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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规划与管理汇总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探索规划管理的经验,实行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制度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批制度,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管。为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住建部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作了统一部署。同时,根据国务院要求,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对各地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风景园林规划与管理汇总

1)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跨度较大,内容广泛,涉及行业、部门及社区较多,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的、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的高度出发,做好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审批程序,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进风景名胜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使开发建设行为逐步得到规范,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各项强制性要求的有效实施。

(1)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规划从广义上讲,是国家在特定区域内对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实行管理、保护、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重要依据,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和基本的技术规范,是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潜心研究与谋划的产物,是为实现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制订的蓝图,也是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前提和重要基础。从狭义上讲,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为了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而制订一定时期内的系统性的优化行动计划决策过程。它要决定诸如性质、特征、作用、价值、利用目的、开发方针、保护范围、规模容量、景区划分、功能分区、游览组织、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和投资效益等重大问题的对策;提出正确处理保护和使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技术与艺术等关系的方法,达到使区内与外界有关的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目的”。

(2)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任务

一是综合分析评价现状;二是依据风景区的发展条件,从其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出发,明确风景区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途径;三是发展景物形象、组织游赏条件、调动景感潜能;四是对风景区的结构与布局、人口容量及生态原则等方面作出统筹部署;五是对风景游赏主体系统、旅游设施配套系统、居民社会经营管理系统,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和主要发展项目进行综合安排;六是提出相应的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

(3)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规划编制内容、规划论证和审批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国家旅游经济快速发展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为了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体系,通过规划手段调控和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各项资源保护和利用目标,确立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法定地位,国务院2006年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对风景名胜区规划作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体系和规划审批制度,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4)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的因素

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名胜区特性;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发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5)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体系建设

1982年风景名胜区设立以来,经过3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共同努力下,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紧密联系地方的实际,注重结合自然规律和景区环境特点,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高度,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各项功能,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作用,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体系,建立并完善了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评审和审批机制,制订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见图5.6),形成了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体系。部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探索规划管理的经验,实行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制度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批制度,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管。(www.xing528.com)

图5.6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2)风景名胜区的监管

(1)国务院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规划的指导。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先后多次发文强调要“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0—2002年,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管,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国务院相继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通知强调: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为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住建部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作了统一部署。同时,根据国务院要求,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对各地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对规划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在风景名胜区面临城市化和市场化巨大压力的形势下,对规划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2002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要抓紧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建设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科信函〔2002〕143号)《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指导意见》(建城〔2003〕220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以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监测对象,基于遥感技术、GIS技术、MIS技术和网络技术,采用遥感、地形、总体规划、详规数据比对和专家判读的方法,通过实施大范围、可视化、短周期的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技术流程如图5.7所示。

图5.7 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技术流程

(3)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部、省、风景名胜区三级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体系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各级地方政府有力支持和风景名胜区的积极配合下,创新景区蓝测模式,推动数字化建设。自2001年以来,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1.5亿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部、省、风景名胜区三级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体系,取得了大量风景名胜资源定期监测的重要成果。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需要,在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了数字化景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将信息化技术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相结合的崭新模式,充分利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了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资源保护和旅游服务的水平,最终实现“资源保护数字化、景区管理智能化、信息整合网络化”的数字化景区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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