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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纽特人诉美国案:国际气候变化治理与人权法诉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因纽特人诉美国人权案的背景自20世纪以来,各种异常的气候现象频频发生,随着科学认识的发展,人为原因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因纽特人提出的诉求为人权损害。另一方面,继因纽特人诉美国案发生之后,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的议题日益受到国际关注。[8]因纽特人诉美国案是一个司法案件,虽然没有成功,但是该案是基于国际法律文件对于美国进行的国际法诉讼。

因纽特人诉美国案:国际气候变化治理与人权法诉

(一)因纽特人诉美国人权案的背景

自20世纪以来,各种异常的气候现象频频发生,随着科学认识的发展,人为原因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为人们所认识。人类燃烧化石燃料引发温室气体增加,导致气候变化这一结论逐渐成为科学共识,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走上国际政治舞台,国际社会开始立法来共同应对此问题。1992年6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签署,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原则、承诺资金机制和提供履行公约的国家信息及与公约有关的法律和技术条款等进行了规定。为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各国在1997年12月,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KP),美国最早进行大规模气候变化问题科学研究,也积极参与了气候变化国际条约的谈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中,美国是第四个签署该条约的国家。但是,面对《京都议定书》,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美国布什政府最终宣布退出,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停步不前,而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也陷入胶着状态,多个提案在国会艰难博弈,至今未能通过一部专门的气候变化立法。[1]作为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本应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而其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消极态度,引起国际社会与气候变化受害者的不满。因纽特人(Inuit)是北极地区的土著民族,分布在从西伯利亚阿拉斯加到格陵兰的北极圈内外,总人口约13万,因纽特人生活环境严酷,他们要面对长达数月乃至半年的黑夜,抵御零下几十摄氏度的严寒和暴风雪,奔忙于大海之中,挣扎在浮冰之上,能生存繁衍至今,是一大奇迹。自然环境的恶劣使得因纽特人成为强悍、勇敢和坚韧的民族,也使得因纽特人形成了独特的生活方式与传统文化,然而,全球气候变化正在逐步改变因纽特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文化。随着北极地区的冰层开始更大面积的融化,海豹北极熊动物由于不能适应环境的突变而数量锐减,这一变化正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多年来主要以海豹、驯鹿、北极熊及北冰洋鱼类为食的因纽特人的生活习惯。同时,气候变化也在改变因纽特人以狩猎为主的谋生方式。气候变化导致海面封冻时间变短,冰层变薄,狩猎季节缩短,也让狩猎活动更加危险,极大地影响了猎人猎捕。另外,气候变化也在改变着因纽特人的社交方式。因纽特人属于半游猎民族,他们乘坐雪橇往来于不同的定居点,走亲访友,冰层的变薄与逐渐消失意味着乘坐狗拉雪橇拜访其他定居点充满了危险,零星浮冰也给坐船旅行带来了安全风险,这导致价格不菲的直升机旅行成为唯一较为安全的出行方式。基于这些原因,因纽特人的定居点正在逐渐萎缩,他们不得不向南迁移,当地年轻人在认识到父辈们已不再能够依赖传统模式养家糊口之后,也陆续离开自己的社区,在新的城市开始全新的生活,因纽特人的传统文化与生活方式因此受到严峻挑战。[2]

(二)因纽特人诉美国人权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7日,国际环境法中心(CIEL)代表美国、加拿大的63个因纽特人在极地因纽特人联合会的支持下向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提出了针对美国的诉讼。原告认为,美国拒绝为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应有的努力,因此造成的气候变化影响到了因纽特人及其他部落的生活,间接地侵犯了他们的权利。[3]因纽特人诉美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美洲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美洲国家组织宪章(Charter of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American States,又为the Charter of the OAS)、美洲人的权利义务宣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Man)、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等。因纽特人提出的诉求为人权损害。其中的主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世界的主要部分,然而美国却不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以减低其碳排放;(2)由此产生的全球性气候变暖现象对于因纽特人构成重大影响;(3)这些影响违反了保护因纽特人权利的制度。[4]因纽特人在诉状中指出的权利损害主要为文化权利、享有和利用传统土地的权利、使用和享受个人财产权和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健康权、生命权、安全权、生存权、居住权、迁徙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5]他们更强调:仅占世界5%的人口却造成了世界25%的温室气体排放;美国不仅拒绝加入世界气候变化框架而且还极力阻碍全球采取共同行动的努力。2006年11月16日,IACHR驳回了该项申诉,但2007年2月美洲人权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要求三位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供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的相关依据。但是最终并没有对于此案进行裁决。[6](www.xing528.com)

(三)因纽特人诉美国案的重要意义

因纽特人诉美国案中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没有对美国进行裁决,但是该案具有深远的意义。支持诉讼的国际环境团体——环极地因纽特人联合会认为,一方面,诉讼的目的在于尝试与美国政府的对话,教育和鼓励美国政府积极加入到与气候变化做斗争的全球性努力之中。另一方面,继因纽特人诉美国案发生之后,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的议题日益受到国际关注。2007年11月,小岛国联盟成员在马尔代夫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的马累宣言,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迫切的态度对待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7]2008年,在马尔代夫等国家要求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第7/23号决议,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OHCHR)听取各国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做详细的分析性研究。2009年1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问题的报告。[8]因纽特人诉美国案是一个司法案件,虽然没有成功,但是该案是基于国际法律文件对于美国进行的国际法诉讼。我们知道,国际法的适用不同于国内法,一国适用国际法的前提必须是国际法要得到国内立法机关的承认和接受,国际法是不能够直接适用于国内的。因纽特人诉美国案是由于美国没有加入《美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法院判决对于美国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该案一方面有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意义,另一方面又体现出国际司法保护的局限性。由于国际司法程序启动的复杂性和合作性,所以依靠司法诉讼进行气候变化治理还需要各个国家的积极合作,通过推动国际气候谈判,推进各国国内立法规制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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