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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了解采购方式和条件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一来源采购也称为直接采购,是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即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限制,不可能采用竞争性方式寻找较多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了解采购方式和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为直接采购,是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即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尽管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但在政府采购中,它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采购方式之一,也是其他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

1.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

建筑工程的招标中,也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实践中,采用公开招标失败后,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的投标人只有一家,就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可见,之所以能采用单一来源进行招标,是由其特点决定的。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由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和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限制,不可能采用竞争性方式寻找较多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而其他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限制较多,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简单,往往可以满足紧急采购的要求。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①附加类合同。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就工程合同而言,如果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增加原来预料到的额外工程的采购,而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要;就服务合同而言,确实是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又是主合同完成所必需的服务或者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这几类合同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采购方式往往继续由原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未预料的额外产品、额外工程和额外服务,这几种情况下的采购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②重复类合同。这类合同是指需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且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复合同具有经常反复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需要确立一种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时在规定的采购金额内,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很多地方追加的合同项目,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就是原来的中标人,这样的招标就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

2.单一来源采购的优缺点(www.xing528.com)

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因为采购单位所购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渠道是单一的,通常只与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所以采购环节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过程也相对简化。同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较简单,并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紧急采购时,这种方式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另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的供应商较少,时间跨度较短,与其他采购方式尤其是招标采购方式相比,该方式免去了发布信息、编制标书、组织评标活动等一系列工作,有利于降低采购单位的采购成本。

不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有缺点,由于投标人只有独此一家,有时候会造成“店大欺客”的现象,特别是有些技术独特或时间紧急的招标情况,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标项目往往使招标人没有选择的余地,甚至要受投标人要挟。

在所有采购中,单一来源是最特殊也是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的一种采购。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单一来源采购这种一对一的特性无形中为它烙上了“特殊采购”的标记。因为这种特殊性,国家对单一来源采购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各地也结合自身的情况,纷纷出台了约束性措施。

3.单一来源采购的运用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中所列举可应用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也是现实中不少采购人经常采用的,但又是不被人们所重视的一种采购方式。因而,至今仍有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全面掌握该采购方式,常使其在应用中变味、走形,因此,规范应用单一来源采购变得十分必要。具体地讲,就是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应杜绝以下四种现象:

(1)不讲究采购原则的现象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是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也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但是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应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却把这条规定置之脑后。因此,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要防止以下三种现象:

1)不认真执行公开透明原则。招标人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布的信息要完整,对于“××月××日对××物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等实质性内容切不可没有,更要注意将应用该方式所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如与供应商商谈价格、签订合同、验收货物等都要置于大庭广众之下。

2)不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原则。在不少人看来,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就不需要竞争,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体现公平竞争的采购活动,只不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竞争性没有公开招标等方式强。所以,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无论执行哪一种采购程序,都要与实施其他采购方式一样一视同仁,一样公正。例如,对招标采购的物品能够组织验收组验收,那么,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物品也应组织验收组验收,否则就是不公平,就容易变成掩耳盗铃式的单一来源采购。

3)不认真执行公正原则。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要杜绝随意性,如所确定的具体采购经办人员不是按照一定的规范条件和程序确定的,而是个别领导有意指定的,再如未制定监督程序、未明确监督人员等。显然,这些都有失公正,都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这就要求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必须讲究采购原则,尤其是要规范信息发布程序。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也必须在所有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并充分载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以及具体内容,同时还应当在本采购单位内进行公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次实行的单一来源采购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

(2)不追求质优价廉的现象 现实中,有不少采购人在应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总是抱着一种观点,那就是“买到有”,即只要能买到就算不错了,而把质量、价格放在次要的位置上,特别是对价格更是不重视,任由供应商定价。一些供应商也抓住他们的这种心理,不是有意不用标准件,或者将零部件以次充好,就是有意加大利润率,抬高价格,或者实行有偿售后服务。上述这些行为都有违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要使采购人通过实施政府采购购买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不是不求质量的“买到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这就是说,还要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定价,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要实行“双赢”,而不是让供应商“独赢”,由其单方定价,任其任意“宰杀”。如果真的如此,这样的单一来源采购也就毫无意义了。所以,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一定要杜绝不追求质优价廉的现象,要改变以往与供应商一商谈就定价的格局,应事先由财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按规范程序评算其价格,在此基础上再与供应商商谈价格,这样才能保证执行互利、合理定价原则,实现既买到有,又买到好的目的。

(3)不履行审批程序的现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这就是说,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而不是一些地方把采购项目数额大小作为确定项目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也就是数额大的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数额中等的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数额小的就采用询价,再小的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甚至自购,而对于单一来源采购要履行审批程序,早已忘得一干二净。因此,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一定要杜绝不履行审批程序的现象,应着重防止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先斩后奏”,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再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去补办审批手续;另一种情况是以“我喜欢、我需要”为由抵制审批。

现实中,有少数采购单位的领导常以“我们喜欢这种产品、习惯这种产品、需要这种产品”为借口,直接指派有关人员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且还说什么不能去报批,一报批就采购不了。尽管这种情况不多,但其性质是严重的,是一种公然对抗《政府采购法》的违法行为,所以,一旦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同时,还要严禁补办审批手续,杜绝“先斩后奏”现象的发生。

(4)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现象 这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对照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情形来确定是否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决不能将“情形”变通,以达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企图。主要杜绝下列三种“情形”:一是在第一种情形下,将“唯一供应商”变味成本地区的唯一供应商,本行业的唯一供应商,或者以某种不合理条件限制后产生的供应商,来使自己以此作为唯一的供应商。二是在第二种情形下,将“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变味成因没有提前预防、没有提前有所准备而发生的紧急情况,而实际上是属于不影响全局利益,可采取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采购的情形。三是在第三种情形上,将“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的添购”,变味成“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添购”,且没有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也没有向专家咨询,而事实上是能采取替代式采购措施,应实实在在重新进行采购的,不仅如此,还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变成了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因此,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通过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专项监督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应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创新制度,加强与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联系,形成监督合力,以广泛接受监督,让群众看清是否属于“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采购,是否属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的采购”,是否属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添购”,从而有效杜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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