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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共同体问责职责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责能够确保问责在整个监督主体的视线下完成。作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监督主体,在限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权,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理念下学术治理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法院作为特殊的外部问责监督主体在被动诉讼过程中行使其限定职能,如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分这一行为及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高校做出处分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明确监督共同体问责职责

明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责能够确保问责在整个监督主体的视线下完成。各问责监督主体履行各自的职责,不推诿、不抱怨,确保学术问责整个程序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提高问责监督主体的个人专业素质与品性,形成内在监督与外在监督的互动共生职责监督体系,层层把关,尽可能纠正问责过程中出现的瑕疵。职责是任职者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的工作使命,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承担一系列责任的内在约束。作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监督主体,在限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权,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理念下学术治理的应有之义。

学术问责监督机构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实体性核心运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结果的监督、监察工作,维护学术场域问责的正义、公正秩序。成员由已退休的专家和有较高学术声望的知名学者担任,负责全面监督学术问责的程序、结果等。其一,问责主体在对学术人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整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当行为,问责监督主体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和结果审判过程中给予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督和指导旨在构建学术问责“结果与过程”一体化的和谐、公正、公平的学术治理空间,释放学术问责的公益性价值功能。学术不仅仅是学术人个人追求的一种事业,更是学术共同体孜孜不倦探索真理的一种志业。因此对学术人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仅仅要注重结果责任的追究,更应注重内在程序的设计与诊断,这就需要发挥学术问责监督机构的作用,来监督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其二,从专业性与程序性角度对学校中的学术问责制度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前,问责监督主体应定期对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术问责、惩处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实质性与程序性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实质性方面,问责监督主体主要审查内部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是否体现了对问责客体合法性权利的保护、是否彰显出学术治理“求真”“求善”的本质,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文件,问责监督主体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以免影响问责结果。从合理性方面,主要审查内部文件的学术性规定内容是否合理、具体条文规定是否合乎逻辑、是否有前后矛盾的规定、用语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得当。

学术人与社会媒体也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监督的次生力量。他们扮演着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角色,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监督机构的监督事项给予二次监督,学术人对问责结果以及监督机构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问责监督机构重新对案件的诸多程序进行复审,并做出明确的处理说明。若监督机构出现不作为、包庇等行为,学术人可以联合社会媒体对此事进行公开曝光,引发舆论争议,揭发事实真相。社会媒体作为传播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大众平台,更能彰显民意,表达民众的合理诉求,学术人与其联合,可以形成双重基层监督力量,实现共同监督、共同制约的监督发展愿景。(www.xing528.com)

司法机关(法院)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特殊监督主体。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的理念下,依法治校、依法治学、依法行政已成为现代法治框架中的核心要义。司法机关(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法院作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特殊监督主体,其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学术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是否遵循上位法以及规章制度中的程序规定、是否给予相对人足够的申辩陈述机会、在受理学术纠纷诉讼时附带审查大学内外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近些年,学术人与高校因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处理结果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多,如北京大学于艳茹、暨南大学甘露等行政诉讼案以及诸多民事侵权案,折射出大学在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存在程序与实体上的瑕疵以及法院作为监督机关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法院作为特殊的外部问责监督主体在被动诉讼过程中行使其限定职能,如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分这一行为及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高校做出处分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院只能审查行政主体做出处分的程序合法性,是否听证、是否提前将处分送达给当事人等,法院无权审查实体性的学术内容规定。对于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有无违法现象,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只能以附带审查的形式进行。[17]在依法治国的国度中,教育纠纷、学术纠纷的解决一定程度上需要诉诸司法途径来保障公民的最后一道合法权益,但司法作为监督主体介入学术事务也应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尊重学术自由,纠正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以及实体规范,还原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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