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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公平待遇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1.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毕业生才能在就业过程中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职业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①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的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③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从而做出符合自身需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

高校毕业生在学校期间有权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求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转为在市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

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高校在推荐毕业生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得随意贬低或捧高毕业生在校的表现。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平等的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毕业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取胜。

4.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择业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6.公平待遇权(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的、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待遇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7.违约求偿权

就业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给高校毕业生支付违约金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同工同酬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五险”是政府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

(4)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6)保存户口档案的权利。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如果没有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而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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