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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家族制度与天皇权威确立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意图在于通过把天皇作为日本国家的家长,树立国民崇拜天皇的意识,确立天皇的权威。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与天皇权威确立

二、天皇权威的确立与“一君万民”

明治宪法共七章76条,第一章有关天皇的规定凸现了天皇主权的原则;第二章是臣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了帝国议会的构成及权限;第四章对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的权限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是有关司法权限及程序;第六章规定了有关国家财政的法律;第七章为补则。

在第一章关于天皇的部分,为组建天皇总揽统治权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确立天皇权威的核心部分。其中规定: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第1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3条);天皇乃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据宪法条规行使之(第4条);统治权包括:在帝国议会协赞下的立法权(第5条)、法律批准权(第6条)、召集或解散议会权(第7条)、议会闭会期间代替法律的紧急敕令发布权(第8条)、命令政府发布政令之权,但不得以命令更改法律(第9条)、官吏任命权和官吏薪俸的决定权(第10条)、对陆海军的统率权(第11条)、常备军的编制权(第12条)、宣战及媾和缔约权(第13条)、戒严的宣布权(第14条)、封爵授勋权(第15条)、实行大赦和特赦及减刑和复权的命令权(第16条)、设置摄政权(第17条)等各种大权。

议会闭会期间代替法律的紧急敕令发布权(第8条)表明天皇有超越议会的立法权。在行政方面,规定国务大臣的责任是辅佐天皇(第55条),可见国务行政权也掌握在天皇手中。至于司法,虽然有依法设置的单独系统的法院组织,但是其执行的法律是天皇认可的,并且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依法行使(第57条),天皇实际上也掌握着司法权。这样实际上天皇总揽了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宪法中天皇主权的原则,是完全以确立天皇的权威为目的的。

第3条为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把天皇作为政治和精神上的权威,赋予了最高的价值。这种权威并不是取向于赤裸裸的权力集中,而是孕育着天皇作为家长具有仁惠之心的价值取向。在天皇关于颁布明治宪法的诏书《大日本帝国宪法发布诏敕》中,采用了把制定宪法说成是有仁惠之心的天皇自己赐给臣民的理论展开方式,“朕承祖宗遗烈即万世一统之帝位,朕念及亲爱的、朕之祖先惠抚慈养之臣民,祈愿其增进康福,发展美德及优秀才能,并期望在臣民之翼赞之下共同建设国家之进步发展机运……兹制定宪法……朕率先垂范,朕的后嗣及臣民以及臣民的子孙要永世循行之。朕承祖宗揽统治国家之大权,将其传承与子孙,朕及朕之子孙将遵循此宪法之条规,努力厉行之。朕珍重臣民的权利及财产之安全,宣告保护之,并在此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使其达成完全享有”。可见天皇俨然一家之长,以发展家业、使家系永世延续为目标,以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和福祉的增进为己任,寓“家”制度的伦理于其中。其意图在于通过把天皇作为日本国家的家长,树立国民崇拜天皇的意识,确立天皇的权威。

从明治政府成立之初,就一直不间断地培养国民对天皇的崇拜意识,并一直努力创造确立天皇权威的机会。这是因为明治政府是在“尊王攘夷”的旗帜下,通过武力倒幕和王政复古建立起来的。即使在维新过程中,政府内部政治斗争不断,在关键时刻天皇表态成了维新官僚制胜的撒手锏。政府深知天皇对实施三大基本国策,扫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的重要性[22]。因此,就更有必要创造机会来强化天皇的权威。(www.xing528.com)

首先,政府在1871年(明治四年)废藩置县后进行了宫中改革,一改以前一律由宫女服侍天皇的旧法,安排豪杰山冈铁太郎、村田新八侍奉左右,让天皇学文习武,成为适应维新政府需要的君主。其次,安排天皇到各地巡幸,视察产业,表彰孝子、节妇和对产业发展有功之人。第三,1872年(明治五年)明治政府扩充了皇室的财产,皇室开支不问其用途,由大藏省支付,不足时补发。1882年(明治十五年)岩仓具视建议:为对付自由民权运动,制定宪法,必须首先巩固皇室的基础。他主张把皇室财产丰富到和全体国民财产等量的程度,使皇室财产足以支付军费,为不时之需应该把铁路也划为皇室财产,以确保军队运输[23]。岩仓的建议虽然没有全部得到兑现,但是通过土地及产业的不断增加,到1889年实施宪法时,皇室的资产总额达1000万日元,这样,天皇就成了日本最大的资本家和地主[24]。第四,政府还建立了维护皇室和天皇制的重重屏障。1884年(明治十七年)7月发布了《华族令》,设公、侯、伯、子、男5等爵位,分别授给原幕府将军、公卿、大名旧华族以及士族出身的官僚、将领、实业家等新华族。通过《华族令》的实行,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领域的头面人物聚成世代护卫天皇制的特权集团,构筑维护天皇统治的防波堤。《华族令》是为迎接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召开国会,遴选出贵族院成员以便更好地限制众议院对天皇可能形成的冲击而发布的。在这个意义上,华族成了保卫皇室的屏障。第五,确立天皇对军队的统率权。军队的指挥权最初掌握在陆、海军卿手中。1878年(明治十一年)设置独立参谋本部,1886年(明治十九年)改为军令部,军队从属于天皇。至此,掌握军队指挥权的参谋本部长不再从属于政府,拥有直接上奏天皇的权利,不受太政大臣和总理大臣的约束。这样,从制度上确立了军队是天皇的军队,并且在1882年(明治十五年)发布《军人敕语》,在心理上使军队是天皇的军队的印象深深印刻在国民心中。

通过这些创造天皇权威的措施,特别是天皇本人学文习武和巡幸各地,宣传了天皇的存在,其形象迅速放大。天皇作为新的统治者,手中既掌握着巨大的财富,还掌握着国家的军事力量,又有支持和保护天皇的华族制度,其作为统治者的基础逐渐牢固[25]

按照“一君万民”的理念,宪法第二章的条文明确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被称为“臣民”的日本国民均可被任用为文武官吏以及就任其他公职(第19条);负有服兵役、纳税的义务(第20条、第21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居住及迁徙的自由(第22条)和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第29条),以及信仰宗教的自由(第28条);非依据法律,不得予以逮捕、监禁、审问及处罚(第23条),不得剥夺其法律所规定的官审判之权(第24条),不得侵入及搜查其住宅(第25条),不得侵犯其通信之秘密(第26条),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因公益有必要处罚时,应按法律规定进行(第30条);在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的情况下,上述各项规定不得妨碍天皇实行大权(第31条)。

可见,根据宪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姑且被明确划分出来,但是这些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都是以不妨碍天皇实行大权为前提。以天皇为父、臣民为子的模拟亲子关系,创造出一种温情性强的氛围,臣民对权利的要求和对义务拒绝履行的情绪会消化在这种氛围中。臣民对精神上的权威即天皇的归属意识使本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淡化,臣民拥有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全部是仰仗天皇的恩赐,但是臣民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要得到家长即天皇的许可这样的暗示,最终达到了天皇一君统治万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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