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期限的概念和内容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限,双方有约定时,按约定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也可以由债务的性质确定,或者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上述规则都不能约定履行期限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执行。
(二)以案例分析合同履行期限问题
【案例一】每年的春季,新上市的春茶供不应求。为保证茶源,东泰茶店与某茶庄签订了一份春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茶庄向东泰茶店供应春茶500公斤,每公斤茶叶价格为300元。东泰茶店预付2万元定金,余款在由茶庄送货上门,交付全部茶叶验收合格后付清。茶叶验收由双方共同聘请的专家鉴定。如果茶庄提供的茶叶不合格,东泰茶店可以拒收茶叶。如果东泰茶店迟付货款,则每日支付茶庄货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但是双方没有约定交付春茶的时间。现在,春茶初上市,市场紧俏。东泰茶店催促茶庄尽快交货,可是该茶庄却以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日期为由,拖延供货。但是,该茶庄却暗自设专卖点销售春茶赚取高额利润。
【案例解析】在本合同中,东泰茶店和某茶庄虽然对合同标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但是依照习惯。春茶的收获一般为春三月,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没有明确的,应当按习惯执行。所以,该茶庄应在春三月交付春茶,如果在此季节,经东泰茶庄再三催促仍不交付货物的。东泰茶庄可以视其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二】于某于2005年10月26日向制衣厂借款21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款单。该制衣厂于2007年5月4日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村委会表示该制衣厂是其下属企业,该制衣厂一切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做直接注销。2009年5月29日,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于某给付借款21万余元。于某辩称原告作为清算主体,应在2007年5月4日至2009年5月3日内主张权利,原告现在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此案的关键是公司注销中清算出的无履行期限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些规定,此种债权“被侵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债权人确实行使了请求权,即明确向债务人提出了立即或在宽限期届满前清偿债务的要求;第二,是债务人予以了明确拒绝或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方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方可起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有期债权而言,因为有履行期限存在,使得债权人在履行期内只能受领对方履行,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才产生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那么,未定期限的债权何时被侵害,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无期债权,则在债权成立之时就产生债权请求权,故对无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成立时起算。对于本案原告在2007年5月4日注销其下级企业时,应当知道自己有债权被侵害,而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同时如果不自债权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村委会于2007年5月同意工商局将制衣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制衣厂与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请求权也在此时开始计算,但在此后2年内,村委会作为惟一的合法权利主体未向于某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中止后,在确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中止到合同继续履行时的这段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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