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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王某起诉甲超市侵害人格权案例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入案例女大学生王某到甲超级商场购物。该商场保安员并未查出王某拿了什么东西,才不得不向其道歉后放行。王某感到人格受到污辱,名誉受到了侵害,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非常痛苦,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超市因侵犯其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判决甲商场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大学生王某起诉甲超市侵害人格权案例

导入案例

大学生王某到甲超级商场购物。商场的保安员怀疑其偷了商场的东西,将其强行带到治安室进行检查,搜身长达2个多小时。当时引起了众多的顾客围观。该商场保安员并未查出王某拿了什么东西,才不得不向其道歉后放行。王某感到人格受到污辱,名誉受到了侵害,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非常痛苦,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超市因侵犯其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判决甲商场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知识点:侵犯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www.xing528.com)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具体人格权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以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内容,任何侵害具体人格利益或其他人格利益并违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但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不仅将《宪法》有关“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解释为“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而且规定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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