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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休闲研究:探究开放空间概念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相关研究发现,国内外学界对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概念界定仍较为模糊。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较为接近的概念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开放空间”,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明显不同于后两者,之间既有交集又有区别。表0-1不同研究中公共开放空间定义一定区域内,由不同类型公共开放空间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形态和功能构成的空间集合体被称之为该区域的“公共开放空间体系”。

上海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休闲研究:探究开放空间概念

空间是城市存在的基本形式,是城市各项经济活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实施。综合相关研究发现,国内外学界对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概念界定仍较为模糊。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较为接近的概念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开放空间”,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明显不同于后两者,之间既有交集又有区别。

城市空间主要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建筑、道路、广场、绿化、水体、城市小品等界定、围合形成的空间,主要包括建筑物内外空间,亦包括地面、地上和地下空间。其在城市中不仅担负着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各种各样的功能,还是城市生态和城市生活的重要载体

法国城市政治经济学派创始人列斐伏尔用他的一句哲学话语深刻地揭示了空间的本质:“空间从来就不是空洞的,它总是蕴含着某种意义。”从而得出了“城市空间本质上是一种产品”,其空间价值能否最大化发挥充分取决于其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度。空间被人创造及利用,但同时又塑造着人们的观念及社会意识,刺激着人们去使用,并从而促成多样化的城市生活。

公共空间的概念是与私有空间相对的,指空间所接纳的对象是公众,提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空间,如公园、都市商业性公共空间、公共性建筑物附属的公共空间、通道性公共空间如徒步区、林荫大道等。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目的在于创造富有特色、功能完备的环境,重点是公共绿地、广场、街道等空间的布局与设计。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空间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别进行:

物质形态角度:一方面公共空间指城市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是市民进行各类公共交往,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基本涵盖了狭义的开放空间概念。另一方面也指以自然或半自然状态存在的开放空间,主要指市域范围内的自然或半自然的空间,是为市民提供休闲游憩活动的开放性场所。

使用者角度:公共空间指所提供的活动的公共性与广泛性,在城市规划领域内特指空间和场所的公共性,典型如各类各级公共中心。对于使用者而言,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即不以市民职业、户籍等身份限制,任何身份的城市居民均可进入开展各类社会交往活动与休闲活动。

在实际规划与建设中,《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指出:“公共空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部分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开放空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方面,除各种可供人类生活其中的建筑实体外,其相对的外部空间均可认为是开放空间,如山川、河流、广场、空地、庭院等;狭义方面,是指都市或其周边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建筑实体空间,经由人们的使用或人为的塑造、设计,赋予特殊风格,同时具有休闲、游憩、运动、连通及美化都市等多种功能,且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空间,如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

开放空间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77年英国伦敦制定的《大都市开放空间法》中。1906年修编的《开放空间法》第20条将开放空间定义为:任何围合或是不围合的用地,其中没有建筑物,或者少于1/20的用地有建筑物,其余用地作为公园和娱乐场所,或堆放废弃物,或是不被利用的区域。该定义强调了开放空间的非建筑性及其娱乐功能。

美国1961年的《房屋法》将开放空间定义为:城市区域内任何未开发或基本未开发的土地。该定义强调了保护土地的自然和历史景观及开放空间作为公园的土地资源价值。

哈米德·胥瓦尼(美国)在《都市设计程序》一书中对开放空间的定义是:“所有都市地区的地景,硬性景观(道路、人行道等)、公园与休憩空间等均为开放空间;至于都市地区的闲置土地(如都市更新时期所留下的‘超级窟窿(supper hole)’)则为非开放空间。开放空间包括公园与广场、都市绿地空间以及树木、座椅、水景、铺面、凉亭垃圾桶雕塑、时钟及其他开放空间中类似物件。行人步道、公共设施物等也可视为开放空间元素。”

凯文·林奇(美国)在《城市意象》一书中对开放空间进行定义:开放空间既是集中的、连续的,能为城市的剩余部分“造刻”的,又是任何人都能在其中自由活动的空间。它和土地所有权、大小、使用方式和景观都无关。同时提出:开放空间是小型的、广泛分布于城市结构里的、易于接近的,同时是多功能的。

在土地管理中,开放空间一般定义为“任一土地分区内的土地上,除明文列举许可的建筑外无任何障碍,从地面到天空均为开放的;同时,它必须为居于此土地分区内所有居民可达和使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开放空间是指城市公共外部空间,包括自然风景、广场、道路、公共绿地和休憩空间等。”还有学者认为,开放空间“一方面指比较开阔、较少封闭和空间限定要素较少的空间;另一方面指向大众敞开的为多数民众服务的空间。不仅指公园、绿地等园林景观,而且包括城市街道、广场、巷弄、庭院等空间”。

开放空间可能是环境保护区、都市发展预留地,同时也包括提供游戏和运动场地的游憩场所,除了公园、广场和林荫道等传统的形式以外,也包括因人群集结而形成的市中心商业文化区等各种公共场所的户外休闲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Public Open Space)不是简单的偏正词语,亦不是公共空间与开放空间的简单叠加。参考相关研究(见表0-1),对比公共空间与开放空间的不同内涵(见图0-1),本研究将“公共开放空间”定义为:位于城市范围内(建成区或其他区域),存在于建筑实体外部、对所有城市居民开放、可供居民方便使用的开敞空间实体,是承载城市居民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它既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街区等休闲活动空间,亦包括市域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河湖水域、滩涂沙地、山地丘陵等自然开敞空间。

表0-1 不同研究中公共开放空间定义(www.xing528.com)

一定区域内,由不同类型公共开放空间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形态和功能构成的空间集合体被称之为该区域的“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建成区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即指位于城市中心城区、边缘城区、远郊城区(新城、新市镇)等城市建成区域内的各类公共开放空间形成的系统,它是城市居民公共活动的空间基础与载体,是居民身边的公共开放空间集合。非建成区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则指市域范围内城市森林、湿地、河湖水域、滩涂沙地、山地丘陵等自然开敞空间所组成的空间集合。

图0-1 公共开放空间概念界定

综上所述,本书针对上海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界定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必要条件:

强调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众活动的核心场所。基于“公共使用”的角度,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接纳对象的公共性:即使用者为普通大众,不以居民的性别、年龄、职业、户籍等区别,限制城市居民对空间的使用。如不对外开放的居住小区,其附属绿地空间只针对本小区居民服务而非公众,因此不具有公共性。

功能用途的公共性:即能够满足城市居民进行日常生活中各种公共活动的使用需求。

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结合样点调研和上海公共空间现状实际,可以认定独立设置的空间地块,如公园、广场、街道、绿道、郊野公园等具有公共性,而附属地块空间,如商场附属广场空间、公共性建筑物附属的服务空间等,亦具有公共性。虽然土地权属不是影响空间的公共性的决定因素,但在规划与管理中需对不同土地权属的空间采取不同的策略。

具有生态、经济、文化、景观等一种或多种功能,位于城市建成区或郊区,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城市道路、建筑、植物等围合而成),在常规时间内对外开放,使用人群可方便到达、进出、开展活动。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配套服务设施,能够提供一定的休闲活动场地或连接相关休闲活动功能节点,可在一定程度上服务居民休闲活动的开展,能够满足城市居民运动、游览、交流等多种需求。

自然公共开放空间:指以自然要素为主的公共开放空间,而不是指完全自然化、人类不涉足的原生态开放空间。一般来说,郊野绿地、林地、草原、海滩、湿地(滩涂、河流湖泊等)属于自然公共开放空间。在这类空间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较为平衡,是满足人们长时间休闲游憩活动的主要空间载体。

人工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建设的空间,包括公园绿地、广场、步行街区、滨水开放空间等。人工公共开放空间往往承担了城市具体的职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生活重要的载体。通常来说,其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休闲游憩需求,是构成现代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主体。

点状公共开放空间:点状空间面积相对较小,形状为团块或类似块体。例如,分散于城市各地的街头绿地、小型广场等。

线状公共开放空间:线状空间如城市建成区中的街道、滨水绿带等,市域建成区之外区域的绿道和蓝道等。绿道是沿着诸如河滨、溪谷、山脊线等自然走廊,或是沿着诸如用作游憩活动的废弃铁路线、沟渠、风景道路等人工走廊所建立的线型开敞空间,包括所有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自然景观线路和人工景观线路;蓝道则指连接风景名胜、野营点、划艇运动区、环境保护区等设施或地点的水域集合体,其具体形态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海岸线等。

面状公共开放空间:面状空间是指城市中面积相对较大的公共开放空间,包括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大型广场和水域湿地等自然空间等。

公益型公共开放空间: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建,由政府或非政府公益型组织投资建设,也包括由法规引导私人部门进行城市开发活动向公众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空间等。此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在实际运作中仅收取部分用以维持管理、维护的费用。此类空间主要功能是满足居民的休闲活动需求,对于提高城市生活整体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公益型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主体。

商业型公共开放空间:指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收费型的公共开放空间,如建成区内的部分经营性场所(专业运动场、商业休闲空间等);市域建成区之外的诸如郊野公园、农业休闲观光园,此类空间可以满足人们较高层次休闲游憩需求,是公益型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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