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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程序及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订立合同的,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依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内容具体确定,约束要约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为避免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或已为承诺做准备而使要约的撤回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合同订立的程序及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

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订立合同的,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约提议。订约提议按其内容划分可分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和要约。因为要约一经受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所以要约中必须有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必备条款。否则,受约人即使接受也无法承诺,更不可能成立合同。据此,要约是包含了合同成立必备条款的订约提议,要约邀请是未包含合同成立必备条款的订约提议。

依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内容具体确定,约束要约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是指要约的效力。

2.要约的内容。如前所述,合同当事人无须就合同的全部条款作事先约定,事实上要求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中可能需要处理的事务均在订立合同时作事先约定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不作约定。但是,合同条款又不能少到影响合同成立,所以这里需有一个度,当事人作事先约定的条款必须有一个最低限。这个最低限就是合同必备条款,即要约的内容。

最基本也是最恰当的标准是:当事人不作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条款可以不包含在要约的内容之中,即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不作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也不能确定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标的、数量和价款。值得说明的是,在国际贸易中,这三个条款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国内贸易中,有时也不必须价格条款,这是因为国内贸易的价款往往可以参照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由此,就不难理解《合同法》第15条将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规定为要约邀请。

3.要约的效力。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要约生效的地点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地点。要约的效力只及于要约人本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要约规定有答复期,答复期届满也不能视为受要约人默认。这是因为要约仅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约束受要约人,实际上是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本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为避免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或已为承诺做准备而使要约的撤回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在这种情形下,受要约人完全明知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撤回要约,所以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亦无赔偿责任。

5.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作出承诺前,要约人撤销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可能为承诺做了必要的准备,因此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要约人不可撤销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www.xing528.com)

6.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丧失其效力。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是受要约人本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的效力是成立合同,所以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达其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法作出。《合同法》第22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所谓通知,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是明示的方式。

(3)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要约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超过期限的关于同意要约内容的答复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新要约。

(4)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的同意。《合同法》不要求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对《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主要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内容作变更的均为实质性变更,对《合同法》第12条以外的内容作变更的为非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是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当然,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要约人收到承诺前,受要约人阻止承诺生效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到达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在符合第27条规定的情形下,要约人可以明确知道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以承诺才可以撤回。如果要约人已经收到承诺,合同成立,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实际上是允许受要约人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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