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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全监督机构-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省市县工会监督机构1950年7月成立河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人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不得以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代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河北安全监督机构-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

(一)省市县工会监督机构

1950年7月成立河北省总工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工会法》规定,省总工会设立劳动保护部、女工部、青工部,分别从不同角度负责监督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52年撤销青工部。

1954年10月河北省总工会更名河北省工会联合会,1955年增设劳动保险部,负责防病防伤、疗养休养、劳动保险审计等。后劳动保险部、女工部分别于1957年、1958年并入劳动保护部。

1958年7月河北省工会联合会更名河北省总工会,1959年设女工工作委员会,1960年与生活部合署办公。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会组织瘫痪。1973年5月恢复省总工会。1975年2月省总工会设有生产组、女工生活组。1978年11月改设生产部、女工部。

1983年7月省直机构改革,省总工会设有生产保护部、女工部、生活保险部(负责劳动保险)。1986年4月生产保护部分设为生产部、劳动保护部。1991年2月设立民主管理部。

1996年5月省直机构改革,省总工会设有经济工作部、生活保险部、女职工部、民主管理部。

2001年7月至2002年3月省直机构改革,省总工会设有劳动保护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女职工部。

省总工会所辖专区(地区)办事处、市总工会,地、市工会所辖县级工会,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需要,在不同时期大多设立相应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机构。

(二)基层工会监督机构

1950年依据省总工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会章程》,在工厂、矿山、公司、银行以及学校、机关等单位设立基层工会,由工会会员编成工会小组。年底全省建立基层工会3386个,其中1200个基层工会设立生产、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群众发明与合理化建议等工作委员会。

1951年实施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通则》,加强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到1954年全省主要厂矿企业基层工会多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1955年落实第一次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省总工会全面检查和完善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组织劳动保护机构的建设。

1958年开展“大跃进”运动,推行“一大二公”,全省小县并大县,共合并大县58个,其中15个县未成立基层工会,其余各县多数基层工会工作也处于停顿状态。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扩大工作会议精神,全省陆续恢复基层工会组织。1963年执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层工会组织瘫痪。1973年开始恢复,当年全省建立厂矿、企业基层工会1.9万个,占应建数90%多,并建立工会小组18.2万个。

1978年拨乱反正,进行全省基层工会整顿。1979年3月省革委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干部,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1980年全省基层工会发展到2.49万个。1981年全省300人以上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中建立群众劳动保护组织3500个,但有的还不健全。1982年省总工会把建立基层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组织作为实行安全生产、开展群防群治关键措施,进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整顿和健全工作。

1985年4月贯彻全国总工会《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全省基层工会开始全面系统地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工业、交通、建筑30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通过民主协商,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成立由7—15人组成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300名职工以下的企业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同年6月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总工会新增河北省工会系统劳动保护专业干部编制37人。省编委、省总工会将新增编制重点分配给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当年邯郸、保定等8个省辖市工会系统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492个。(www.xing528.com)

1987年1月省总工会制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两个条例〉实施细则》[1],地质、勘探、林业公用事业(邮电、市政建设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除工会委员参加外,可吸收企业安全部门、工业卫生部门的专业干部和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人参加。委员人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不得以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代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县属300人以下的煤矿、冶金化工、建筑、建材厂矿企业,参照全国总工会《条例》和省总工会《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省厂矿企业基层工会大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等群众劳动保护组织。

20世纪90年代推行国营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6月省总工会贯彻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加强对改制后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在列入国家或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母公司(集团公司)工会领导子公司(集团紧密层企业)工会,并按规定建立女职工以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同时在民营经济逐步占据全省国民经济半壁河山的新形势下,对非公有制企业、其他改制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基层企业工会的同时,建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1998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10956个,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8898个,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138875人。同时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组织9623个,负责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200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总工会《关于健全完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要求正确处理改制企业“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其他公有资产控股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也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通过法律程序分别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5,职工监事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当年年底,全省基层工会组织共计51833个,其中独立基层工会48416个,联合基层工会3416个。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的企业856个,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企业340个。

2005年全省基层工会(含机关、企事业单位)6.6万个,其中建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9万多个。

(三)安全监督员

1.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1954年全省主要厂矿企业班组开始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1956年全省工会小组配备劳动保护检查员7867人。

1963年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进一步推动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工会组织瘫痪,改革开放后恢复。1981年全省3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组织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4.8万人。1982年省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对群众劳动保护检查员有计划地进行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技术素质,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新的劳动保护积极分子,充实群众检查员队伍。

1985年4月贯彻全国总工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以全国总工会法规形式规定基层工会的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同。当年邯郸、保定等8个省辖市工会系统的基层工会小组,增设劳动保护检查员近万人。

1987年1月省总工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两个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民主选举产生,或同班组安全员合二为一,接受行政、工会双重领导,履行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和权利。1988年全省厂矿企业基层工会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展到25.5万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城乡集体、个体小矿山、小化工、小建筑企业迅速发展,因生产条件简陋,管理水平低下,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1997年4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加强小矿山、小化工、小建筑行业小组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加强行业安全组织尤其是基层工会小组安全员队伍的建设,强化对民营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

2003年随着国营企业改革改制进程加快和各种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省总工会根据《工会法》(2001年修订版)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组建改制后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建设。到2005年,全省企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共计19万多人。

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985年4月贯彻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总工会考核申报,全国总工会任命,并发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省属市级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同级工会考核申报,省总工会任命,并发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除专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外,还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调动、免职、处分,须征得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

1997年4月执行全国总工会新修订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条例”[3]。依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规定,全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县(含县)以上总工会设立,由同级工会考核申报,上级工会审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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