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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党德思想:促进司法服务经济建设,强调严查责任事故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老对党德问题一贯高度重视,这方面有许多重要论述。董老严肃批评了有些干部自认为对革命有功,严重骄傲自满,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董老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的生产责任事故,董老一贯主张必须严格查办,反对不是政治责任事故就放纵的错误作法。从法理上说,董老的这一思想是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理论的。

董必武党德思想:促进司法服务经济建设,强调严查责任事故

康立群[1]

自中国共产党诞生日起,各代领导人就非常重视党风的建设。人有人格,党有党格。党风、党格,说到底是一个党德问题。在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员吃苦在先,冲锋在前,涌现了大批的刘胡兰董存瑞式的英雄江姐、许云峰式的烈士。这种崇高的为人民甘愿牺牲一切的党德,产生了无穷的感召作用,形成无坚不摧的战斗力。历史最终选择了中国共产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历史的一个重大转折,共产党人肩负着人民的期望,走上了执政的舞台。到处是鲜花和掌声,这种地位的改变,引发了许多过去未曾遇到过的新问题,如何在新时期继续保持优良的党德,是摆在面前的一道新课题。董老对党德问题一贯高度重视,这方面有许多重要论述。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新的形势,更是在各种场合多次予以强调。难能可贵的是,在根据地或建国之初,当人们法律意识不强,甚至有的人还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的时候,董老就能从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的法律角度去深刻分析和阐述党风党德问题。董老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战争年代,党领导人民推翻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就体现了这一宗旨。革命胜利后,“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2]既然“我们的法律集中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于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3]所以,“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的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法律。”[4]一句话,在取得政权后,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才是从根本上体现新时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是新时期对党德的要求。政治觉悟不能代替法律意识。

在实现生活中,董老敏锐地觉察到,正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对法律的漠视,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主要障碍。在中央的工作指导思想方面,主要表现为不顾情况的变化,仍沿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动开展工作,严重冲击了法制建设工作。董老充分肯定了群众运动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初期的巨大作用,同时指出,在“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的今天,再搞群众运动不时宜了。因为震动太大,像八级以上的风,刮起来受不了。他又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法制是主要的一项,没有法制,就不成其为国家。“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5]实践证明,不管有多么好听的借口,不管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漠视法制都是对人民意志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不尊重甚或践踏,是一种独裁心态,是党德的弱化甚或败坏。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彻底摧毁,人民的政治民主权利被完全剥夺,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很长时间里都将难以挽回。

工作指导上和实际工作中的“左”的倾向,极大削弱了党德建设,影响了党的形象。董老严肃批评了有些干部自认为对革命有功,严重骄傲自满,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6]对于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董老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在经济活动中,无论公营私营经济部门,都要遵守合同,履行合同。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用法律来保障合同,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的生产责任事故,董老一贯主张必须严格查办,反对不是政治责任事故就放纵的错误作法。他多次引用列宁的一句名言:“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都是高尔察克和邓尼金取得胜利的机会。高尔察克叛乱就是起于对捷克斯洛伐克军团稍欠谨慎,起于个别部队稍微违反命令。忘记这一点就是一种犯罪行为。”[7]

如何培养依法办事,遵法守法的良好党德呢?除了破除旧法思想,努力学习外,董老还特别重视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监督约束。这是董老超越同时代人的又一英明之处。检察署,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守法的专管机关。由于有的地方不重视,竟擅自将检察署裁撤。是董老亲自向毛主席请示才得以保留。尔后,检察机关不断发展壮大,在维护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中“四人帮”砸烂公检法,检察机关首当其冲,结果造成无法无天的局面,教训是深刻的。在审判工作中,他提出合议制、陪审制、辩护制、公开审判等制度,有效防止了司法人员的专断。“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是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是董老的党德思想在法律建设中特别是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从法律上强化制约的重要举措,开了以德治国之先河。它包含以下三重意思:(1)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工作,所颁布的法令,所规定的秩序,体现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作为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遵守。(2)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和模范,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就无法得到人民的拥戴取得革命的成功。(3)政府各级工作人员多为共产党员,受着老百姓的供养,应该也只能为老百姓办事服务,如果犯法就应受到比非党员更严格的处罚。从法理上说,董老的这一思想是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理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所处位置,享有比他人更多的权利,同样的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更严重,因此也要相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只有加重治罪,才真正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

在逐步加强完善依法治国的今天,董老的上述理念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但是,毋庸置疑,在立法思想和实际执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1)缺少对国家公务员可随时质询、批评、处分直至罢免的系统的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官员们高高在上,老百姓连人也见不到,谈何扎根在群众中的党德。(2)在立法上,对利用职务犯罪的处罚,总体上存在偏轻的倾向。那种认为法律重在管民的旧法思想有待彻底清除。其中有些规定早为人民所诟病。如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3)在执法上,由于贪官胃口越来越大,量刑标准也越来越松,早已突破法定尺度,难以起到警诫作用。(4)董老倡导的人民陪审制度至今未能恢复。而陪审制对杜绝暗箱操作,遏制事法腐败,促进公正办案都有着积极作用。(5)对党员干部的约束力度不够,在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也有反映。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对的。但是在第七条中,对国有经济只提到巩固和发展,而未规定监督和管理。难道是没什么问题不需要监督与管理吗?恰恰相反。以上只是随手举几个例子,未及全面深入探讨。

早在半个多世纪前,董老就从法律角度对党德建设作出了精辟论述,至今仍有着现实意义。记得中央提出以德治国后,在法学界颇引起一些争议,担心会冲淡依法治国的战略。其实,依法治国是一个资产阶级提出的口号,它针对的是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资产阶级建立了一套国家机构如议会、政府、法院等等,并颁布了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准则。哪个政党能更好地为其服务,就当选执政,不行就下去再换一个上来。对执政者的要求是依法办事,遵法守法。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没有任何私利的政党。走上执政之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因此,在依法办事,遵法守法的同时,还必须始终占领道德制高点,保持在全社会各群体中最先进的位置,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巩固党的领导。我们说,反腐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因为腐败问题得不到解决,必然降低、败坏党德。丧失了先进性,也就动摇了执政的合理合法性。这正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所在。因此,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行文至此,再回过头去品味“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这一理念,就更能领会其深远意义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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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3]同上,第358页。

[4]同上,第359页。

[5]同上,第486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

[7]同上,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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