之后,学校再盖章。但该单位和小张本人都很急迫,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还是给他的就业协议书先盖了章。半个月之后,该单位却将小张的就业协议书退回来了,理由是:身体条件不合格。小张同学顿时傻眼了,心里非常纳闷,当时体检明明已通过,体检结果都亲自看过了。于是便打电话咨询单位,单位解释说:“很抱歉,当时我们忽视了其中一项指标,原以为可以忽略不计,但在报送上级审核时未能通过。”小张无奈,又只好求助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老师出面打电话调解,可该单位却声称:“请学校先盖章,是我们考核的一项内容,我们并没有在学生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该协议书并未生效,况且我们已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退还学生本人,我们可以不负责任。”最终,因为找不到任何表示该单位同意录用小张的文字依据,小张同学的那份协议被迫作废,他在懊悔的同时,也暗自庆幸好在该单位退回协议还算及时,否则,不知道要错过多少机会。

——摘自教育部全国高校大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著《大学生就业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3.就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的三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认真地了解、掌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就业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就业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就业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方向的指南,它将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有关政策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弄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如何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着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人事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权,除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所签协议书将为无效协议书。

2)要查明用人单位的资质情况。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用人指标和用人人事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鱼目混珠,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资质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要按正确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学生先带上就业协议书面试,以确定该毕业生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所以也可以由学生在学校就业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再将就业协议交学校就业部门审核。不管怎样,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由学校就业部门最后把关,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要明确有关条款的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有关条款可以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必须明确其内容,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时。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结果不利于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5)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会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做口头约定。

6)要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做约定。约定条件一旦达成,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7)要注意备注(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然后备注。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要注意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的签字,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五大风险须规避

大学毕业生签订协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五大风险须规避:

(1)就业协议的期限。就业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将成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大学生是初次就业,缺乏明确的职业规划,不宜将第一次期限约定得非常长,以便在不合适的时候及时做出调整。

(2)改派成本。就业协议强调的是“三方签约”,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由于就业协议每个毕业生仅有一份,所以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高校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3)就业协议的违约金。违约金虽然是对双方的一个保障,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双方的承诺需要通过违约金来保障,尤其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毕业生往往是先就业再择业,一遇到更好的工作就不惜毁约,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招聘成本;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单位利用毕业生急于就业的心理,漫天要价,趁机牟利。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量力而行,对于那些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较高的企业,毕业生应该考量自己可能承受的风险及承受能力,而不要“病急乱投医”。

(4)工作内容。大学生能否在实际的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甚至超出了劳动报酬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日后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等要有明确的约定。

(5)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大学生毕业后作为劳动者最大的权益,因此,对于劳动报酬应当约定明确。

(三)无效就业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生效要件而导致就业协议无效。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一方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或根本无录用指标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毕业生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对个人情况有重要隐瞒等情况。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有欺诈行为的一方承担责任。

2.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时无效

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时无效,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学校经审查认为该协议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权拒签。就业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就业协议的解除

1.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1)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2)三方解除。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大多为毕业生违约。

2.解约手续的流程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如因故需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按所在学校规定办理解约手续。

(1)材料准备:

1)原签约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原件);

2)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函件(原件);

3)原签约的协议书;

4)本人要求违约的书面申请。

(2)从学校就业网站下载并填写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由所在系部(或分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将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同意的,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对手续不全、材料有虚假、对学校声誉影响较大的违约申请,将不予同意或延期审核。

(4)曾经办理过解约的毕业生,与新单位签约后,学校不再受理该生的第二次解约申请;原则上不受理签约后一个月内递交的违约申请。

(5)到国内外升学以及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在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受解约受理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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