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乐艺术作为音乐的一个不同表现形态,首先具有时间艺术的显著特征,它是音乐与诗、词的综合体。这也是我们一般认识中的声乐艺术的构成方式。从艺术形态学的角度看,音乐与文学(诗、词)分属两个不同的艺术形态,但它们具有相同的存在方式——时间。作为时间艺术,其物化的结构形式主要指在一定时间过程中的延续和展开过程。音乐与诗、词所提供的艺术形式,都是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时间存在,即起始、高潮、尾声,在一定的时间过程中唤起欣赏者的审美期待和审美体验。其艺术内涵和情感表达,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流程中,并以动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一基本的属性是两者结合的前提条件。[1]
音乐是非再现性艺术,而诗、词具有明确的语义功能。这又是它们在表现内容和形式方面所不同的一面。仅从音乐角度看:音响的再现能力同它的情感表现可能性相比要狭隘得多,因为音响是人的体验的直接表现者。人在叫喊、欢笑、哭泣、呼吁中就已经在表现自己,并且通过音响同自己交往这些情绪,而在说话中人把音响变成表达和交际的最细腻的工具,赋予词汇以补充它的含义内容的情感荷载。语言的音调方面就成为这种补充信息的载体,它经过多次的中介,终于产生了音乐的音调构造,并且使音乐能够把非再现原则作为自己的艺术语言的基础。
作为诗或词,它所要依靠和表现的是诗或词的内容。因为文学最擅长表达的是抽象的思想,它能够使读者或听者联想到某种抽象的意象、性质和关系。还可以表达人的内心活动,诸如内心思维和想象等,因而它可以表达理性的逻辑。假如我们要确切地说明音乐与诗艺的基本区别,那么我们必须指出,音乐的作用是先从感官的刺激、神经的游弋开始,经过情感的波动,最后才到达精神的领域;至于诗艺,它开始唤起概念,通过概念影响情感,最后在感官的参与下,达到完善的最后阶段,二者的途径是相反的。其一是物质的精神化,另一是精神的物质化。如果声乐艺术在没有语义因素导引的前提下,它仍然是单一的乐音运动形态,仍然具有音乐在本体存在的内容与形式方面的所有特征,也正是这种音乐本质特征的特殊性,使一支旋律可以配以多段不同内容的歌词进行演唱(如分节歌)。
声乐艺术作为人声唱出的带有语言的音乐,从构成方式上界定了语言音乐化的艺术表现的质的规定性。这里涉及了诗或词的有声表现的问题。
诗或词的有声表现,是它与音乐所共同之处。虽然,音乐和文学的相似性在于两者都用有声的语言来达到表情的目的。但音乐的基本目的是把音调仅仅作为音调来构成“形象”,而文字本来就有它固有的、自在的目的。
声乐艺术中歌词的有声表现,包括语音、音节、语义,也即诗化的语言。语音强调了歌词语言的有声性,但有声性并不完全是其与音乐结合的唯一条件。作为歌词,一方面,它要尽量避免使用生涩怪僻的字句与深奥难懂的词语;另一方面,要接受声乐作品表演时间的制约,它与可读的书面语言有着明显区别。而语音音节中的声、韵、调的有机结合,加之构词叠韵等特点,尤其是声调的变化,不断增强歌词语言有声表现的音乐性。这正是作为歌词语言构成的特殊性。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物质构成材料看,诗、词语言有声表现(口头表述)的物质材料、存在方式、接受方式及表现方式等与音乐的音响表现具有较多的相似性和一致性。这种关系源自人类早期诗、歌、舞三位一体的共生性。两者的区别是:诗、词语言的有声性仅仅指它的人声属性,音乐的音响既可指人声,也可指非人声;诗、词语言的音调无确切的高低关系,音乐音调却有相对准确的高低关系构成;诗、词语言有声表现之主要功能是表义(也有辅助表情作用),音乐、音调之主要功能是表情;诗、词语言的有声性没有独立的形式意义(只是它的物质外壳),音乐音调不仅具有独立的形式构成关系,而且集内容与形式于一体。这可能就是音乐与诗、词既可结合又可转化的基本条件。(www.xing528.com)
(二)声乐艺术的构造方式
从整体上看,音乐有音乐的构造方式,诗、词有诗、词的构造方式。而当两者相互融为一体时,最终所形成的是一种新质构造——声乐艺术构造。从构成关系看,声乐艺术并不像我们通常认识的那样简单、清晰。声乐艺术的整体构成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除上述的音乐与诗、词外,还必须有第三个因素即演唱者,它是声乐艺术表现过程的关键性环节。从表面看,某种因素似乎已成为声乐艺术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却又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在脱离了声乐艺术这个前提之后,歌词本身便可以诗或词的形式存在,音乐便以纯音乐的形式流动;而演唱者虽然看起来是为声乐艺术这一特殊表现形式而存在的。然而,正是由于有了人声的表现和情感的抒发,才有了声乐这一特殊艺术表现形式的诞生。为此,人声的演唱首先应该是独立的、有意义的。声乐艺术既然能融诸多因素于一身,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新质构造,这就说明各种因素在相对独立的意义上又存在相互结合的最佳契合点。这种契合不是简单的拼凑,而是一种必须经过主观化设计和选择的思维创造过程,必须是在尊重各自独立性基础上的创造。
显然,声乐艺术中的歌词有别于纯文学作品,其音乐(主要指旋律)从构思到形成也与纯器乐作品的旋律有着明显差异。声乐旋律的形成(通常情况下)是以歌词为依据的,它不同程度地受着歌词的制约。也就是说,曲作者的主观意愿不能脱离歌词意境所限定的范围,必须尊重词作者主观意愿的选择,从而达到某种契合与统一。而器乐旋律的形成则是自由的、充分体现曲作者主观意愿的创作过程。由于人声的加入,声乐旋律无论在节奏、音型、旋律线的运行轨迹上,还是在和声、复调的横向、纵向的发展中,都显示出它以人声为基点的创作原则。也就是说,它不可能超出人声表现的阈值,这是第一。第二,旋律没有明确的内容表现,只有不同的情绪,相同的旋律如果配上不同的歌词,其乐思便发生质的变化,这是由声乐艺术的歌词内容所决定的;而纯器乐作品中的旋律表现,其乐思(实为一种情绪)是相对不变的。第三,声乐旋律注重横向的发展,注重旋律线条的起伏变化与流畅性。而纯器乐旋律除了横向的广度外,还必须加强纵向的深度,这是由它们各自不同的发音器(即乐器)的性能所决定的。
由于构成因素的繁多与复杂,使声乐艺术从总体上形成了一个由繁到简的过程。每一个构成因素对全局整体而言,都是其新质构造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声乐艺术既不是音乐加诗、词,也不是诗、词加音乐,而是一个有着独立意义和表现的、有着整体结构和框架的、有着自身规律和原则的、具有独立品格和美学特征的小型综合艺术。虽然,它与纯音乐有着相同的表现手段,但它在表现形态和美的构成及审美特征等方面,体现了声乐艺术独特的内在规律和个性特征。
从创作过程看,任何艺术创作都有一个主观化的过程。而声乐艺术的创作主观化则显得尤为特殊。由于繁多的主观构成因素,便形成了特殊的创作环节。即由客观—主观(构成主观化的客观即歌词)—主观(曲作者)化的内容和情感表现的双重认识活动。这是声乐艺术创作过程的显著特征。第一个主观因素(作词)是在对客观现实真实感受基础上形成的主观化的客观,而后一个主观因素(作曲)所依据的实际已是一个主观化了的客观,为此,他的主观意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也就是说,他必须在尊重前一个主观选择的同时,按音乐创作的规律来反映它。虽然,音乐并不是再现艺术,但通过与歌词的契合,文学的间接再现功能又转移至声乐艺术之中,使之具有明确的再现功能和形象特征。因而,声乐艺术的创作过程是一个多环节性的、综合性认识的情感交流与再创造的过程。
独立的个性品格可以说是它们存在的根基。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独立性会不会影响声乐艺术的内容构成呢?首先,声乐艺术创作过程的主观因素是以先后顺序出现的。先出现的主观因素为后者提供了一个可把握和依据的客观对象,它为声乐艺术内容的构成以及在准确性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表现对象和范围,为以后出现的主观因素规划出清晰的思维线路。其次,先后出现的主观因素在形式上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在实际创作过程中,由于第一个主观因素所提供的明确对象,实际上已经限制或约束了以后主观因素独立性思维的可能,即限制它们独立性内容的思维,所要完成的是以明确对象为内容的一致性的思维活动,即独立主观因素下的不同组合方式。最后,在各自主观独立意义上的选择。这种选择方式最终所要体现的仍然是某种一致性。三个独立的主观因素所形成的不同组合方式,反映出它们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变化过程。
声乐艺术诸多主观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使其在矛盾中变化,在变化中求得统一。为此,综合的理论体系是声乐艺术的显著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综合的理论体系和构成框架,使声乐艺术的表现性得到了充分扩展和延伸,包含的内容量增大,形象越加鲜明。从符号学角度看,声乐艺术是从单一符号走向多元符号,即语言符号和音乐符号。这种结合并非套用某种美学理论便可以找出其答案。人类从实用到审美,是远古时期“诗歌舞”为一体的综合形式解体。然而,解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提纯,而是以一种新的审美的姿态出现的。新的审美追求又会出现新的艺术组合。综合性艺术的形成和发展,在人类艺术发展史中已不是新鲜事了。当我们再次认识声乐艺术的基本属性时,这种综合的功能仍然具有鲜明的性格和丰富的感染力。如果说声乐艺术是以造型的综合性和多元的创造性为其显著的特征,那么,综合的方法、尺度和原则也成为它个性表现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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