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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情感需求与满足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音乐,就情感因素而言,就是消费者自我的情感满足,得到群体的情感认同。虽然音乐的情感内容在生产阶段已经基本定型,消费者的需要、体验千差万别,但是音乐消费者的需要存在共同普遍性,所以他们的情感消费实际上是倾向类型化的。事实上,初始音乐创作者是音乐的首个消费者。消费者出于跟上时代步伐、不落人后的心态,盲目扎进这些鱼目混珠的情感中,以致被一些“流行”所误导。

消费者的情感需求与满足

心理学上“情感”的定义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音乐作为有情感的产品,满足人的需要就成了它的价值判断标准。这里的满足包括音乐满足人的生理需要和情感需要。音乐,就情感因素而言,就是消费者自我的情感满足,得到群体的情感认同。虽然音乐的情感内容在生产阶段已经基本定型,消费者的需要、体验千差万别,但是音乐消费者的需要存在共同普遍性,所以他们的情感消费实际上是倾向类型化的。这是在情感上的集体无意识的表现,他们在无意识中为情感需要选择音乐,在音乐的感染下激发相似的情感。

(一)消费者因情而听

理论上,音乐的消费者是在音乐完成后进行聆听的人。事实上,初始音乐创作者是音乐的首个消费者。虽然这个阶段的音乐还没有进入动态模式成为真正的音乐,但是它能满足初始创作者这一个消费者在音乐中的情感需要。它如初始音乐创作者所愿地表达预期情感,但又不是只产生了单一的情感。初始音乐创作者本我情感的无意识融入推动了预期情感和意外情感的发展,进化为一种更为圆满的情感状态。这属于一种自给自足的消费模式。自此之后的音乐消费进入变数状态。音乐消费者不同的情感需要产生不同的音乐选择,因此产生了不一样的音乐情感与体验。

消费者的消费一般有以下三种动机:一是需要什么选什么;二是偶然知晓并适合或中意的所以选择;三是从众心理,媚俗心态下的选择(其中不乏标新立异之心)。以下笔者分别从这三种动机分析音乐消费中的情感因素。

第一,从自身情感需要出发的消费,自身需要包括个体欲求、道德、价值等方面。个体欲求是短时性的,为了契合当时心境而进行选择,具有未知性和不稳定性。譬如,人需要激发自身斗志时,会选择充满激情的音乐,在音乐中找寻到需要的情感认识,激扬自身的此种情感。而当人需要宣泄负面情绪时,一个人处于悲伤状态,其自身情感是伤感的。如果他要摆脱这种状态,那么他会自发地选择与当下情绪相反的音乐驱散伤感,调动自身活泼的情感;若他只是要一个情感的陪伴,那么与当下情绪一致的音乐更容易达到一种共情。由此可见,这类消费是任性的,只与当时的情感欲求相关。相对而言,出于道德、价值上的情感需要选择的音乐则要相对稳定。因为道德观或者价值观具有社会性和稳定性,所以道德观或者价值观之下的情感需要和情感消费也是相应稳定的。我们通常会把这些情感归入人类的普遍情感中,它是可以在情感、观念上达成共识,乃至引发群体行为活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人类社会以整体形态运作的重要部件。这类消费中最典型的就是特殊时期的主流音乐消费。时代背景之下的道德观、价值观趋向大同,情感消费类型也是趋于大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时期,歌颂党的恩德、颂扬我国等主题音乐体现了那个时期的道德、价值观念和人民的情感需要。

第二,巧合性的消费。情感是一个包含已知和未知的因素,除了根据已知的条件满足已知部分的情感,还有存在着未知的情感。因为未知而不确定,这一部分的不确定只有通过同样不确定的巧合来完成可能的满足。巧合性消费是为满足未知一部分而出现的。这一项消费是没有规律可循的,是偶然的、巧合的。然而,人的一生中会发生相当多的“有意义的巧合”事件,用“巧合”来解释也往往无法令人信服。因此,荣格用“共时性”一词来解释这种超自然现象。他用“共时性”来描述这种心理状态与客观事件间的非因果关系。他认为共时性是一种巧合现象,并不局限于心理的领域,可以从“心灵母体内部”与“我们外在世界”,甚或同时从这两方面跨越进入意识状态。当两者同时发生时便称为“共时性”现象。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发生共时性现象:一种情况下,心境以及与之相符合的外在事件,两者相互巧合。但巧合的外在事件是在观察者知觉的领域之外发生的,而且只能在事后验证。另一种情况下,心境及与之虽相符合,但却尚未存在的未来事件相互巧合,这种事件隔着一段时间的距离,而且同样地也只能在事后验证。这里所提及的巧合性消费显然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生的共时性现象。譬如,我们处于一种言语、文字都无法表达出我们心中的想法、情感之时,无意中一首音乐的旋律或者歌曲正好道出了我们心中的感觉—就是这样的,唱的就是自己。

第三,从众的消费。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从而改变自我的知觉、判断、认识以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就是从众心理。从众心理背后的情感是消解恐惧,是为了证明存在。人是情感型的社会性个体,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进行证明自我的活动,不断地证明自我的特殊性和自我的社会性。从众心理就是在放大自我的社会性以彰显自我存在。自我的特殊性一般是在社会性得到满足后才会被记起。大部分人都持有“多数人即是对的”的认知,抛弃自我的独立性,为他人舆论诱惑消费,追求大众的认同。时下的热门音乐占据了很多人音乐消费的主导地位,一些私人情感被盲目放大化、泛滥化,甚至给了旁人一种“这就是音乐的全部”的假象。消费者出于跟上时代步伐、不落人后的心态,盲目扎进这些鱼目混珠的情感中,以致被一些“流行”所误导。譬如,近年来流行的爱情歌曲多以缺失、不圆满为主要方向,这类歌曲充斥于耳,让人更易产生“再也不相信爱情”的认知。与从众相反,有一部分人刻意与大众逆行,如投身小众音乐之中。在情感上,既是满足了自我情感需求,也满足自我猎奇,也是以另一种形式克服恐惧,强调存在。这是一种另类的从众心理。而媚俗消费是重复和模仿他者,企图在行为和情感上与他者相一致,其实这是为了消解个体的恐惧。

以上三种消费形式中,第一种是感性与理性存于一体的一种消费,有可能升华到情感愉悦并到达美的境地,美至极致而平淡;第二种消费犹如难忘而美好的邂逅,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相遇那一刻的印记是极美的;第三种是一种类似复制的鸡肋消费。(www.xing528.com)

(二)消费中的情感体验

无论音乐消费者是出于哪一类情感动机进行音乐消费的,他们的消费都是自身情感和音乐中的情感完成融合而展开的。情感虽是一种本能,却不是从一开始就展露所有的面目的。认知情感的途径是个体不断积累个人经验来开启更多的情感类型之门。在日常生活经验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各种各样的情感状态—爱、恐惧、愤怒、嫉妒、喜悦等。即使是一样的情感状态在有差别的个体上也以差别状态呈现。虽然我们对很多情感行为习以为常,而且表面上看来是自发的、天生的,但实际上是开启无意识中的情感经验和不断习得而产生的。

情感表达作为习得技能,在个体上是带有个人色彩的。情感不是一个脱离现实的一般性的东西,它是有记忆性的。它在一定的刺激情景下产生了一定的情感,我们意识并知晓了这一部分情感,我们会按照这些情景去记忆自我的情感并解释和描绘他人的行为。唤醒对方相似的情感记忆,或者是以自身此类情感体验的特征刺激另一方与自我产生类似的情感反应。也就是说要达到情感共通就要求他们的刺激情况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有记忆的情感是存活在每一个有差别的个体上,个体记忆的差别在情感体验上也呈现出差别的情感记忆。

音乐是带有情感性的,它的情感记忆在它成为音乐的时候已经成型。个体对音乐的体验是除客观上的体验之外,还有音乐作为刺激物疏通人的情感记忆与音乐的情感记忆交流平台的主观体验。既然音乐与个体可以凭借音乐作为刺激物获得共通,那么个体之间同样也可以在这种刺激下产生共鸣。伦纳德·迈尔曾说:“音乐是非参照性的,它并非想象、描述或者象征这些通常与人类经验有关的行为、人物、激情和概念,没理由期望我们的情感体验应该是参照性的。在对音乐的反应中,人们引起的感情体验是特殊的和有差异的,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音乐刺激情况而不是根据音乐外的刺激物。”由此可见,个体间的共鸣只能在相同的音乐刺激情况下才可能唤起相似的情感记忆,在音乐上得以相交。另外,伦纳德·迈尔还说:“若是能指明或描述音乐之外的刺激物,那么音乐可被说成唤起此种感情状态,但这一点通常与所描绘的情景相联系。”

个体有一种情感体验或者演示一种体验,通过一系列的非言传的行为标志,寻求别人意识到他的体验。这是有目的的明示。这种明示在于使他人以一种移情的方式来相应。正如俗话说的:“同病相怜。”其他情感状况也是如此。一个旁观者因为回忆起自己经验中的情景与另一个人所明示的情况相似,可能以一种相似的情感响应他记忆中的情景。这种明示是人类的一般交流工具,在音乐上同样适用。而音乐在被生产时已经被赋予了某种期待,这是一种不明显的明示。

纵观人类的历史可知,人类对美的追求是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过程。同样,对音乐美的追求也是这样的一个过程。音乐消费者对音乐美的追求是为得到审美愉悦。音乐给予消费者的直观感受,在感知、想象、情感等因素的作用下浓缩在直观的把握之中,对音乐做出审美判断,并得到审美愉悦。心理学表明,人类主体的需要、情绪、态度和价值观念经常影响审美经验。不同的审美主体对同一审美客体完全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审美判断,甚至同一主体由于处在不同的情绪下,对同一客体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审美判断。个体记忆与生理的差别使得个体间出现不一样的听觉享受,因此会出现明显差异的音乐趣味,也就会产生不同的审美经验。康德“审美无利害关系”的观点认为,审美愉快与任何利益的考虑无关,因为它可以与他人共享。因此,个体间是可以在音乐中共享审美愉悦,更大化地获得更多的审美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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