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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模式盘点:惩罚和奖励保障规范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义务教育法较之于其他行政法律,其惩罚职能的特殊性。关于义务教育法律的惩罚性保障规范还有两点需要指出:第一,义务教育法有关对行政机关、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因失职、成效差而给予行政处分规范,也是很有特色的。与惩罚性保障规范相对应,义务教育法还制定了奖励性保障规范。

教育模式盘点:惩罚和奖励保障规范

法律作中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从形式上的逻辑结构讲,当然包含假定、处理和制裁等三部分,制裁就是惩处,就是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者责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功能来讲,除了其调整性职能外,还担负着保护性职能。所谓保护性职能,就是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专门设立“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予以惩罚,责令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义务教育法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手段,通过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的行为的否定、打击、处罚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这是题中之意,自不待言。值得强调的是,义务教育法律的惩罚锋芒直接指向、触及到了家长(监护人)。按理,要求学习、接受教育是每个人基于人权、为了生存发展而不可剥夺的权利,一般说来,家长理所当然地会自觉送子女入学读书,也就是说让孩子接受教育是家长的一项权利,不应该成为一项义务。但是由于传统落后观念和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制约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干扰,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不少家长反对或阻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所以,为了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为了中国的未来,国家必须将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家长(监护人)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置惩罚性的强制手段。《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第40条又进一步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绝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由此可见义务教育法较之于其他行政法律,其惩罚职能的特殊性。关于义务教育法律的惩罚性保障规范还有两点需要指出:第一,义务教育法有关对行政机关、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因失职、成效差而给予行政处分规范,也是很有特色的。第二,这种惩罚性的保障规范,不仅包括行政法上的制裁规范,还包括民法上或刑法上的制裁规范。

与惩罚性保障规范相对应,义务教育法还制定了奖励性保障规范。义务教育是一项宏大的历史工程,任务艰巨、困难重重。义务教育又是一项关系到民族兴旺、国家进步的伟大事业。开展义务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那些为义务教育事业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人,理应给予赞誉和奖赏。所以,义务教育法专门设定奖励性条款,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确认那些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贡献突出的法人、组织和公民应当享受的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总之,无论是制定惩罚性的保障规范,还是制定奖励性的保障规范,其目的都在于从正面与反面、肯定与否定、褒扬与贬损的不同角度出发,使用的不同的法律手段,建立起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www.xing528.com)

如果按照其他的标准,拟还可作如下分类:义务性保障规范与选择性法律保障规范;确定性保障规范与非确定性保障规范;委任性保障规范与非委任性保障规范,等等,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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