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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一场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建设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律和执掌政权的人,靠法律还是靠个人权威和意志控制权力和治理国家,是自古人们就探究的问题,并形成“人治”与“法治”的治国理念。尽管中外历史上有“人治”与“法治”之争,但在维护皇权专制统治上则是大同小异,因而法家人物一般也是专制极权主义的鼓吹者。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一场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建设

(一)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律和执掌政权的人,靠法律还是靠个人权威和意志控制权力和治理国家,是自古人们就探究的问题,并形成“人治”与“法治”的治国理念。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何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进行了持续讨论,在理论上取得重要共识,最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目标,载入了宪法和党章。但实施依法治国,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廓清。

人治与法治是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权力运作方式。中外历史上,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都曾建立过庞大的官僚统治机器和繁复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完备周密的官僚体制和中华法系,对维护封建皇权专制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先秦时期,法家学派推崇“法治”,借以取消贵族的法外特权,顺应封建社会的历史变革,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管子·七子七臣》)“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将法、术、势结合起来,作为君主的统治术。西方法治思想源于自然法学说,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古罗马政治西塞罗认为:“不应该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古代一些法治思想,对今人有所启示,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君主统治,只是西方神权思想根深蒂固,认为自然法高于人法,而自然法来自上帝的理性。由于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的皇权实际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最终从属君主的意志,因此,这种历史类型国家的权力运作和调控方式被称为人治。尽管中外历史上有“人治”与“法治”之争,但在维护皇权专制统治上则是大同小异,因而法家人物一般也是专制极权主义的鼓吹者。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以后,政治制度形态由专制政体转向民主政体,国家权力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政体机制运作和调控,一切公共权力皆由法律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摆脱了国家权力运作的人治形态。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民主政治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度还不高,出现过一些严重践踏民主法制的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建国后及“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国家权力在民主政体基础上运作和调整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之后,更是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www.xing528.com)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治实质是皇权政治,法治实质是民主政治,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运作和调整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专制政体还是民主政体的基础上,否则人治、法治的分界就说不清。如果我们不从这个分界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就会发现从来没有无法治的人治,也没有无人治的法治,甚至中国封建社会也推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至于执行的如何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正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立在皇权专制政体上,我们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人治社会。但是,有了民主政体而没有将权力的运作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甚至还会出现人治的现象。这是自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人治与法治是就国家权力的运作和调控的方式而言,并由此导致构建法的不同基点,人治重在治民和统治,法治重在治权和管理。20世纪“新公共管理”理论出现之后,“治理”的理念引入广泛的社会领域,企业治理、结构治理、行业治理、政府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依法治理等等用语大量出现,强调管理的调控和规范。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在要求法律功能向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大规模扩展的同时,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是依法管理和调控公共权力,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专制和资本化。从法治的对象看,重点是公共权力以及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治理。但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这一点。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地方和各行业于是提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依法治企”等等,如果是把这些作为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把法治简单理解为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特别是只注重行政权、司法权的强化,而忽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这种法治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发生变异。一些地方在依法治理的口号下,通过地方立法和政府的定规立制,强化部门的管理职权,不适当地扩张行政权力,甚至随意强行摊派、强制拆迁、硬性达标、干预企业自主权,都堂而皇之地冠之于法治。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在未建立有效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强化权力会导致大量的腐败现象。实现权力有效控制和社会有效管理,是法治过程相互矛盾的双重任务,实践中社会有效管理的取向往往优先于权力有效控制,有效管理又往往伴随着权力扩张,并由此形成一种思维定式,法治似乎就是治理社会秩序,就是严管重罚。因此,如何依法治理公共权力,平衡权力有效控制和社会有效管理的关系,仍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要着力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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