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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发布:IASB重塑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这个原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终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IFRS 13定义了公允价值、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引、并引入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披露要求。IFRS 13并未包含何时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只是规定了在其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何计量公允价值。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是以市场参与者对该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为基础。

新准则发布:IASB重塑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

——10年无修订之虞:公允价值尘埃落定

2011年5月12日

金融眼观点】: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公允价值会计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是企业业绩大幅波动的始作俑者,是投资者追涨杀跌的助推手。时至今日,公允价值的研究仍是一个热点和难点,对理论与现实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诚然,这次危机暴露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缺陷,但回归历史成本计量是一种倒退,因为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不会改变,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正是这个原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最终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至少在未来的10年内,在无全球性的重大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将再无修订之虞。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IFRS 13是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公允价值的单一指引。在其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IFRS 13确立了计量公允价值的单一框架。IFRS 13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项目及非金融项目。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市场参与者之间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 IFRS 13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并且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自采用IFRS 13的年度期间的期初起应用。

IFRS 13定义了公允价值、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引、并引入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披露要求。IFRS 13并未包含何时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只是规定了在其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何计量公允价值。

某些准则(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要求在持续基础上计量特定项目的公允价值(IFRS 13中称为“连续基础上的公允价值”);某些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要求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以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中称为“非连续基础上的公允价值”);而某些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则要求仅当初始确认某一项目时才以公允价值计量。

【适用范围】

IFRS 13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交易和余额(无论是金融项目还是非金融项目),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核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和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范围的租赁交易除外。

IFRS 13同时明确,类似于公允价值但并非公允价值的计量(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 2)中的可变现净值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中的使用价值)不属于IFRS 13的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IAS 26)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退休福利计划投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核算的、其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后的余额的资产。

【公允价值的定义】

I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之间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这有时被称为“脱手价”。(www.xing528.com)

【公允价值的确定】

IFRS 13指出,主体必须确定得出公允价值的适当计量的一些前提条件,见图表66。

包括: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与其会计单位相一致);资产或负债进行有序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对于非金融资产,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以及资产是与其他资产相结合使用还是单独使用;主体计量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适当估值技术,着重关注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变量;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等。

图表66 实施公允价值需要确定的前提条件情况表

1.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公允价值是在主要市场(即该资产或负债拥有最大交易量及交易水平的市场)中向市场参与者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所使用的价格。如果不存在主要市场,则应使用在最有利市场(即主体可获得最有利价格的市场)中的价格。

在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假设主体通常进行交易的市场为其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如果地点是资产特有的特征,则应针对该资产运进/运出主要(或最有利)市场所发生的成本对价格进行调整。但是,交易成本不应纳入公允价值计量,因为此类成本并非资产或负债所特有的。

2.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是以市场参与者对该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为基础。在确定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时,主体必须考虑资产的使用是否“实际上可能、法律上允许、及经济上可行”。除非市场或其他因素表明存在其他情况,否则主体对非金融资产的当前使用将被假定为该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

某些主体可能决定故意使某项资产不能达到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例如,主体出于防御性目的持有某项资产以防止其他方使用)。在这种情况下,IFRS 13继续要求基于该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计量其公允价值,并同时要求披露该资产未按达到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方式加以使用的事实。

在资产与某一资产组(如业务)相结合时才能达到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但会计单位是个别资产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市场参与者已经或能够获得互补性资产或负债的假设计量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3.负债和主体自身权益。主体的负债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基于该工具将在计量日转让但仍未结算的假设(即是转让价值而非消除或结算工具的成本)。

IFRS 13提供了得出该价值的分级方法,规定当无法获得负债或权益的市场标价时,应当首先采用从市场参与者将该项目作为资产持有的角度而言该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继而才应考虑使用估值技术确定的价值。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负债的公允价值均必须考虑不履约风险——包括主体自身的信用风险

4.抵销市场风险或交易对方信用风险。在下述情况下,IFRS 13允许存在基本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有限例外情况:报告主体持有的一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所定义的特定市场风险或者(IFRS 7所定义的)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抵销头寸,并且主体基于对上述风险之一的净敞口来管理所持有的项目。该例外情况允许报告主体在满足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按与市场参与者对净风险头寸相一致的定价方式计量净资产或负债头寸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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