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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例教程中的初步评审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列入评标依据范围。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给招标人后,就不能被修改、补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例教程中的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过程如下: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

在开始进行评标前,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大致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资格复审或后审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此阶段应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以确认资格条件与投标预审相符。

对于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可以在此阶段进行资格审查,淘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3.鉴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

评标专家审阅各个投标文件,主要检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从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2)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完整的资料,是否有重大漏项、缺项。

3)投标文件是否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保留条件等,并分别列出各投标文件中的偏差。

4.淘汰废标

以下一些情况可按废标处理:

(1)舞弊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

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这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达到避免互相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其实际表现分为两类: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位中标。长期轮流坐庄,利益分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这是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表现包括:

①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

③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④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⑤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3)提供虚假文件投标。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伪造资质证书、虚假资质等级,虚报曾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虚假情况,以试图中标的行为。

4)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一些不具备法定的或者投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挂靠”甚至直接冒名顶替的方法,以其他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竞争。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同时也是严重的虚假行为。

(2)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投标竞争。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压价。”(www.xing528.com)

这里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竞争实力强的表现。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同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低于成本的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出现重大偏差 评标组织成员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进行认定,并淘汰有重大偏差的投标。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况如: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投标文件的澄清

如有必要,评标期间,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或细微偏差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列入评标依据范围。一般的程序是,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澄清,也可以由投标人口头解释,并在规定时间书面予以确认,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评标委员会还可以主持召开澄清会,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投标人解答后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所有的澄清和说明都不得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变更或寻求变更价格、工期、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投标人对价格、工期、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组织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给招标人后,就不能被修改、补充。但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以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请求、提议或者允许变动投标书中的实质事项,包括价格的变动以及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而作出的变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纠正在审查投标书期间发现的纯属计算上的错误,并应就任何此类纠正迅速通知提交该投标书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如果发现投标文件的含义不明确、前后不一致、书写打印错误或者纯属计算上的失误、差错等情况,可以要求投标人就以上问题作出不超出原投标文件含义的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也使评标委员会能依据准确的投标文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即使投标书有些小偏离但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其他规定,评标委员会仍可将其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任何此种偏离应尽可能使之数量化,并在评审和比较投标书时适当加以考虑。开标后,任何投标人均不得改动标书,招标人可要求任何投标人解释其标书,但不应要求任何投标人更改标书内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只限于前述几种情况,既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如,下面几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的:

1)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

2)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

3)澄清或说明时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等等。

以上这些澄清和说明或超出了原有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势必使原来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合格的投标,使竞争力差的投标成为竞争力强的投标,导致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状态,严重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6.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存在算术上的错误是较为普遍的,在详细评标前,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按以下原则纠正其算术上的错误: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

3)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按上述方法修正算术错误后,投标金额要相应调整。

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正和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也要被没收。

评标机构在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标书进行审查和初步筛选之后,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淘汰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后的名单即为进行详细评审的名单,接下来,进入了正式评标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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