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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规划工作定位与组成-海绵城市建设与雨水资源综合利用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规定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

海绵城市规划工作定位与组成-海绵城市建设与雨水资源综合利用

海绵城市规划工作既需要专门的研究,以流域涉水相关事务为核心,以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等问题为导向,以雨水径流管理控制为目标,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统筹“源头、过程、末端”的技术措施布局;又需要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协调其他相关城市规划的内容,比如土地利用布局、绿地系统、道路设施、竖向设计等,贯彻到其他城市规划中去(图3-2)。

图3-2 海绵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体系

在当前海绵城市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较薄弱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层面、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支撑将相关成果纳入现行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丰富城乡规划的编制理念和内容,切实落到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需要在评估相关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水资源、污水、雨水、排水防涝、防洪(潮)、绿地、道路、竖向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并将海绵城市规划成果要点反馈给相关规划,再通过上述相关规划予以落实。(www.xing528.com)

2016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充分体现了上述思路,明确了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地位、范围、编制主体、审批主体、主要编制内容、规划衔接内容等,以指导各地加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形成完善的海绵城市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

规定指出,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其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规定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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