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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管理在生态恢复工程PPP项目中的技术与实践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PPP项目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通常包括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政府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各种方式的监督权利,从项目建设到运营的各个实施阶段,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些监督权通常散见于合同的不同条款中。行使政府方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且须有明确限制,不同阶段政府监督权内容不同。

政府监督管理在生态恢复工程PPP项目中的技术与实践

PPP项目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角度出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项目实施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以及项目执行的情况、产出质量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特定情形下,政府甚至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PPP项目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通常包括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

(1)政府方的监督权。

政府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各种方式的监督权利,从项目建设到运营的各个实施阶段,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些监督权通常散见于合同的不同条款中。行使政府方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且须有明确限制,不同阶段政府监督权内容不同。

政府方监督权主要内容:

①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在PPP项目合同条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要求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②进场检查和测试。政府方有权进入合作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验、监测,政府方行使进场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③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约。

④参股项目公司。政府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实现知情权。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股东的基本权益,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

(2)政府方的介入权。

在PPP项目合同中,赋予政府方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项目公司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政府方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介入权是政府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①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a.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b.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c.发生紧急情况,政府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须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告知项目公司其介入的计划以及介入的程度,并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a.在政府方介入范围内,如果项目公司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b.在政府方介入期间内,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c.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②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如果政府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应在介入前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政府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a.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方机构代替项目公司履行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www.xing528.com)

b.项目公司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政府方介入期间,如果采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政府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c.任何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政府付费中扣减或者由项目公司另行支付;

d.如果政府方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政府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3.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监督和介入主要内容:

①定期获取有关项目建设计划,质量、投资、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②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进场检查和测试;

③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资质要求等);

④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等。

(4)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监督和介入主要内容:

①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入场检查;

②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运营维护计划、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经审计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③审阅项目公司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⑤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等。

(5)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监督和介入主要内容:

①不影响项目正常维护入场检查;

②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③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

④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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