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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治理合作:梁子湖污染防治成果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跨域治理来说,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处理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核心手段和策略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合作成就跨域治理,合作是跨域治理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合作一直是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永恒主题。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为多种多样的合作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联合行动中,合作主体必须遵守共同认可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合作主体彼此信任,协调行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跨域治理合作:梁子湖污染防治成果

对于跨域治理来说,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处理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核心手段和策略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合作成就跨域治理,合作是跨域治理的核心内容。如果缺乏合作,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就难以有效解决。

(一) 合作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政治交往范围的扩大,合作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实际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合作一直是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永恒主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总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事物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联系,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看待事物,而应该全面地、发展地看待事物。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为多种多样的合作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于“合作”的含义,《辞海》的解释是: “社会互动的一种方式。指个人或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确定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作用而形成的联合行动。参与者须具有共同的目标、相近的认识、协调的互动、一定的信用,才能使合作达到预期效果。其特征: 行为的共同性,目的的一致性,甚至合作本身也可能变为一种目的。人类社会越发展,合作范围越扩大。”[1]一般来说,对合作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合作是社会互动的一种方式。从主体来讲,这种互动可以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个人与组织之间。从属性来讲,这种互动是协调的、同向度的。其二,合作主体之间需要一致的目标。任何合作都要有共同的目标,至少是短期的共同目标。如果合作主体没有共同的确定的目标,合作就无法达成。其三,合作主体之间需要统一的认识。合作主体应该对共同目标、实现途径和具体步骤等,有基本一致的认识。在联合行动中,合作主体必须遵守共同认可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其四,合作主体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合作主体相互理解、彼此信赖、互相支持,是进行有效合作的重要条件。合作主体彼此信任,协调行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五,合作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必要的物质条件,如制度、设备、通信交通工具等,是合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合作的最初目的是实现合作主体共同的目标,然而成功的合作收获颇多,往往不仅仅是实现了共同目标,还会有许多意外的收获,比如合作主体之间信任的加深,联合行动的协调性增强,互动的效率提高等。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合作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从事劳动有无区别的标准,可以将合作分为同质合作与非同质合作两类。同质合作是指合作主体之间无差别地从事同一活动,比如社会公众无分工地从事某种劳动。非同质合作是指为了达到共同目标,合作主体之间有所分工,协同开展活动。比如按照工艺流程,社会公众分别完成不同工序的生产。按照契约合同有无的标准,可以将合作分为非正式合作与正式合作两类。非正式合作没有契约合同,多数发生在初级群体或社区之中,是人类最古老、最自然、最普遍的合作形式。非正式合作没有契约合同上规定的任务,也很少受社会规范、传统与行政命令的限制。正式合作是指具有契约性质的合作,这种合作形式明文规定各个合作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受到有关机关的保护。按照合作主体的标准,可以将合作分为个人之间的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合作等。本书根据跨域治理的需要,重点探讨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作。

(二) 合作引起广泛关注(www.xing528.com)

合作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合作进行研究。例如,组织管理领域的研究者关注合作的功能性作用,认为组织内个体的合作行为是提高绩效水平、满意度的重要指标。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从公共资源管理的角度,关注合作对资源最适配置的作用,认为只有通过合作才能避免最终的“公用地悲剧”。[2]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者认为,合作和竞争是贯穿于经济活动始终的两种重要行为。在经济活动中,个体之间必然要进行竞争。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所指出的:“竞争系指个人 (或集团或国家) 间的角逐; 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竞争至少与人类历史同样悠久,所以达尔文力图从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并像经济学家用于人的行为那样,将它用于自然物种。”[3]同时也存在个体间合作的可能,合作是相对于竞争而言的一种人类的基本的经济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间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自愿进行的协作性和互利性的关系。[4]无论个体采取竞争行为还是合作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增加个体自身的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都是个体追逐利益的手段,只不过竞争更关注对既定“蛋糕”的争夺,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激烈搏杀,而合作通过尽量把“蛋糕”做大,实现“双赢”或者“多赢”。

(三) 合作以信任为基础

正如上一节所阐述的,信任具有重建和简化社会复杂性的基本功能。良好的人际信任关系能够更好地解决矛盾和冲突,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简化决策过程,提高交易效率。个体的合作水平是影响产出的重要因素,而且,信任对绩效的影响是稳定和积极的。大量研究已经证明,信任不仅可以用来解释个体的产出,如工作满意度、组织公民行为、组织承诺、离职和工作绩效,而且可以用来解释组织的产出,例如信任能够较好地预测团队收益。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合作会取得良好效果。无论是社会公众个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还是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都会对合作行为产生良好的正面作用。对于跨域治理来说,信任是各个治理主体共同处理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基础条件和关键要素,合作是处理公共事务的核心手段和策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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