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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与宜居环境建设中的核心理念:灵活性原则与通用设计七原则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灵活性原则重视使用人群的差异性,旨在保证通用设计适用于广泛的能力种类及个人偏好。通用设计七原则为通用设计理念的根本、指导方针;为设计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指导。

无障碍与宜居环境建设中的核心理念:灵活性原则与通用设计七原则

1.基本原则

通用设计的核心理念具体体现于目前世界公认的通用设计七原则,该原则由通用设计理念创始人Ronald L.Mace所成立的通用设计中心于20世纪末修订出台,并在随后成为世界各国通用设计研究领域的指导性原则,引导着全球的通用设计及相关研究。七个基本原则分别为:公平性原则、灵活性原则、简洁直观原则、信息明确原则、容错能力原则、最低消耗原则、空间适用原则。以下方针为通用设计中心对七原则的具体指导。

公平性原则,即公平考虑各种能力者及能力障碍者,使设计成果对每个群体都有意义,也让每个群体都负担得起。此原则也是通用设计区别于无障碍设计的一个关键所在,无障碍设计针对残疾人,而通用设计针对全体人群,去特殊化的同时也消除了设计中的许多隐性歧视。公平性原则的指导方针为:

(1)尽可能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使用方式,诉求一致时保证设计一致,诉求有差异时保证设计公平;

(2)避免隔离或侮辱任何群体;

(3)为所有使用群体提供同等的安全保障及隐私保护;

(4)对所有群体均具有吸引力

灵活性原则重视使用人群的差异性,旨在保证通用设计适用于广泛的能力种类及个人偏好。灵活性原则的指导方针为:

(1)提供多种使用方法的选择;

(2)同时适应左利手、右利手人群的使用;

(3)适应生活能力具有不同准确度和精密度的人群;

(4)适应不同活动速度的人群。

简洁直观原则不仅是一种设计风格,更是一种对不同能力障碍者的必要照顾。该原则需要考虑所有人群的教育程度、经验背景、语言能力及目前能达到的专注能力,并达到容易理解的程度,具体设计应遵循:

(1)消除不必要的复杂性;

(2)符合用户的期望和直觉习惯;

(3)适应不同文化背景和语言能力;

(4)按其重要性合理组织信息;

(5)在用户使用期间及使用结束时提供有效的提示和反馈。

上一原则主要要求省略不必要的信息,而信息明确原则主要要求传达必要信息,需要设计在任何环境条件下,对任何感官能力人群都做到有效传达信息,具体做法为:

(1)使用不同模式(图像、语言、触觉)表达基本信息;

(2)运用对比使基本信息从其周围环境中凸显出来;

(3)使基本信息具有最大化的“易读性”;

(4)关注信息的不同传达方式;

(5)与使用者的各类科技产品及能力障碍者的各种辅助器具实现信息对接。

容错能力原则保证用户在错误或意外使用设备设施时不会造成过大的影响,旨在将误用影响降到最低。应注意:

(1)合理组织信息以避免误用,最常用元素应最易接触,危险因素应被消除或孤立设置;

(2)提供危险及错误警报;

(3)提供故障情况下的安全保障;(www.xing528.com)

(4)避免用户无意识触发需要谨慎对待的任务。

最低消耗原则指的是使用者在使用期间能将对自身的消耗降到最低,即方便各类人群舒适便利地使用,避免疲劳。最低消耗原则的指导方针为:

(1)允许用户保持直立;

(2)设计合理的操作强度;

(3)减少重复动作;

(4)最小化持续性劳动。

空间适用原则考虑用户使用通用设计时所在的物理空间,应保证无论用户具有何种体型、姿势或行动方式,都能顺利接触并使用产品设施,其设计遵循:

(1)保证任何站姿、坐姿的使用者视线能无障碍接触信息;

(2)保证任何站姿、坐姿的使用者可接触所有部件;

(3)适应所有手型及握力

(4)为不同人群的辅助设备或辅助者提供足够的空间。

通用设计七原则为通用设计理念的根本、指导方针;为设计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指导。该原则和指导方针本身可以被世界各国相关设计及建设所应用,在具体建设中应保证在遵循基本原则及其指导方针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优化设计。

2.人群界定

通用设计理论研究的先驱Selwyn Goldsmith于2000年出版的《通用设计》一书中完善地阐述了通用设计理念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其中重要成果之一便是从通用设计角度出发的人群界定。对于通用设计而言,服务对象不能简单地分为残疾人或非残疾人,而应根据其所处特定情况的能力状况加以细分,并根据各等级人群对建筑及环境的使用便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见图1-1-4)

图1-1-4 美国通用设计理念人群界定金字塔

图表中等级1为健康活跃的成年人;等级2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等级3包括儿童、老年人及日常生活方面有特殊需求的人;等级4包括借助拐杖但能正常行走的老年人、推婴儿车的人等;等级5为借助辅具行动的残疾人;等级6为独自依靠轮椅行动的残疾人;等级7为需要监护人员陪同依靠轮椅行动的残疾人;等级8为需要多个人员陪同的残疾人。此前建设的建筑可大体分为A、B、C三类,A类为非无障碍设计;B类为未主动考虑无障碍却在建设方面考虑比较细致,无形中方便了等级3—5部分人群;C类为无障碍设计,但C类建筑对等级3—5部分群体的使用诉求仍考虑不周。通用设计中最完善的设计应为D类,充分考虑8个等级人群的使用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人群界定的方式最大的突破在于其是以物理空间建设为出发点对人的空间使用能力进行评价,而不是类似于伤残等级认证的从人自身的身体情况出发的评价。从空间使用能力角度出发进行等级评价的好处是这种人群界定能够直接转化为对物理空间设计的人群覆盖程度的评定。

除《通用设计》一书中对能力障碍人士做出分类划分外,日本德国等国也有其针对本国人民的人群界定方式,其中日本的介护等级界定依托于其国内的专项保险,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产生较晚,但却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在1997年日本政府提出关于建立介护保险的议案,历经三年,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医疗和护理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治疗和照顾服务。其主要的参保对象是两类人群,第一类是65岁的人群,第二类是40—64岁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其中第一类人群被纳入强制性保险,而第二类人群则是申请被保险。介护保险主要向这两类人群提供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具体包括家庭访问,上门服务养生指导,对老年痴呆人群的介护,医疗设施的介护、短期入所等服务。(见表1-1-3)

表1-1-3 日本介护保险人群界定表

日本历经三年于2000年出台的《高龄护理保险法案》,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例如费用过快增长。但是,该法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本老龄化危机,满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日本的介护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护理保险。美国的护理保险是具有商业性质的,而日本的介护保险具有社会性质。这意味着在缴费方面国家负担较多,从而缓解了家庭因为缴纳保险费而带来的经济压力,最终使大多数人参加到介护保险中来。实现了大多数人享受老年护理的目标,解决了多数老年人由于年老而带来的生活不便的困难。

日本在推出介护保险时,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了介护保险的对象、服务内容,给付办法等内容,使工作人员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同时,在该法案中还对护理人员的专业级别做了明确规定,使参保人可以放心参保,避免因为担心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而放弃参保的可能性。(见图1-1-5)

图1-1-5 日本介护保险申请流程图

介护保险的服务项目包括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护理人员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等级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这样满足了参保人因年老带来的不同护理需求,使老年人在身体健康和心理需求都得到满足,特别是居家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在家中获得护理,解决了老年人不愿意在陌生环境中养老的问题。服务项目的健全解决了由于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生活困难,身体健康和心灵空虚等各种问题,缓解了老龄化危机,加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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