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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概念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通过对“法制”和“法治”含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法制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有国家就有法制;而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有国家、有法制,但不一定有法治。现代法治概念比法制有着更为深刻的政治含义。涉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依法严肃惩处。时至今日,这一做法早已因其不合现代法治精神,有违维护人权原则,而遭到强烈反对。

现代法治概念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制一词通常有三种理解。

1.从广义上、静态意义上来理解,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在这种意义上,只要有国家制定法律和制度,就有法制。

2.从狭义上、动态意义上来理解,法制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原则和制度,也就是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组织、公民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含义相同,它是同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一起产生的。

3.从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意义上来理解,法制既包括国家创制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法律在现实中运行和实现的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对“法制”和“法治”含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把法制的含义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使用,则可以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依法治国的主张得以实现。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法制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有国家就有法制;而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有国家、有法制,但不一定有法治。只有在民主国家才有法治。因此,虽然法学界很多人主张两者在依法办事的意义上可以通用,但应当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现代法治概念比法制有着更为深刻的政治含义。

“公开处理卖淫女”是在给谁“示众”[9]

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大会,对百名卖淫女、嫖客等进行公开处理。据报道,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www.xing528.com)

卖淫嫖娼,是一种不良社会现象。涉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依法严肃惩处。但是,为什么一定要召开大会集中公开处理?或许有人认为,由于卖淫嫖娼是一种为人所不齿的行为,给涉黄人员曝光,既给涉黄者以惩罚,又能教育群众,而且可以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收到多重效益。

实际效果是否如此呢?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无论从弘扬法治还是从教育群众的角度,公开处理卖淫女都不是一种上策。这一做法,既不合法治精神,也很难收到所预期的社会效果。

对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严重的可判刑(多数是针对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者),一般的或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或进行教育,但从来没有要进行公开“示众”,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的处罚规定,这种实际上的“示众”惩罚,于法无据。况且,不管涉黄者是犯罪也好,违法也罢,在被查处、抓获时,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都是在案发之后马上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怎么可能上百人同时进行处理?

从社会效果看,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固然吸引了上千群众的眼球。但这种观看,究竟是一种不健康的猎奇?还是真心去接受法律教育?卖淫嫖娼固然有害于社会,但是并非像贪污受贿、抢劫杀人那样,容易引起社会公愤。甚至由于社会上仍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有些人对卖淫女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人报以同情。用强大的执法手段,会激起群众怎样的观感,值得推敲。

另一方面,就这些涉黄者来说,许多人的行为还没有触及刑法的“红线”,有的只是因为暂时的困境误入歧途,只要教育得法,她们完全可能重新回归社会。但是使用公开处理这种实质上等于“游街示众”的做法,势必极大地损害她们的人格尊严,有可能使她们变得自甘堕落,反而加大了改造的难度。

公开处理也有损于而不是有益于执法机关形象的树立。据报道,这百名涉黄者,都是在短短3天的“扫黄风暴”中被抓获的。这么短的时间内,抓到这么多涉黄者(而且仅仅针对的是街头招嫖和出租屋内从事色情服务者,没有扫到大的宾馆饭店),固然说明扫黄力度很大,但是也充分说明日常执法不严,容易给人造成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一阵风”的印象,凸显的是执法上的巨大漏洞。人们不免会问,平时警察都干什么去了?

公开处理卖淫女,还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游街示众”这一早已被人们反对的不文明做法。游街示众是封建社会那个特殊年代里,基于侮辱人格而施行的一种“法外之刑”。时至今日,这一做法早已因其不合现代法治精神,有违维护人权原则,而遭到强烈反对。但是,虽然直接的“游街示众”已大多销声匿迹,许多变相“示众”,如所谓“公开处理”、“公捕公判”等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暴露出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的淡薄。

打击涉黄犯罪需要形成声势,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应通过正常的宣传渠道,揭示涉黄违法犯罪的危害,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从而取得广大社会成员对涉黄行为的警觉和抵制,支持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行动。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社会管理和监控机制,减少执法漏洞,严格执行法律,从而减少涉黄行为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否则,执法机关平时不能尽职尽责、依法治理,上级有要求时则靠作秀造势、摆花架子,满足于一时的效果,甚至采用一些不合法、不文明的做法,“以毒攻毒”,只能引起人们的反感,自损威信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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