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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研究:解决制度逻辑冲突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多重制度逻辑相互冲突的情形同样难以避免。[9]第三,创新制度制定和实施之协商机制,实现哲学视角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一体观点的转变,使制度实施所指向的受众成为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参与者,以充分调动各方利益主体之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其提出制度制定和实施方案的创造性。

中国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研究:解决制度逻辑冲突

在我国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多重制度逻辑相互冲突的情形同样难以避免。一方面,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逻辑有其独特性,其最主要的实施者——高等院校——同样也有其运行逻辑,然而此种运行逻辑的结合更多地体现为对“大学精神”等传统角色定位的逻辑追求。而这种逻辑追求则通常会与一些外部的制度逻辑比如市场运行逻辑、行政逻辑相冲突,因为市场运行逻辑对于效率的追求、行政逻辑对公平的追求都会与大学固有逻辑产生矛盾。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制度自身价值目标就具有多元性,多元性的价值目标之间便存在固有的竞争性,比如公平、效率、质量等价值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背景之下,要实现以绩效为导向的拨款制度改革,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提升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制定和实施的效率以及合理性。

第一,重视并坚持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逻辑和价值取向,对待市场逻辑和行政逻辑应持有一种慎重的态度。在制约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多种制度逻辑之中,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逻辑是根基,是所有制度逻辑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无论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如何改革以及如何推行,其最终的目的仍将是整个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升,终将是我国整个高等教育国际地位的提升。至于市场化的行政逻辑和社会逻辑其最终的运行目标同样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其只是整个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使用的制度逻辑,而并不具有根基性的基础地位。但恰恰是因为对市场化行政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借鉴使用,才导致二者对高等教育制度实现不同程度的渗透,进而使得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高等院校与企业或政府在价值追求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它具有目标的多元性、过程的模糊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而市场逻辑的最终价值目标则是效益,因而要求各项行为要具备高效率,政府逻辑的最终价值目标则是平衡和控制,因而要求各项行为要具备公平性和稳定性,因此用市场的逻辑或行政的逻辑去要求高等教育的发展,并进而渗透其中作用于高等教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就必然会出现制度效果与制度初衷相偏离或扭曲等负面结果。而要保证高等教育制度之初衷的实现以及保持其固有本质,则必然需要在高等教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之时尊重教育自身逻辑和价值,并坚持以此为重。

第二,在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充分挖掘潜在的制度冲突对象,并在充分了解其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制度目标的考量之中。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所处的制度环境是极其复杂的,而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是众多的,各不同环境中的利益主体的诉求自然是存在差别的,甚至具有利益诉求的异向性,因此出现利益冲突的现象在所难免。如要减弱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因此而遭受的阻力,则需要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便要对制度运转所处的复杂制度环境予以把握,同时还要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利益、态度和价值观等问题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做到有点有面、有粗有细地对各类问题予以类型化,进而提前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行有针对性地应对。只有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甚至避免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9](www.xing528.com)

第三,创新制度制定和实施之协商机制,实现哲学视角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一体观点的转变,使制度实施所指向的受众成为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参与者,以充分调动各方利益主体之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其提出制度制定和实施方案的创造性。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绝不应该是“一家之言”,应该是各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过程,而这一协商过程必然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失去了协商的价值。协商机制是否能够体现各方利益主体之平等,其关键在于制度制定者能够转变支配其制定行为的哲学观。如果制度制定者坚持一种主客二分的行动哲学观,那么其会将其他利益主体简单地视为制度的受众即制度客体而存在,基于此而将其他利益主体视为制度实施之被动接受者,显然难以与之在一种平等对话的氛围下进行协商,进而影响其他利益主体价值诉求之表达,使其价值诉求难以在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最终导致其对于制度的实施因心有不满而竭力阻碍。如果制度的制定者坚持一种“主客一体”的行动哲学,便会将各方利益主体视为与其处于同一地位的主动参与者,从内心和行动方面均能平等地接纳各方利益主体之价值诉求,进而在一种平等友好地协商机制下实现制定和实施建议的互动,最终能够达成相互妥协基础上的利益一致。只有如此,才能有助于制度制定和实施之目标的最终达成。

第四,建立制度实施效果之追踪和修正机制。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即使在制定和实施之初是毫无瑕疵的,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制度固有的相对滞后性也会不断呈现,因此对于制度的构建过程应该是一个不断修正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如此才能使制度跟上时代发展之步伐。除此之外,即使在制度制定之初对各方利益有较为全面的考虑,但由于支配各方利益之制度逻辑之间潜在的矛盾难以完全消除,因此难免在制度实施阶段仍可能会出现制度目标偏移、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基于此,如要保证制度实施之顺利开展,必须对制度予以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因此,应建立一个制度制定—制度实施—制度效果追踪与反馈—制度调适的科学系统,及时挖掘制度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目标偏移等问题并进而做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制度的融合性价值和指导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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