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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家庭观念传入: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过程中,西方的近代家族观念逐渐得到传播,妇女观和家族观的传播以明六杂志为中心而展开。他认为丈夫和妻子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虽然10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但他向当时的日本输入并践行了西方的婚姻观念。

西方家庭观念传入: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研究

二、西方家庭观念的传入

进入明治时代后,接触西洋文化的人越来越多,思想界也出现了西洋近代思想广泛流传的趋势。他们在介绍自己的留洋经历的同时,也介绍了近代家族观和妇女观,使西方的家庭观念在日本得到传播。

第一,明治初期,家族生活一夫一妻制度的确立,妻子与丈夫有同等的离婚权利,使传统家制度理念下妻子的地位和生活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在此过程中,西方的近代家族观念逐渐得到传播,妇女观和家族观的传播以明六杂志为中心而展开。围绕着“男女同权”这个核心问题,有两派人物展开了论争。一派是以福泽渝吉、森有礼和中村正直等为中心的所谓“男女同权”论派,另一派是以津田真道、加藤弘之和阪谷素等为代表的所谓“男女同权”反对论派。明六杂志中最有代表性的男女同权论论述是森有礼的《妻妾论》和中村正直的《创造善良之母说》。家族观最大的变化是对妇女在家庭中作用的认识,在一夫一妻原则下对等的夫妻关系中,妇女在作为新社会的基础--家庭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种责任与子女的成长和培养紧密联系在一起。福泽渝吉指出,“家族的根本在夫妻,先有夫妻而后有亲子”,“人生道德始于夫妻,未结夫妻不需道德,结为夫妻后才感到道德的重要”,因此,“不可忘记孝德第二,先于此有夫妻的德义”[33]。可见,与亲子关系相比福泽把夫妻关系作为人伦之本。这就否定了父家长制度下亲子关系优先于夫妻关系的传统。福泽渝吉对家庭做了定义,他认为“文明的家庭是亲友的集合”,进一步指出“父严母慈的家庭已经是遥远的从前,现今在家中虽有长幼老少之别,但尊卑秩序无益,老人是家友中之长者,年幼子女是新加入的亲友,一起说笑,一起劳动、休闲,共享苦乐贫富,文明天地悠悠”[34]。提倡一种和谐的、现代亲子关系的理想,否定了家制度下子女对父母单方面服从的忠孝思想。长子单独继承被作为封建遗存受到植木枝盛的抨击,“长男为何道理牺牲胞弟而垄断攫取过度的利润,本来兄弟就应该有同等的权利”[35]。他对兄弟之间的长幼秩序,视长对幼的先天优越为理所当然的观念做了彻底否定[36]。男女同权论倡导确立新的家族关系,其基础仍然是对女子实行良好的教育,认为受过良好教育的母亲能培养出优秀的国民,把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放在承担培养下一代国民的位置上。女子不仅被看做是家中的主角,其作用也被理解成为近代国家的建设作贡献,其作用与国家性课题密切联系到一起。

第二,输入了家族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观念。森有礼主张一夫一妻婚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唯一的神圣的婚姻形式,“结婚是人伦之根本……人只要结了婚,夫妻之间就会产生权利和义务,要互相忍耐……没有据此理结婚的人还不能称之为人类的婚姻……”[37]。他认为丈夫和妻子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保持贞操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法律上没有怀疑余地的子孙进行财产转让。森有礼作为一夫一妻论的主张和践行者的先驱,在1875年(明治八年)与广濑阿常结婚之际,签订了有名的结婚协议[38]。这种把婚姻作为两个自由的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使世人大开眼界。虽然10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但他向当时的日本输入并践行了西方的婚姻观念。这种观念正像他自己就近代资本主义婚姻所归纳的那样,第一,需要双方的同意和承诺;第二,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二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和二十岁以上的女子可以自由结婚;第四,应该在官府进行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有:第一,用欺诈或武力等方式结婚的应该取消婚姻;第二,双方中一方不满结婚年龄的;第三,双方中一方身体有病的;第四,不知道对方的不良行为而结婚的;第五,与他人关系甚密,通有私情的;第六,受到难以承受的非礼待遇的[39]江户时代的离婚一般被认为是“丈夫专横性的离婚”,这基本上已经成了定论。丈夫想要离婚,只要把叫做“三行半”(三下り半)的离婚字据交给妻子,离婚就成立了。在这个手续上,因为一般只有三行半字,这个字句就成了离婚的代名词。在江户时期,妻子只能忍耐丈夫的专横,即便丈夫随心所欲、单方面提出离婚,不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的她们只得听命。当把这样的丈夫看做是家长乃至其代言人时,“三行半”离婚字据就成了“家”制度的象征。然而,西方婚姻观中的婚姻不再是家制度下家与家的结合,结婚和离婚是个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个人意志的基础上,否定了家长对家族成员的权力。(www.xing528.com)

另外,福泽渝吉、植木枝盛等还在思想上宣传颠倒封建家族道德体系的言论。在亲子之间的扶养关系上,“父母有养育子女到其独立的义务,子女没有必须扶养父母这样的天地之真理”[40],主张子女没有对父母扶养尽孝的义务,而是父母应首先养育子女。事实上,无论夫妻之间还是亲子之间或者是家长对家族成员之间的扶养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经济问题。之后的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区分了法律的强制手段与道德、习俗之间的关系。植木枝盛等的思想,虽然没有涉及如此深层的问题,却把法律上关于亲子关系的观念传入了日本。

这样,以明六杂志为舞台,福泽渝吉、森有礼、植木枝盛等人非常活跃,他们利用在社会上的显赫身份和高知名度,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大力传播天赋人权论,这对后来的自由民权运动、大正德谟克拉西、日本国宪法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女性解放和家族观方面,他们激烈批评两性的不平等,主张女性独立和自由解放;颂扬西方一夫一妻的夫妻伦理,批判蓄妾制度为陋习,主张废除娼妓,宣传夫妻和婚姻源于个人之间的契约和爱情,使欧美的两性观及近代家族意识,乘文明开化之东风在日本传播。

第三,基督教与家族制度。随着基督教的传播在日本逐年兴盛,其对日本国民思想的影响逐渐增大,对当时日本的家庭生活影响方面,最大的影响是妇女地位的提高。以一夫一妻制为家庭生活之根本的基督教教义,是基督教在日本开展家族制度变革运动的思想基础。通过不懈努力,明治初期女子地位在家庭内外都得到了提高,比如在选择配偶时,女子以自己为中心,重视爱情因素的情况逐渐多了起来。基督教特别在倡导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推进废除娼妓等运动中发挥了中坚作用。这些运动都是在“日本基督教妇女娇风会”(以下称娇风会)的指导下开展的。娇风会成立于1886年12月,受世界基督教妇女禁酒联盟的影响,由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基督徒为中心设立,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在日本不仅开展禁酒运动,还展开了广泛的娇风运动。目的是为了提高妇女的地位,增加妇女的权利,矫正旧有的恶习、风俗及制度,把重点放在消灭有悖于一夫一妻制度的艺娼妓及蓄妾制度。娇风会的活动具体实行了具有先驱性的三大运动:第一,开展“修改民法及刑法的请愿运动”,基于一夫一妻的思想,要求在通奸罪上实行男女平等;第二,要求强化取缔妓女向国外偷渡,开展要求“制定在国外卖淫取缔法”的请愿运动;第三,废娼运动。首先通过机关杂志和举办讲演会等积极倡导废娼运动,努力唤起社会舆论对废娼的支持,其后随着1890年开设国会前后掀起的声势浩大的废娼运动,以此为背景,娇风会成为全国废娼同盟的核心团体,推进废娼请愿运动,娇风会间接或直接地促使明治时期的家庭生活近代化[41]。其着力倡导的一夫一妻制思想受到各基层的关注和厉行,对传统家制度下蓄妾等习俗的废除,在社会舆论和立法层面上所发挥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但是,也有人认为一夫多妻是统治阶级中存在的现象,在没有多余财产的耕作农民中一夫一妻制自然会得到遵守,一夫一妻的道德思想在基督教思想传入以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对基督教在日本社会确立一夫一妻制上的影响力抱怀疑态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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