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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阶级和阶层在西周、春秋时代的春秋史中的角色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春秋时代的奴隶,我们基本同意童书业先生的意见,在很多铜器铭文和有关的文献记载中往往以“臣妾”加以概括3。从臣妾从事的工作性质来看,他们主要是家内的仆役,为奴隶主贵族做各种家内杂务,而不是主要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所以,西周、春秋时代的奴隶制是以家内奴隶制为主体,奴隶中的多数属家内奴隶。皂、舆、隶是较高层次的官府奴隶。

奴隶阶级和阶层在西周、春秋时代的春秋史中的角色

西周、春秋时代的奴隶,我们基本同意童书业先生的意见,在很多铜器铭文和有关的文献记载中往往以“臣妾”加以概括3。如《大克鼎》铭:“锡汝井家田于与厥臣妾。”《令》铭:“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麦尊》铭:“易者臣二百家剂。”《易·遯·九三》:“系遯……畜臣妾吉。”《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左传》宣公十二年:“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左传》襄公十年:“臣妾多逃。”《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臣妾一般是可被任意杀戮的。如公元前637年,晋公子重耳逃至齐国齐桓公为他娶妻,重耳安于齐国的生活,重耳的随从臣下认为这样下去不行,打算劫持重耳外逃。他们在野外商量此事时,被蚕妾听见,蚕妾告诉了主人姜氏,姜氏怕消息外传,即将蚕妾杀掉,支持重耳逃离齐国(《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又如在人殉中主要是“小臣”和“姬妾”(详见人殉节)。既然“臣妾”是可以被任意处死的,他们的身份无疑应是奴隶。从臣妾从事的工作性质来看,他们主要是家内的仆役,为奴隶主贵族做各种家内杂务,而不是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如《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孔安国传:“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又如《左传》僖公十七年:“卜招父与其子卜之……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杜注:“圉,养马者。不聘曰妾。”再如《说文解字》:“臣,牵也,事君者,像屈服之形。”“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段玉裁注:“有罪女子给事,若《周礼》女酒、女浆、女笾、女醢、女醯、女盐、女幂、女祝、女史……郑注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这些史料可说明臣妾是家内奴婢。所以,西周、春秋时代的奴隶制是以家内奴隶制为主体,奴隶中的多数属家内奴隶。春秋时家内奴隶的数量众多,晋景公一次就赏赐给中行桓子(荀林父)“狄臣千室”(《左传》宣公十五年),如一室以五人计,中行桓子一次就可能得到五千奴隶,由此可见奴隶主贵族的家内奴隶数量之多。

据《左传》昭公七年所述:“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官府奴隶可以分为皂、舆、隶、僚、仆、台、圉、牧六个等级、八种类型。皂、舆、隶是较高层次的官府奴隶。《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有司之守,非君所及也。”杜注:“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言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是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国语·晋语四》:“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韦注:“食职,各以其职大小食禄。”这些记载说明皂隶是充当贱役,食禄于官府的奴隶。《左传》襄公九年:“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可见皂隶和工商一样是世袭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原来的身份。“舆”或“舆人”也是官府奴隶,《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秦人过析,隈入而系舆人,以围商密,昏而傅焉。”襄公三十年:“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左传》昭公七年孔疏:“舆,众也,佐皂举众事也。”其“舆”或“舆人”都是指服杂役的奴隶。但有时“舆”和“隶”是指低贱的官役。《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侯围曹……听舆人之谋,称‘舍于墓’……”,“晋侯患之。听舆人之诵曰:‘原田每每,舍其旧而新是谋。’”《左传》昭公四年:“舆人纳之,隶人藏之。”杜预注:“舆、隶皆贱官。”在这里“舆人”似像奴隶中的头头。“僚”、“仆”、“台”也是从事家内劳动的奴仆。《左传》昭公七年孔疏:“僚,劳也,共劳事也。仆,仆竖主藏者也。台,给台下微名也。”“圉”和“牧”是从事家内牧畜的奴隶。《左传》昭公七年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官府奴隶除上述八种外,还有做看守的“阍”,在国君宫中服侍贵族的“寺人”、“小臣”、“宫人”、“女乐”等等。从劳动性质上看,官府奴隶多是从事家内杂役,包括在“臣妾”的范围内,均属家内奴隶。

奴隶除了主要从事官府和家庭仆役外,也确有一部分专门从事手工业和农业生产的。《国语·晋语七》:“郑伯嘉来,纳女、工、妾三十人。”《左传》成公二年:“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上述“工”、“执斫”、“执针”、“织纴”应是手工业奴隶,而“蚕妾”、“隶农”应是从事蚕桑和农业的奴隶。但有关春秋时代这方面的史料不多,所以不能证明春秋时生产奴隶在奴隶中占主要地位。(www.xing528.com)

春秋时奴隶的来源主要有:(1)战俘。如公元前655年,晋国灭了虢国又灭虞国,抓住了虞国国君及其大夫井伯,将井伯作为秦穆姬的陪嫁奴隶(《左传》僖公五年)。又如公元前597年郑国楚国投降,并表示让郑国人作楚国的臣妾(《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4年,晋景公赏赐给大臣荀林父被俘的“狄臣”一千家,以表彰他平狄人的功劳(《左传》宣公十五年)。再如公元前544年,吴军伐越,将抓获的俘虏“以为阍,使守舟”(《左传》僖公二十九年)。(2)罪犯。如《左传》昭公三年记载齐晏婴到晋国去,晋臣叔向告诉晏婴说:晋国原来的贵族栾、郤、胥、原、狐、续、庆、伯这八家罪族已“降在皂隶”。又如《国语·吴语》记述越王句践进兵时宣布:不服从军令的士卒要“身斩,妻子鬻”,也就是说犯军法的军士家属会卖为奴隶。(3)贡奉赠送。如《左传》成公二年载:鲁国孟孙为了与楚国媾和,送给楚国从事木工、缝纫工、织工的奴隶各百人。又如《国语·越语上》载:越国被吴王夫差打败后,越人把八个美女打扮得漂漂亮亮,进献给太宰嚭。然后句践卑躬屈膝地侍候吴王夫差,还派三百人“入宦于吴”。韦昭注:“宦,为臣隶也。”再如《左传》僖公十七年载晋国的太子圉在秦国作人质,他的妹妹在秦“为宦女”。(4)交换购买得来。如《史记·秦本纪》载秦穆公以“五羖羊皮”从楚国赎买已变为奴隶的原虞国大夫百里奚。又如《左传》昭公元年和《礼记·曲礼上》均说当时“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再如《礼记·檀弓上》载:“子柳之母死,(弟)子硕请具……子硕曰:‘请鬻庶弟之母。’”奴隶既可买卖,当然也可以赎取,《吕氏春秋·察微》:“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

春秋时代社会主要是由宗族贵族、宗族公社平民(庶人、工商)、奴隶三个大的阶层构成。但到了春秋后期,随着私有土地的发展,一部分奴隶主占有私有土地后,他们不再采用井田制方式,而是将土地租给农民进行生产,收取实物地租,如《左传》哀公二年记述了晋国范氏家臣公孙龙为贵族范氏征收地租,说明私田上已实行封建性的地租剥削方式。随着各国政权的封建化,不少卿大夫逐渐由宗族贵族转变为封建贵族,如鲁国的“三桓”,先后采用征税制代替井田制,成为新兴的封建大地主。这样春秋后期社会中就出现了靠地租生活的地主和交地租的佃农两个对立的阶级,意味着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产生。与此同时,由于宗族公社的逐渐瓦解,土地不再定期轮换,公社农民家庭永远占有一块土地,他们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变成独立的自耕农。如《诗经·王风·君子于役》中描写的“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的个体农民家庭。又如《论语·微子》所说的“耦而耕”的长沮、桀溺和两代人生活在一起的荷蓧丈人这样的自耕农。由于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社会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春秋时代仅是变化的开始,因此有关封建阶级关系的史料较零散,也不够具体。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各国变法的成功,封建地主和农民阶级的情况才逐渐明朗化,至战国中后期,才能从有关史料中较确切地了解到以地主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阶级构成状况。《汉书·食货志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这正是对封建制下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对立状况的形象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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