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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新思维:逻辑思路和内容概要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后,本书就转入中国当前审判实践部分。在第二部分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展现了与上述模式完全不同的特殊内容和正当性原理。因而,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下,纠纷解决方案的正当性来源于当事人的同意,这种模式被称为“调解型模式”。

法官新思维:逻辑思路和内容概要

二、本书的逻辑思路和内容概要

本书试图论证,法官思维方式的各种模式,是与特定的判决正当性原理相联系的,而现行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对判决正当性原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破坏了原先的正当性原理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因而,本书首先探讨了法治国家中法官思维方式的一般理论,在介绍了法官思维方式的一般内容之后,本书探讨了究竟是否存在一种独立的法官思维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这样的法官思维方式,接着探讨了不同模式的法官思维方式与判决正当性原理之间的对应关系。然后,本书就转入中国当前审判实践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本书首先探讨在中国革命根据地时期产生的、并对今天的审判实践有着重要影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正当性原理,然后探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当前的审判实践的关系,最后论证了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使得原有的正当性原理不再适应于变化了的社会条件,因而,判决正当性原理的转换规定、制约了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

总体上来说,本书可分为两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本书首先提出了法治国家条件下人们对于法官思维方式的两种理解模式:以“法律适用”为理论原型,人们将法官思维方式理解为一种以三段论为核心的包含性模式,这种模式区别于政治、经济和行政领域所广泛应用的妥协性调整模式和目的手段模式;以“法庭论辩”为理论原型,人们将法官思维方式理解为一种高度制度化的、以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和说服为核心的法律讨论模式,这种模式中所运用的特殊制度内容,使得法律讨论模式区别于同样是高度制度化的立法和执法领域的思维方式。因而,无论是包含性模式,还是法律讨论模式,都体现了法官思维方式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人们对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两种不同理解模式,是与人们对于审判过程的理解相联系的:如果将着重点放在法官身上,审判过程就被视为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垂直性决定活动;如果将着重点放在当事人身上,审判过程就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横向性讨论活动。包含性模式体现了对司法过程的垂直性理解,这时,人们更容易强调判决是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决,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法律讨论模式体现了司法过程的横向性理解,这时,人们更容易强调判决是法官依据各当事人的相互辩论、说服活动形成的,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互动的结果。(www.xing528.com)

人们对于包含性模式和法律讨论模式的不同理解,是与不同的判决正当性原理相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的、频繁的商品交换要求人们必须能够合理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有在符合这种要求时,才能够得到人们的接受、信任和支持,即具有正当性。这也就是“法律的确定性”要求,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的,因而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指引;判决的形成过程和结论是可以预测的;判决结果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因而,判决形成过程中的确定性而非恣意性决定了一个判决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在法官思维方式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控制法官判决的恣意性以确保判决的正当性:一种是从判决内容方面来控制法官行为的恣意性,这时,判决的正当性来源于实体法规则,包含性模式与这种判决正当性原理相对应;另一种是从判决形成过程方面来控制法官行为的恣意性,这时,判决的正当性来源于正当程序下当事人负有的说服责任,这种说服责任是与当事人在审判中享有的程序权利相对应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在审判过程中的体现,法律讨论模式与这种判决正当性原理相对应。

在第二部分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展现了与上述模式完全不同的特殊内容和正当性原理。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解决纠纷的正式制度并不以控制法官的权力为目标,但是,在法官拥有这种广泛权力的背后,法官同样也有责任去说服当事人同意由法官依据其亲自调查案件的事实而形成的纠纷解决方案。因而,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下,纠纷解决方案的正当性来源于当事人的同意,这种模式被称为“调解型模式”。相反,上述的包含性模式和法律讨论模式,都可以归到与“调解型模式”相对应的“判决型模式”中去。判决型模式与调解型模式在正当性原理上的区别在于:在调解型模式中,由于以纠纷解决方案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为目标,因而,因当事人服判或不服判而带来的社会效果就成为评价判决正当与否的直接标准,判决型模式并不以取得当事人对个案判决的同意为目标,判决是否合乎法律制度成为评价判决正当与否的直接标准,体现出审判是通过维护法律制度而间接追求良好社会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纠纷数量的激增要求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为提高审判效率而引发的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制度,改革审判组织制度。这种审判制度改革在总体上否定了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为理想目标的正当化原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成熟起来的法治观念(即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精神,为这个社会接受新的正当性原理提供了必要条件。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引起的正当性原理转换在推动着现在的审判制度改革,而改革的目标也就是形成一种新的、能够取得人们接受、信任和支持的审判方式。这种新的审判方式就体现为判决型模式的法官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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