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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国家对禁赌立法的调整:徽州社会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为了严厉打击和根除赌博这一社会毒瘤,减少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明清最高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屡屡严申禁赌法令和条例,从严从重打击赌博犯罪行为。明清最高统治者关于赌博问题的立法,《大明律》及《大清律》都有详细记载,且呈不断严厉的趋势。

明清国家对禁赌立法的调整:徽州社会研究成果

二、明清国家对禁赌立法的调整

其实,明清时期不仅徽州赌博活动猖獗,而且全国其他地区的赌博风气也极为严重。由赌博而导致的诸如斗殴、盗窃和抢劫也屡屡发生,严重危及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为了严厉打击和根除赌博这一社会毒瘤,减少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明清最高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屡屡严申禁赌法令和条例,从严从重打击赌博犯罪行为。

明清最高统治者关于赌博问题的立法,《大明律》及《大清律》都有详细记载,且呈不断严厉的趋势。《大明律》和《大清律》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注:文中加[]者为《大清律》顺治三年添入)。[9]不惟如此,明弘治和万历《问刑条例》还将《大明律》关于赌博的条款具体化,分别视参赌人员的情节及日常表现,将其定为三等,加以惩治。规定:“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一等问罪,枷号三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10](www.xing528.com)

入清以后,自顺治皇帝始,历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同治等诸朝,惩罚赌博的立法日益严厉和完善。这些以“例”的形式出现的严惩赌博的立法,与明朝相比更趋完备。不仅对赌徒惩罚和打击力度加大,“凡赌博,不分军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奴仆犯者,家主系官,交与该部;系平人,责十板”。[11]而且对私造贩卖赌具、开场窝赌者及各该管官员稽查不严,也都实行最为严厉的惩治。如对开设赌场诱人入局者,雍正四年(1726)定例规定:“凡民人将自己银钱,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乾隆十五年(1750),清王朝再次定例,规定:“无赖匪党,串党架船,设局揽载客商,勾诱赌博,折没货物,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审系仅止一二次者,照开场诱赌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并将首犯先于拿获之沿河马头地方,枷号一个月。其船户知情分赃者,初犯仍照从论,再犯亦与犯人同罪,船价入官。”[12]对在京轿夫、旗人、官员等开设赌场,诱人赌博,乾隆朝新定的例也都有着具体的禁止和惩罚措施。如对制造、贩卖和藏匿赌具者的治罪,经过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道光五朝的不断修改,亦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而具体的定例,云:“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赌器具,不行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若于未获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详记档案。倘免罪之后,又复造卖,发边远充军。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据实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杖一百;受财者,计脏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奸民私造赌具,或经旬累月开设赌场,其左右紧邻有能据实出首,照例给赏。如有通同徇隐,不即举首者,杖一百。若得财,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脏,照追入官。”[13]

清代不断调整其禁赌立法,且愈益严厉,这一方面反映了清代官民赌博之风泛滥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也说明清代最高统治者对赌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严厉打击赌博活动的坚决态度。正如歙县人张潮在为尤侗《戒赌文》所作《戒赌文小引》中所指出的那样,“风俗之弊,莫过于赌博……夫世之溺于赌者,第未识其利害耳。今得此文读之,其不悔悟而思返者,其人亦可知”。[14]应当说,明清两朝最高统治者关于赌博犯罪的立法是极为详尽而周密的,其例的规定也十分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为何在实施过程中效果并不显著呢?这里当然有封建专制制度腐朽和赌博本身的诱惑力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之所以造成禁赌法律和条例愈趋严厉,但赌博活动依然十分猖獗的原因,还在于各级封建官吏查处和打击赌博活动的态度和行为不力。对此,清末法学家、刑部尚书薛允升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前赌博罪名最重,且有问拟绞候者,其造卖赌具及房主窝留,治罪亦严。原以赌博不但为风俗之害,且为盗贼渊薮,治赌博正所以清盗源也。近数十年以来,只有禁赌之名,而认真查拿者百无一二,其因赌博问拟徒流之案绝无仅有。而因赌致成命案,不曰弹钱,即曰检拾废具,千篇如一,冀免失察处分。其实赌具、赌场到处皆是,地方官从不过问。吏治之坏,一至于此。此风俗之所以日偷,而盗风之所以愈炽也。”[15]薛允升的分析固然有其不完整的一面,但是,吏治的败坏不能不说是包括清朝在内的明清赌博之风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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