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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导思想:秦汉皇帝与大臣重视法律维持统治秩序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当权的皇帝和大臣并非忽视法律在维持统治秩序中的作用,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强化,立法的要求愈来愈迫切,西汉前期和汉武帝时的部分君臣,如汉高祖刘邦、文帝刘恒、武帝刘彻,以及贾谊、晁错、董仲舒等都曾明确地提出过立法的指导思想。这正是先秦法家“一断于法”思想的发展,也是汉律修订和补充的重要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秦汉皇帝与大臣重视法律维持统治秩序

虽然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现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2页)。然而任何法律都是通过统治阶级代表人物制定出来的。因此,研究西汉时代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就能对武帝及其以后时代的立法活动有更清楚的认识。

法权渊源和立法根据 汉初,实行“无为而治”,统治阶级“惩恶亡秦之政”(《汉书·刑法志》)所推行的法律比较轻简。然而,当权的皇帝和大臣并非忽视法律在维持统治秩序中的作用,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强化,立法的要求愈来愈迫切,西汉前期和汉武帝时的部分君臣,如汉高祖刘邦、文帝刘恒、武帝刘彻,以及贾谊晁错董仲舒等都曾明确地提出过立法的指导思想。其中首先集中在法权渊源和论述立法根据这一问题。

法律制定的权力从何而来?即法权渊源是一切立法的理论基础。汉初的立法活动,基本是在秦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无人论及法权渊源和立法根据的理论问题。到汉武帝即位时,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成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当务之急,许多思想家就开始探讨和阐发法权渊源的问题,而为西汉王朝立法活动制造理论根据。

对这个问题论述得最系统、明确的是董仲舒。

在董仲舒所著的《春秋繁露》和他给汉武帝所上的《天人三策》(见《汉书·董仲舒传》)中,他宣扬:君主对臣民应有绝对的权力,而君主的权力则是“天”赋予的:“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春秋繁露·顺命》)也就是说,法权的渊源乃来自“天”。而董仲舒所说的“天”是同最高统治者完全一致的。他说:“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若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春秋繁露·四时之副》)“王”或皇帝的赏、罚,无非是“天”的意志。人间的统治秩序及维持这种封建统治秩序的法律是与“天”一致的。所以他说:“圣人法天而立道,亦溥爱而亡私,布德施仁以厚之,设谊(义)立礼以导之,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汉书·董仲舒传》)君主既和“天”完全一致,君主的意志就是“天”的意志,因而法权的渊源就是君主、皇帝。不过,他在这里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涂上一层“天”的神秘色彩,使立法活动更具有神圣和严肃性。这一点,比起先秦时代法家的立法理论增加了更大的欺骗性。[136](www.xing528.com)

董仲舒的“性三品”说也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之一。他认为:人性中有“圣人之性”“中人之性”及“斗筲之性”三类,属于“圣人之性”的人是封建法制的创立者,属于下等“斗筲之性”的人,是必然的罪犯,乃是法制的打击、制裁对象,而“中人之性”则可通过教育——包括法的制裁,可以由“恶”变“善”。据此,他认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打击和制止“奸邪”,其重点则在“中人之性”。他说“名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总之,董仲舒从其天道观和人性论两个方面论证了法权渊源和立法根据,从而对皇帝(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做出理论化的表述。

“法与天下共守”从汉初到汉武帝时代的政治家,多主张实行先秦法家提出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即使在刘邦统治的西汉王朝建立之初,“约法省禁”的时代,其“约法三章”也体现着这一精神。汉文帝刘恒虽然曾废除重刑苛法,但也并非根本否定法的作用,只不过是主张刑罚轻简,而更重视依法办事,使法成为天下共同遵守的准则。正如那一次在中渭桥上,有人惊了文帝驾舆,文帝要处其极刑,张释之所说的那样:“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汉书·张冯汲郑传》)这里所说的“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就是法必须成为共同遵守的准则。这种思想到董仲舒时表达得就更加明确,他主张“依法听讼”(《春秋繁露·五行相生》)和“依法刑人”(《春秋繁露·五行相胜》),即诉讼、刑罚皆依法而行。这正是先秦法家“一断于法”思想的发展,也是汉律修订和补充的重要指导思想。

礼法并用和德主刑辅 与先秦法家主张重要不同之处,西汉的政治家的法律思想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反对单纯地用法或刑罚进行统治,而是把“礼”教和“德”化同刑、法配合起来使用,并以前者为主。而在刑、法中也渗进德、礼的教化。如贾谊认为:“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者也。主臣礼之正也;威德在君,礼之分也,尊卑大小,强弱有位,礼之数也。”(《新书·礼》)他主张礼、法并用,先礼后法:“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汉书·贾谊传》)而汉武帝时的董仲舒则把这种两手的策略:礼义教化即德教,刑罚即法治,构成为系统的理论。他认为:首先必须实行德教,其次才是刑罚。即所谓“前德而后刑”,或“先教而后诛”。他把教化看成制止犯罪的防线:“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汉书·董仲舒传》)但是,董仲舒并不是只讲“德”“礼”,而不要“法”“刑”,只是将“法”“刑”放到“德”“礼”之后,或者将二者结合起来使用。他说:“刑反德则顺于德”(《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阴阳位》)。从贾谊、董仲舒等汉代政治家的言论中可以看出:他们的法律思想已不完全重复先秦时代法家的主张,也不完全是先秦儒家思想的翻版,而是将儒家和法家二者统治术的精粹——德化和刑罚结合起来,成为“礼法并用”或“德主刑辅”的理论。当然,在宣传上无论把“德”“礼”提到多么高的地位,在严酷的阶级斗争面前,发挥实际效用的总是刑和法,实际上“德”和“礼”只能起辅助作用。然而“德主刑辅”这种自欺欺人之谈却给残酷的封建法制涂上一层玫瑰色的光环,使它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从汉初和汉武帝时代政治家的主要立法思想可以看出:他们对先秦时代思想家有关的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适应统治形势的需要,在汉武帝时代,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使西汉的封建法制建设达到当时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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