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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刊》:《传》及注、疏释义歧视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據此可見,《春秋》在作爲經被三《傳》詮釋時,已成爲含有叙事意義的三個整體,條與條之間亦有其形成整體意義的相互性。三《傳》注家之解經傳,也在努力尋求經文之間的互文關係以爲解經傳的依據。諸侯逆者,《左氏》以裂繻之“卿爲君逆”立例。

《孔子学刊》:《传》及注、疏释义歧视

如上所述,二姬見於經之“逆”“歸”“卒”“葬”者凡八見。《左氏》《公羊》《穀梁》三《傳》經文雖同,傳文却各執不同之釋,甚至三《傳》各自所執而釋者亦不同。《左氏》僅於伯姬釋“逆”條,於叔姬皆無傳;《公羊》於“叔姬歸於紀”“伯姬卒”“紀叔姬卒”三條無釋,餘皆有之;《穀梁》於“紀叔姬卒”一條無釋,餘皆有之。據此可見,《春秋》在作爲經被三《傳》詮釋時,已成爲含有叙事意義的三個整體,條與條之間亦有其形成整體意義的相互性。三《傳》注家之解經傳,也在努力尋求經文之間的互文關係以爲解經傳的依據。顯然,許多注家的相異觀點便源自互文的差異性。

(一)逆與親迎

1.《左氏》之卿爲君逆

《春秋》經文書“逆”者凡十二見,首見於隱公二年“九月,紀裂繻來逆女”條。《左氏》發傳釋云:“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爲君逆也。”杜預注云:

裂繻,紀大夫。《傳》曰“卿爲君逆也”,以别卿自逆也。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史各隨其實而書,非例也。他皆仿此。

依杜預之釋,《左氏》書“卿爲君逆”僅爲分别“卿自逆”而已。孔穎達《正義》曰:

此書“逆女”,《傳》曰:“卿爲君逆也。”宣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傳》曰:“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爲君逆則稱女,自逆則書字,故云“以别卿自逆也”。《釋例》曰:“天子娶,則稱逆王后;卿爲君逆,則稱逆女;其自爲逆,則稱所逆之字,尊卑之别也。”

由《正義》引《春秋釋例》之釋,我們可見出“天子娶”“卿爲君逆”“卿自逆”三條“逆”,即“天子逆”“諸侯逆”“卿大夫逆”,且各其稱謂,以爲尊卑之别。然,此爲杜注、孔疏之“三逆”,《左氏》解經亦有同義“三逆”否?

《春秋》經文桓公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條,《左氏》云:“禮也。”[3]《春秋》經文襄公十五年“劉夏逆王后於齊”條,《左氏》云:“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卿不行,非禮也。”[4]

杜預注云:“官師,劉夏也。天子官師,非卿也。”[5]兩見皆爲逆王后,《左氏》闡明了“卿(祭公)來”爲禮,“卿不行”則爲非禮,此爲左氏天子逆之禮。

諸侯逆者,《左氏》以裂繻之“卿爲君逆”立例。其例又見於經文桓公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條,《左氏》云:“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6]杜預注云:“禮,君有故,則使卿逆。”[7]《左傳正義》云:

天子尊,無與敵,不自親逆,使卿逆而上公臨之。諸侯則親逆,有故得使卿。八年“祭公逆王后於紀”,《傳》曰“禮也”。是當使人,天子不親逆也。襄十五年,《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卿不行,非禮也。”是知天子之禮,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此對哀公指言魯事,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丘明不爲之《傳》,以其得禮故也。文四年“逆婦姜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以卿不行爲非禮,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8]

孔穎達先以天子至尊無敵來釋“天子逆”禮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再引《禮記·哀公問》孔子答“冕而親迎”之問來論“諸侯逆”禮當親逆,君有故則使卿逆,卿不行則非禮;其例舉卿不行之條目,正可參看。經文文公四年“逆婦姜於齊”條,《左氏》傳文述云: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曰:“貴聘而賤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廢之。弃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9]

左氏以“君子”之言釋“卿不行”之“賤逆”者,必亂國亡家也。然,君有故可使卿逆。經文宣公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條,《左氏》云:“尊君命也。”[10]按,《春秋釋例》云:

婚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爲禮辭。故公子翬逆女,《傳》称“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傳》曰“尊君命”,互發其義也。[11]

可見,卿尊君命爲禮,卿不行爲非禮,君自逆則無釋,此爲《左氏》諸侯逆之禮。

卿大夫逆者,見於經文宣公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條,《左氏》云: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女,自爲也。故書曰“逆叔姬”,即自逆也。[12]

可見,《左氏》以天子逆、諸侯逆、卿大夫逆爲其“逆”禮之别。由此觀裂繻之“卿爲君逆”,是爲禮也。

2.《穀梁》之逆之道微

《穀梁》顯然并未如《左氏》讀、釋此條。《穀梁》傳文釋云:

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以國氏者,爲其來交接於我,故君子進之也。

《穀梁》於此僅言“使大夫”而未言“使大夫”者何人、“大夫”者何人,且因大夫“來交接於我”,故君子反美而“進之”。“進之”亦不言之爲何?《穀梁》發傳釋經文隱公二年“冬,十月,伯姬歸於紀”條,云:“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范甯釋“逆之道微”,云:

言君不親迎,而大夫來逆,故曰“微”也。既失其大,不復稍明其細,故不言“使履緰”也。

范注於此處書“親迎”,君不親迎而失其大,故不言“使履緰”。經文隱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處,《穀梁》傳文亦有“逆之道微”之釋,其云:“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此處范注釋爲“逆者非卿”。《穀梁》傳文於伯姬歸紀言逆不言使,於叔姬歸紀不言逆,皆因逆之道微。言逆不言使,以明君不親迎;不言逆,以明君使微者代之親迎。可見,《穀梁》言“逆之道微”之“微”,在君而非在使也。

經文桓公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條,《穀梁》亦發傳文:“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值得注意的是,《穀梁》於此條發冕而親迎之論,與孔疏引《禮記·哀公問》存有異辭。孔疏引作“哀公問”,《穀梁》引作“子貢問”,皆爲藉此以申己論。然《穀梁》并未詳述親迎,《公羊》則不然。

3.《公羊》之譏始不親迎

《公羊》於此條經文發傳直書“親迎”,云:“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親迎也。”何休注云:“禮所以必親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徐疏則指出何注“男先女”是據《婚義》而言的。按:《禮記·婚義》是以“父命子迎”的具體形制釋義“男先於女”的。《婚義》云:

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壻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蓋親受之於父母也。降,出御婦車,而壻授綏,御輪三周,先俟於門外。婦至,壻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13]

鄭玄注云:

壻車在大門外,乘之先者道之也。男率女,女從男,夫婦剛柔之義,自此始也,皆“男先女”之義也。[14]

孔疏釋鄭注“男先女”爲“男子先迎,女從後至”,并引《禮記·郊特牲》云:

男子親迎,男先於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義一也。男女有别然後父子親,父子親然後義生,義生然後禮作,禮作然後萬物安。無别無義,禽獸之道也。[15]

此“剛柔之義”的核心在於陽倡陰和,男女有别,而男女有别乃是“萬物安”的前提。親迎意在提醒此一差别,從而序夫婦,理人倫。離乎此,則入禽獸之行,生聚麀之亂。親迎之義,可謂大矣。

《公羊》傳文發傳言“譏”,乃是爲了“譏始”,故云:“始不親迎,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爲始乎此?托始焉爾;曷爲托始焉爾?《春秋》之始也。”何休於傳文下注云:

《春秋》正夫婦之始也。夫婦正則父子親,父子親則君臣和,君臣和則天下治。故夫婦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内逆女常書,外逆女但疾始,不常書者,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

按,《春秋》書“逆”者凡十二見,内逆女凡五見:翬逆女,爲内逆女之始;莊公爲親迎,示法;文公逆婦姜略之,示其賤;宣公,遂逆女,譏喪娶;成公,僑如逆女,譏其晚;襄公以下不書,蓋皆從同。故何休於經文成公十四年“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條下注云:“凡娶,早晚皆不譏者,從履緰一譏而已。”[16]何注之意是,成公十四年僑如逆女後,不再譏不親迎也。外逆女凡七見:紀履緰逆女爲外逆女之始,其餘如杞伯姬、宋蕩伯姬之來求婦,齊高固來逆子叔姬之類,書各有爲,不常書也。此處何注從“先自詳正”与“躬自厚而薄責於人”的角度釋其外逆女不常書,從人倫之始与王教之端的角度强調夫婦之倫於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倫的特殊性,其注已經上傳文而抵達了《春秋》經文書“逆”之大義與微言矣。自天子至庶人,皆需親迎,“紀履緰來逆女”不親迎,《公羊》發傳“譏之”,何休以爲“譏之”者,“托《春秋》之始”義也。

(二)歸與來歸

《春秋》經文書“歸”者凡六十九見,書“來歸”者凡十見,本文僅對婦人之歸與來歸而言。經文魯隱公二年“伯姬歸於紀”條,《公羊》發傳釋云:“婦人謂嫁曰歸。”何休注云:“婦人生以父母爲家,嫁以夫爲家。故謂嫁曰歸,明有二歸之道。”何休所欲明者,爲婦人有“二歸”:生以父母家爲歸,嫁以夫家爲歸,皆以家爲歸。何休注又云:

《禮》:“男之將取,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女之將嫁,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内女歸例月,恩録之。

何注所云,引《禮記·曾子問》篇中孔子所言。[17]蓋《曾子問》所記孔子、曾子間對話,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婚禮乎?”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其又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18]鄭玄注云:“親骨肉也。”[19]其又曰:“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鄭玄注又云:“重世變也。”[20]感親之衰老代至,思嗣親之義。何注引之,亦爲明其父母“恩録之”義也。徐疏循何注之義釋云:“即此‘伯姬歸於紀’,宣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之屬是也。”徐疏以伯姬之“歸”與郯伯姬之“來歸”釋何注“二歸之道”。按:經文宣公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條,《公羊》無傳。何休注云:“嫁不書者爲媵女也,來歸書者後爲嫡也。”[21]何休此注爲嫡、媵女之歸立其書例,即嫡女書歸,媵女不書歸,媵女“後爲嫡”者書來歸。然,媵女“後爲嫡”亦有書歸者。徐疏云:

今此不書,故知爲媵。若然,案隱七年“叔姬歸於紀”,注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賤,書者,後爲嫡。”然則彼後爲嫡初去則書,此亦後得为嫡而初嫁不書者,蓋以不賢故也,是以彼注云:“媵賤,書者,後爲嫡,終有賢行。紀侯爲齊所滅,紀季以酅入於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録之。”[22]

徐疏於此處按引“叔姬歸於紀”條下何注,以其爲“郯伯姬來歸”條之參照。叔姬爲伯姬之媵,書歸者,“後爲嫡,終有賢行”,“故重録之”。據此,“後爲嫡”之郯伯姬不書歸,“不賢故也”。不賢之由,何注明書爲“弃婦”,并專立“弃婦例”於此,其云:“‘弃婦例’有罪時,無罪月。”

按:經文成公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條,《公羊》無傳。何注云“始歸不書,與郯伯姬同”[23],即婦人爲媵,後爲嫡者,書來歸,杞叔姬則書月。徐疏云:“‘弃婦例’有罪時,無罪月,是也。然則今書月者,無罪之文也。”[24]意即杞叔姬非弃婦也。又按,《春秋》經文婦女書“來歸”者凡三見:一見文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公羊》傳文書“來”因“閔之也”,何休敏感於經文書“齊人來歸”而非“子叔姬來歸”,故釋此爲弃婦例之特例,即有罪書月;二見宣公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此即何注弃婦例有罪書時;三見上述杞叔姬,即弃婦例無罪書月。

經文莊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條,《公羊》發傳有來與來歸之對待,其云:“其言來何?直來曰來,大歸曰來歸。”[25]何休注云:

直來,無事而來也。諸侯夫人尊重,既嫁,非有大故,不得反。唯自大夫妻,雖無事,歲一歸宗。大歸者,廢弃來歸也。[26]

何注此處云及“直來”與“大歸”,并言諸侯夫人非大故不得返,大夫妻無事岁一歸宗,即“歸宗”之婦者爲大夫之妻。按,《公羊義疏》釋何注之“歸宗”爲“歸甯”,其云:“‘甯’,原訛作‘宗’,叢書本同,據注文改。”[27]據徐疏,何注之“歸宗”亦應爲“歸甯”,其云:

其大故者,奔喪之謂。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彼注云“奔父母之喪”,是也。自,從也,言從大夫妻以下,即《詩》云“歸甯父母”,是也。案:《詩》是后妃之事,而云大夫妻者,何氏不信毛叙,故也。

蓋“歸甯父母”見於《詩經·周南·葛覃》第三章:

言告師氏,言告言歸。薄污我私,薄浣我衣。害浣害否,歸甯父母。[28]

《毛傳》於“歸”字的訓詁是明確的:“婦人謂嫁曰歸。”[29]其在“歸甯”處發傳則略有模糊:“甯,安也。父母在則有時歸甯耳。”[30]鄭玄箋注云:

后妃在父母家,則志在於女功之事,躬儉節用,服浣濯之衣,尊敬師傅,則可以歸安父母,化天下以婦道也。[31]

《毛詩序》以《葛覃》爲“后妃之本也”[32],何休之“岁一歸宗(甯)”者則是“從大夫妻以下者”,故徐疏有何氏不信《毛詩》之言也。

綜上,婦人嫁曰“歸”,情境位所爲夫之家;“歸宗(甯)”亦曰“歸”,情境位所爲生父母之家,復返其夫家;弃婦大歸曰“來歸”,情境位所亦爲生父母之家,絶不復返夫家,此情境位所之“二家”方爲何休“二歸之道”也。

《穀梁》於此同條經文的傳文爲:(www.xing528.com)

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從人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夫死,從長子。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33]

此處以“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夫死,從長子”三端來論婦女之情境位所,與《公羊》及何注有同有不同,同者是婦女在家與外嫁,不同者是《穀梁》又增一“夫死,從长子”。按:《穀梁》所指“夫死,從长子”者,仍在嫁歸之所,不論夫與子,皆同姓。但以《春秋》而言,父子之論却又實与此婦人所在位所之夫及子息息相關。《春秋》文本中所涉及的國君之妻、媵、侄、娣及其子之嫡庶,却又確實是一個兩代之間必須成立的禮之世界。故《穀梁》論“夫死,從長子”確有意義,此亦是《公羊》在“隱公元年”條下於開傳言“立嫡以長不以賢”之義諦。

《左氏》發傳與《公羊》《穀梁》有歧義。經文莊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條,《左氏》發傳云:

冬,杞伯姬來,歸甯也。凡諸侯之女,歸甯曰來,出曰來歸;夫人歸甯曰如某,出曰歸於某。[34]

傳文中直書“歸甯”,且提出幾組相對概念:諸侯之女與夫人,歸甯與出,來與來歸,如某與歸於某。同爲歸甯,諸侯之女稱爲“來”,夫人稱爲“如某”;同爲出,諸侯之女稱爲“來歸”,夫人稱爲“歸於某”。歸甯與出之位所皆爲父母之家,歸甯是還需要回夫家,而出是被夫家遣回生父母家不復返。循此,《左氏》釋“郯伯姬來歸”爲“出”;“杞叔姬來歸”無釋,因來歸者前文已釋,此處亦爲“出”;“齊人來歸子叔姬”之特例僅釋爲“王故也”。

(三)二姬之歸於紀

二姬之歸於紀,伯姬爲主體,叔姬爲媵,媵爲嫁女主體中的一環。三《傳》於此發傳各異:《左氏》於二姬無傳;《穀梁》於二姬有傳;《公羊》於伯姬發傳,叔姬無傳。然,三《傳》注家於二姬經文下皆有注:三《傳》注文云伯姬者前已述之;叔姬者,杜預注云“伯姬之娣”,范甯注云“伯姬之娣”,何休注云“伯姬之媵”。故本節筆者關注之重点爲三《傳》之注文、疏文,且重在叔姬。

經文隱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條,唯《穀梁》發傳,傳文與隱公二年“伯姬歸”條同辭,即“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故《穀梁》發傳仍在“逆”例,其云:“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然,三《傳》之注家皆聚焦於叔姬媵之身份,即關注媵者之歸。關於媵之年齡,杜預注云:“至是歸者,待年於父母國。”范甯注云:“至此歸者,待年於父母之國,六年乃歸。”何休注云:“至是乃歸者,待年父母國也。婦人八岁備數,十五從嫡,二十承事君子。”三注家於此處釋同,媵本指陪嫁女,叔姬即伯姬之陪嫁女,因嫡妻出嫁時此媵尚未成年,故在本國待年,六年後乃歸。

《春秋》經傳之媵例不絶於書,其類可分爲二:一爲侄娣從嫁,即有血親關係的姊妹共嫁一夫,其爲嫁女本國的媵女;二爲他國來媵,他國者既有异姓國又有同姓國,且來媵國的數量也有等差。此處叔姬之媵顯然爲前者。按:從范甯注文引《周易·歸妹》“歸妹愆期,遲歸有時”來看,姬周前即有此。《周易·歸妹》云:“初九,歸妹以娣……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35]孔穎達釋歸妹卦,云:

此卦名“歸妹”,以妹從娣而嫁,謂之“歸妹”。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故以此卦當之矣。[36]

孔疏釋“歸妹”即以妹從娣,而當時諸侯娶皆以此卦當之。三《傳》注文於叔姬從嫁伯姬处釋義各異,杜注云:“不與嫡俱行,故書。”范注云:“媵之爲言送也,從也。不與嫡俱行,非禮也。”何注云:

媵賤,書者,後爲嫡,終有賢行。紀侯爲齊所滅,紀季以酅入於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録之。

同爲“不與嫡俱行”,杜注以其云“故書”,范注以其云“非禮”,何注却不言“與嫡俱行”而言其“賢行”,録其“婦道”。杜注云“其書固是常例”,而范注與何注釋義一褒一貶:何注之褒,褒叔姬“能處隱約,全竟婦道”;范甯之貶,非貶叔姬,而是貶媵禮之道微也,其義同於“逆之道微”。

他國爲媵者見於《春秋》經文莊公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左氏》於此條經下僅補記兩段史事,而《公羊》《穀梁》皆釋其媵制。《穀梁》發傳曰:“媵,淺事也,不志。”“媵,禮之輕者也;盟,國之重也。”其又曰:“其不日,數渝,惡之也。”[37]此與叔姬歸紀發傳義同,亦是貶其“逆之道微”。然《公羊》於此條發傳,云:

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38]

傳文之“二國往媵”,即他國爲媵的形制之一。何休注云:

言往媵之者,禮。君不求媵,二國自往媵夫人,所以一夫人之尊。必以侄娣從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繼嗣也。因以備尊尊、親親也。

九者,極陽數也。不再娶者,所以節人情,開媵路。[39]

“所以一夫人之尊”明貴賤與等級,是爲尊尊;“防嫉妒,令重繼嗣”重血緣與家族,是爲親親。何注將尊尊、親親之内涵注於媵制中。

按,經文成公八年“衛人來媵”條,《左氏》發傳云:“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之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40]衛爲姬姓國,與魯是同宗兄弟,“共姬”即魯公之女宋共姬(伯姬);共姬歸宋,同姓衛人來媵,故《左氏》發傳云其“禮”也。同“來媵共姬”者還有晋國,晋亦爲姬姓國,經文成公九年“晋人來媵”,《左氏》亦發傳云其“禮”也。[41]同“來媵共姬”者尚有齊國,齊爲姜姓國,經文成公十年“齊人來媵”,《左氏》則無傳,杜注曰:“異姓來媵,非禮也。”[42]《春秋》經文中同姓來媵者較爲多見,異姓來媵者僅兩見,且皆發生於齊,《左氏》皆無傳。

(四)紀叔姬之歸於酅

1.《公羊》之隱與《穀梁》之喜

如前節所言,《春秋》中歸例甚多。筆者於此處討論經文莊公十二年“春,王正月,紀叔姬歸於酅”條,因其異於前述,故爲歸之特例。《左氏》於此條無傳,《公羊》《穀梁》發傳異辭。異乎者,經文何以於此處書“歸”,一曰“隱之也”,一曰“吾女也”。無論隱之與吾女有何書寫與内容上的差别,都是一种試圖通達經文“歸”字所賦義書寫的釋義行爲;吾人在觀其行爲時所不可忽略的是“歸”之主語與賓語,即紀叔姬與酅。書“紀叔姬”者,前有經文隱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書“酅”者,前有經文莊公三年“秋,紀季以酅入齊”。《公羊》發傳云:“其言歸於酅何?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歸於叔爾也。”傳文以“隱之”答“言歸”,隱其“國亡矣,徒歸於叔爾”。傳文此處又書一“歸”字,即“歸於叔”,此歸叔之歸是彼歸酅之歸否?何休於《公羊》傳文下注云:

據國滅來歸不書,酅非紀國而言歸。叔者,紀季也。婦人謂夫之弟爲叔。來歸不書,書歸者,痛其國滅無所歸也。

何休是以“酅非紀國”爲前提的,紀已國滅,國滅之時叔姬來歸魯不書“來歸”;叔姬此時歸酅非歸紀,是“歸於叔爾”,便可言歸;言“歸於叔”却又痛其“無所歸”也,《公羊》故而隱之。可見,《公羊》釋經文書“歸”之隱義是紀國滅,紀叔姬無所歸。

《穀梁》則發傳云:“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傳文以“吾女”答何以曰歸。吾女即吾之叔姬,吾之叔姬雖其國滅但邑猶存,歸酅即歸紀,是得其所也,故喜而言歸。可見,《穀梁》釋經文書“歸”之隱義是喜吾女雖失國却得其所,即有所歸也。

酅非紀國與酅爲紀邑[43]是两家異義之源,故紀叔姬無所歸、有所歸与痛無所歸、吾女得其所,都導向《公羊》之隱與《穀梁》之喜。

《公羊》《穀梁》發傳“隱”“喜”二義已隱然可見一種情感關懷,而二《傳》之注家、疏家顯然應對此有所認同,并應循其關懷取向爲其《傳》釋義。然,两家於此條發傳釋、注釋時却出现類似之論,論皆引自一人:江熙。

2.江熙之義

江熙於《晋書》無傳,《隋書·經籍志》未見録其著作,《册府元龜》則録有“江熙,字太和,爲兖州别駕。注《毛詩》二十卷,又注《論語》十卷”[44],《舊唐書·經籍志》録其撰《春秋公羊穀梁二傳評》三卷[45]。《玉函山房輯佚書》有輯本两卷[46],其書现已散佚。本文此處所以特别討論江熙者有兩點:其一,《公羊》《穀梁》兩傳不同家,但何休與范甯注文却同引江熙,爲何?其二,范注《穀梁》引申江熙處較何休注尤多,爲何?

《公羊》《穀梁》两家筆下的“江熙”,一見范注,一見徐疏。范注云:

江熙曰:“四年,齊滅紀。不言滅而言大去者,義有所見爾,則國滅也。叔姬來歸,不書,非歸甯,且非大歸也。叔姬守節,積有年矣。紀季雖以酅入於齊,不敢懷二。然襄公豺狼,未可闇信。桓公既立,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歸於酅,魯喜其女得申其志。”

范甯注文全引江熙,未再加釋,可見深以江熙之義爲然。江熙先言“四年齊滅紀”,即經文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後解其不言“齊滅紀”而言“大去”者,雖國滅而義見,此義是紀侯義也,此爲范注深以爲然之一義。江熙再以歸例作析,國滅之時叔姬來歸既非歸甯又非大歸,故不書之,此爲范注深以爲然之二義。江熙所言之義的核心恐是在“魯喜其女得申其志”。聯繫本文前節《穀梁》發傳之“喜”義,雖傳文之“喜”字前未書“魯”,但其書“吾女”二字已可見“魯”,即魯喜其女叔姬得其所;江熙之“喜”則直書“魯”字,魯喜其女叔姬得申其志,此爲范注深以爲然之三義也。

范注《穀梁》引申江熙處甚多,如《穀梁》於成公八年“衛人來媵”條發傳,云:“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47]范注申述傳文宋伯姬“不得其所”是因爲灾祸,又引江注爲其補充,云:

不得其所,謂灾死也。江熙曰:“共公之葬由伯姬,則共公是失德者也。傷伯姬賢而嫁不得其所。”[48]

江熙賢伯姬而貶共公之義,亦爲范甯所取。又如,《穀梁》於僖公元年“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挐”條發傳,云:

莒無大夫,其曰莒挐何也?以吾獲之目之也。内不言獲,此其言獲何也?惡公子之紿。紿者奈何?公子友謂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説,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公子友處下,左右曰:“孟勞。”孟勞者,魯之寶刀也。公子友以殺之。然則何以惡乎紿也?曰“弃師之道”也。[49]

公子以欺詐之術逞匹夫之勇,《穀梁》發傳惡其不自厚而施詐,貶其爲“弃師之道”。范注却引江注直斥傳文之失,云:

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云‘二人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夫王赫斯怒,貴在爰整。子所慎三,戰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潜刃相害,以决勝負者哉?雖千載之事難明,然風味之所期,古猶今也,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50]

江熙於此處有两義:一以書法義例而言,經文既書“師敗”,傳文又怎可書“師不戰”?一以季友之德而言,其爲“令德之人”,怎可逞匹夫之勇?范注於此處全引江注以爲其義,且言傳文理不通也,疑其“《傳》或失之”。可見,范注引申江熙處,或爲傳文作申説貫通,或爲傳文作回護彌縫,甚至直斥傳文之失,實爲深然江氏義矣。

徐彦疏中两云江熙。一云見於何注“據國滅來歸不書”條下,徐疏云:

即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不書叔姬來歸是也。叔姬來歸所以不書者,江熙云“叔姬來歸不書,非歸甯,且非大歸”是也。

“一云”爲解注文“來歸不書”。莊四年紀國滅,國滅之時叔姬來歸既非歸甯又非大歸,故不書之。徐疏與范注於此處義同,故亦引江熙釋歸例之言。徐彦并未如范注般盡以江熙爲釋,而是將話語轉爲“至此乃歸酅”,由此“二云”江熙,曰:

然則紀國之滅在莊四年,至此乃歸酅者,江熙云:“叔姬守節,積有年矣。季雖有酅入於齊,不敢懷二。然襄公豺狼未可闇信,桓公既立,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歸於酅,魯喜其女得申其志也。”

“二云”顯然是爲解其“至此乃歸酅”的。紀侯去國九年之後,紀叔姬至此乃歸酅,何也?徐疏此處雖取江熙言,却未取江熙義。取其言叔姬積年守節,又恐齊不能容之,至此桓公德於天下歸酅,故魯喜紀叔姬申其志也。未取其義在於“得申其志”之“其”之爲何。

“得申其志”之“其”可爲魯,可爲桓公,可爲紀叔姬。《穀梁》家言“魯”喜“吾女”叔姬得其所,取江熙“紀國滅而紀侯義見”之義,歸酅顯然是申紀叔姬之志。聯繫《公羊》傳文之隱與徐疏之釋,似未明示“其”之爲何。然觀經文桓公三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條,《公羊》無傳,何注云:

媵賤,書者,後爲嫡,終有賢行。紀侯爲齊所滅,紀季以酅入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録之。

可見,叔姬歸酅是申魯之志,而魯志就在於叔姬守節,不以國亡而虧婦道也,故爲“賢行”也;徐疏於此“二云”江熙,僅取其言不取其義之舉,恐有不慎,因江熙之義實在《穀梁》也。

3.杜注略取《公羊》《穀梁》義

經文莊公十二年“春,王正月,紀叔姬歸於酅”條,《左氏》無傳。杜注云:

紀侯去國而死,叔姬歸魯。紀季自定於齊而後歸之,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紀而以初嫁爲文,賢之也。來歸不書,非甯,且非大歸。

杜注之“來歸不書,非甯,且非大歸”與江注辭同、義同,范注、徐疏亦引之,即《左氏》《公羊》《穀梁》三家於紀侯去國、叔姬歸魯之歸例釋義皆同。故孔穎達疏文言“《釋例》與此盡同”,其云:

《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於酅何?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歸於叔爾。’《穀梁傳》曰:‘其曰歸何?吾女也,失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杜略取彼意爲説,《釋例》與此盡同;大意以其賢,憫其國亡,乃依附於叔,故書之耳。”

孔穎達《正義》并引《公羊》《穀梁》之言,復再言杜注略取两《傳》之意爲説,“略取”者,其一在例,其二在大意。杜注“全守節義,以終婦道”之言與何注同,其云經文書紀叔姬是繫之紀也;叔姬歸酅雖是非嫁而歸,却仍以“初嫁之歸”書之其文,大意賢叔姬也,確有略取《公羊》《穀梁》意之處。故孔穎達《正義》引两《傳》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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