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上帝
萨阿底没有像基督教神学,像安瑟尔谟、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那样系统地论证上帝的存在。他说:“造物主的存在是根据第一个证明即世界的创造确立的。”(22)简言之,在萨阿底看来,在证明了世界及万物都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同时,也就证明了上帝的存在,因为上帝创造世界本身就包含了上帝的存在。
那么,上帝的根本属性是什么?萨阿底首先以《圣经》为根据列举了上帝的五大属性:第一,上帝是一。经文的根据是:“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申命记》6:4)“你们如今要知道,我,唯有我是神,在我以外并无别神。”(《申命记》32:39)还有:“耶和华独自领导了他,并没有外族人的神与他同在。”(《申命记》32:12)第二,上帝是有生命的。《申命记》(5:22-24)就提到上帝在山上,从火中、密云中、幽暗里,大声对会众说话,还说耶和华是“永活的神”。在另外的地方说:“只有耶和华是真神;他是永活的神,是永远的君王。”(《耶利米书》10:10)第三,上帝无所不能。如经文所说:“我知道你万事都能做,你的旨意是不能拦阻的。”(《约伯记》42:2)还说:“耶和华啊,尊大、能力、荣耀、胜利和威严,都是你的。”(《历代志》上29:11)第四,上帝无所不知。有经文为证:“他心里有智慧,而且有极大的能力。”(《约伯记》9:4)耶和华的“知识无法测度”(《以赛亚书》40:28)。第五,没有任何东西与上帝和他的造物相像。如《诗篇》(86:8)所说:“主啊!在众神之中,没有能和你相比的,你的作为也是无可比拟的。”
在依据《圣经》列举出这些在他看来是“事实”的属性后,萨阿底又提供了逻辑上的证明。
关于上帝是一,萨阿底指出:“因为所有物体的创造者不能与他的造物同类,因为物体在数量上是多,所以,他是一。”(23)在这个论证之后,萨阿底着力反驳了这个问题上的二元论和多元论。他认为,如果存在两种根源,就可能出现需要彼此借助的情况,而这就意味着力量的缺乏,而上帝不可能缺乏力量。如果两个根源都有无限的力量,那么,在他们支配事物时,就有可能出现一个让人生,一个让人死,而此人同时既生又死的局面,而这是矛盾的,也是不可能的。最后,他又回到圣经:“只有耶和华是神;除了他以外,再没有别的神。”(《申命记》4:35)“天上地下,只有耶和华是神,再没有别的神了。”(《申命记》4:39)他还从《以赛亚书》(45:22,45:6,45:21)中找出了许多表明神的唯一性的经文。根据这些经文,上帝只有一个,没有别神与之共存。上帝可以有许多的名称,例如Adonay,Elohim,但是,不同的神名所表示的是同一个上帝,而不是多个上帝。(24)(www.xing528.com)
关于上帝的生命力、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知,他的论证是:这三个属性“从他创造了一切事物这一事实看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根据理性所揭示给我们的,只有具有力量,他才能够创造;只有具有生命,他才有力量;凡被创造的东西必然是从那个在创造事物之前就知道如何创造的创造者那里流溢出来的”(25)。就是说,上帝的创造行为已经证明了上帝的这三种属性。他强调,这三种属性是上帝同时俱在,也是我们的理性同时发现的。他说:“如前所述,通过上帝所创造的东西,他的生命力、全能和全知被确立起来了。我们的理性不可能在得出这三个属性之前先得出其中的一个。只能一下子一起得到它们。因为我们的理性不可设想任何没有生命的存在能够创造,不可设想没有力量的存在可以创造,也不可设想完满的造化之物会从一个不知道如何实行的存在那里流溢出来。”(26)实际上,这三个属性是对“创造者”一词的说明,只有同时具有这三个属性的存在才是创造者。我们的心智非常明白,它们三者是统一的,但是由于语言的局限性,我们不能一下子把它们同时表达出来。
在萨阿底那里,上帝的属性(attributes)和他的性质(qualit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性是根本性的,它们构成上帝的本质;而性质是与上帝相关的偶性,是比属性次要的东西。上帝的属性不能运用于人,如我们不能说某人是一,某人同时有生命、全知和全能,但是性质或偶性,例如爱、恨、气恼、快乐等等,则可以同时运用于神和人。萨阿底指出:“实际上,鉴于上帝是一切偶性的创造者,我们不能断言偶性可以运用于上帝。因此,当我们发现他在说他爱或恨某个东西时,其意思是他命令我们去做那些在他看来是可爱的事情,因为他使得我们必须爱那个事物。例如,《圣经》说:‘因为上主爱公正’(《诗篇》37:28),‘上主是有仁义的,他爱仁义’(《耶利米书》9:23)。”(27)也就是说,虽然这些语词可以运用于上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帝和人一样拥有这样的性质,而是指人的所作所为在上帝看来是可意的还是不可意的。换言之,这些人格性品质只存在于人,而不在本体论意义上属于上帝。萨阿底这样解释的目的是避免上帝的拟人化和走上神人同性论的误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萨阿底没有像在他以前的斐洛和以后的迈蒙尼德那样明确提出“寓意解经法”,但是他明确认识到,《圣经》中许多关于上帝的拟人化的语词不能按字面意义理解,因为它们是在引申或借喻的意义上使用的。他说:“我们知道,引申和转义以及运用言语的寓意,实际上是语言的本性和特点。”(28)因此,对于相关的字句,必要时应该给予特别解释。这些语词包括“头”、“眼”、“耳”、“嘴”、“唇”、“脸”、“手”、“心”、“脚”以及称上帝为“国王”之类。他利用前人的成果,把“上帝的手”(《出埃及记》9:3)解释为“上帝面前的灾害”(plague);将“在他的脚下”(《出埃及记》24:10)解释为“在他容光的宝座下”;把“根据上帝的嘴”(《出埃及记》7:1)解释为“根据上帝的话”;等等。(29)可见,萨阿底实际上使用了自斐洛开始的寓意解经法,尽管他并没有受到斐洛的影响。萨阿底是一个理性主义的哲学家,对于他来说,在理解上帝的帮助和属性时避免神人同性论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不自觉地使用寓意解经法来解释上帝的属性和性质是不足为奇的。
萨阿底还指出:上帝不是物质性的,因此“没有形体”。上帝不处在和任何事物的“关系”之中,因为他自永恒开始存在,没有什么被造的事物和它相关联。上帝也不在“处所”中,因为处所是物质的东西才占有的,他是非物质的,不论他的存在还是他的创造活动都不需要处所。“时间”范畴也不适合于作为时间的创造者的上帝,因为时间是物质存在之持续性的度量,上帝不是物质性的,所以也没有持续性或时间。同理,通常所说的“具有”、“位置”等范畴也不适用于上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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