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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民法的性质,揭示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民法的性质,旨在从法学理念的层面进一步提示民法的本质特征。我们强调民法是私法,但并不否认民法的某些规范具有公法性质。民法则是典型的以规定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民法之所以被称为权利法,还因为民法的具体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但民法里所称的“市民”应是中性词,指的是地位独立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普通社会成员。一般来讲,社会不应对市民做过高的道德要求。民法就是以调整市民社会生活为己任的。

深入解析民法的性质,揭示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研究民法的性质,旨在从法学理念的层面进一步提示民法的本质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历史久远,学术界对其性质的归纳也见仁见智。在这里,仅就理论界对民法性质比较一致的看法作一介绍。

(一)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私法是相对公法而言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法学著作中常用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严格地说,这种分类法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这一分类理论最早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将凡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称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称为私法。[12]在现代,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主要有四种分类方式。一是以目的进行分类,凡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就是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就是私法。二是以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进行分类,凡规定权利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三是以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分类,凡规定社会关系主体中至少一方为国家或公共权力者的法律就是公法,凡规定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四是以法律关系的实质进行分类,凡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实质为国家组织生活之维持的法律为公法,凡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实质为私人生活之维持的法律为私法。尽管各种分类方式的侧重点不同,但无论按哪种标准,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

我们强调民法是私法,但并不否认民法的某些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因为民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它们不占据民法的主体,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原则上为私法。[13]我国法学理论由于长期受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很长时间内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认为任何法律都体现了国家意志,因而都属公法的范畴。事实证明,取消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失败的,它为国家权力不适当地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依据,进而导致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在实行市场经济,强调民主、平等、人权的今天,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民法的私法性质,对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减少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不适当干预,加强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强调民法是私法,就要求严格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国家基于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可对公共领域的诸多事项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调整或干预。在私人领域,国家则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行为方式和设定权利义务,尽量避免运用公共权力去处理私人事务。一般而言,只有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条即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可见,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根本理由之一。

民法之所以被称为权利法,是因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从法律的具体内容来衡量,有的以规定义务为本位,有的以规定权利为本位。民法则是典型的以规定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无论是国外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无不是以规定权利为其核心内容。我国的《民法通则》就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他规定也基本上是围绕如何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展开的。(www.xing528.com)

民法之所以被称为权利法,还因为民法的具体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法律规范按其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也可统称为义务性规范,因为二者都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其区别仅在于前者为积极义务,后者为消极义务。授权性规范则是一种用规定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授予主体以一定范围内的选择权。从民法的具体内容看,其规范大多是授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因此,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

强调民法是权利法,客观上要求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防止侵害民事权利的情况发生。在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受侵害人获得法律救济,使其权利得以恢复或得到相应补偿。我国是一个没有民主传统、行政权力强大且权利意识淡薄的国家,国家权力不适当地侵入私人领域的情形十分普遍且公民都对此习以为常。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强调民法是权利法,就更有其实际意义。国家应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并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民法是市民法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市民”似乎是个贬义词,有思想境界不高,为人不够慷慨、大度之意。但民法里所称的“市民”应是中性词,指的是地位独立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普通社会成员。在古罗马,市民指的是罗马公民,是相对于公务人员和道德人而言的一个概念。事实上,即使是公务人员,在他们从事公务以外的活动时,同样是市民。一般来讲,社会不应对市民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因为对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来说,法律完全是多余的。因此,民法上所称的市民,只是一个有着七情六欲、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普通社会成员,他们面对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

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人都必须参加这两种社会生活,但人在这两种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在市民社会生活中,人则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他们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事务。民法就是以调整市民社会生活为己任的。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把民事主体设定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市民,并对他们的这种利益加以肯定和保护。从民法的许多具体规定看,如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无不体现出民事主体对自己财产利益的追求,只要这种利益追求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就予以确认和保护。当然,民法也不是无原则地保护民事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如各国民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民事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限制。它要求民事主体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他人的事务,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民法的这种限制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为市民法的民法,是对民事主体一种最起码的要求,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对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它在确认民事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合理性、合法性并予以有效保护的同时,也要求民事主体爱人如己、诚实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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