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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行业监察执法及处罚措施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煤炭行政执法证由煤炭部统一印制和加章。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时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对发现的问题用书面通知形式制发安全监察指令,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条例》的罚则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年7月,河北煤监局根据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范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行业监察执法及处罚措施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煤炭行业安全监察机构对统配煤矿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全监察工作停止,1980年根据煤炭部指令恢复。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省劳动局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依法实施包括煤矿在内的矿山安全综合监察。1983年1月煤炭部颁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由煤炭部安全监察部门、省一级安全监察局、国营矿山安全监察处和县一级安全监察科组成行业安全监察系统,开展行业安全监察。当年省煤炭管理局设立安全监察局,全省煤炭安全监察实行劳动部门综合监察和煤炭主管部门行业监察双轨制

1995年4月执行煤炭部《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983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省、市(地)、县(市)、乡(镇)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十项监察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订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炭企业安全综合评价、隐患排查情况等,对各自所辖区域煤炭行业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察。

1997年5月实行煤炭部《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行为的,视为煤炭企业或组织的行为,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该煤炭企业或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部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煤炭部及其授权的省煤炭厅管辖;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省煤炭厅管辖;市、县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管辖;其他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煤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实施管辖。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销售、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经营、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煤炭经营资格,以及煤炭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反煤炭法规,且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或破坏的,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执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使违法状态持续的;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同种违法行为的;以及屡次违反煤炭法规的,予以从重处罚

同月,执行煤炭部《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煤炭行政执法证由煤炭部统一印制和加章。煤炭部负责对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煤炭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和管理,省煤炭厅负责对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煤炭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和管理,并报煤炭部备案。

1999年6月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小煤矿(指在本省区域内的集体、私营和个体煤矿)发生事故,根据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中非法办矿、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发生事故的,多次发生事故影响恶劣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欺骗上级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设置障碍干扰和影响事故查处的,予以加重处理。

同年12月,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国家煤监局,与国家经贸委属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0年5月国家煤监局下设由其直接管理的河北煤监局,当年省劳动厅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移交河北煤监局。河北煤监局下设4个安全监察办事处,对全省各类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000年11月贯彻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国家法规形式规定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通过监察与监管结合、教育与惩处结合,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时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对发现的问题用书面通知形式制发安全监察指令,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条例》的罚则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02年根据国家煤监局《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关规定,河北煤监局对全省小煤矿组织四次安全检查和重点督查。要求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正规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监机构审查同意,并由煤监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具体检查矿井安全出口、采煤方式、巷道和工作面支护措施、供电和安全保护装置、通风系统、洒水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通讯系统、瓦斯鉴定和管理、爆破器材,以及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用工合同制度、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等。通过检查和督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国有矿办小矿28个,停业整顿乡镇煤矿1316个。同年省安监局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组织实施煤矿监察4591矿次,发现各类隐患1.26万个,现场督促企业整改1.12万个。

2003年1—7月省安监局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进行重点监察,查出事故隐患10918项,整改8901项,整改率74.1%;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2222份,制发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177份、复查意见书689份、立案决定书39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68份、加强和改善安全建议书77份,下达关闭矿井决定书57份。并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瓦斯超限生产、“雨季三防”和受水灾威胁矿井等实施专项监察,对存在“高(高瓦斯)、突(突出)、喷(喷出区域)、超(超通风能力生产)”四大安全隐患矿井,下达整改监察指令。同时加大对关闭不合格乡镇煤矿的监察力度,1998年全省乡镇煤矿3052个,到2003年累计关闭2065个。(www.xing528.com)

同年7月,河北煤监局根据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范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检查发现的各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分别做出的现场处理决定包括: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立即停止使用。对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未经煤监机构同意擅自施工和投入生产,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和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煤矿未依法提取或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等共17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对其执行相应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并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同月,河北煤监局及其各监察办事处执行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对全省煤矿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照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监局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河北煤监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河北煤监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同月,执行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察,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一项重点工作。2003年8月河北煤监局根据国家煤监局《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学时安排、再培训内容,以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考核方法、再培训考核内容等,分期分批地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制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005年1月实施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监察范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监察内容:瓦斯治理责任制;安全投入;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综合防治煤层自燃措施;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察方式:严格按照国有煤矿核定的通风能力,对煤矿通风系统、计划产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实施专项监察;根据辖区内重点监察矿井分布情况和数量,实施定期监察;建立煤矿安全公告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安全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在监察的过程中发现违规的,区分具体情况分别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依法处置其主要负责人。

同年9月,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颁发证照部门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于两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颁发证照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颁发证照部门负责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其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市)政府所辖区域内一个月内发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国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

同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制定《关于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实施意见》,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的,必须在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登记。在规定时限内撤出投资如实报告登记的属知错改错,不予追究;逾期不如实撤出、登记或隐瞒真相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市、县分别成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安监、煤监、国资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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