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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成果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存贷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存贷犯罪的过失罪过形式。因为,对于已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存贷制度的实害犯,往往由于主观要素证明的困难,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存贷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成果

四、存贷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对于一般犯罪来说,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目的、动机两种心理要素。

(一)犯罪故意

对于存贷犯罪来说,犯罪故意是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当然,存贷犯罪故意也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另外,过失能否成为存贷犯罪的罪过形式?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存贷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存贷犯罪的过失罪过形式。

在存贷犯罪中,有的犯罪危害结果较为复杂,不仅有破坏存贷法律制度,危害存贷管理秩序的抽象结果,同时,还包括了具体的损失结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确认,既有物质性的,也有非物质性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只能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中的一种结果,而对于另一种结果只能是刑法对行为人罪过的责难和谴责,作为一种客观的处罚依据和条件,是对行为人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一种情节评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对侵犯存贷犯罪客体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就可以认定这种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对于造成损失的结果可能是出于间接故意或过失,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则是对其客观处罚的依据;但是从行为人违反存贷法律制度的心理态度来看,则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其罪过形式只能根据行为人对客体造成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来决定。如《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罪,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www.xing528.com)

(二)犯罪目的

在存贷犯罪中,除了一般故意的要求之外,《刑法》对一些存贷罪名的主观要件提出了特殊要求,即规定成立某种犯罪主观方面须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如高利转贷罪中的牟利目的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些犯罪就成为了目的犯,即以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特定构成要件的犯罪。刑法中设置目的犯的意义在于,该目的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或者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产生影响。然而,目的犯的设置也会造成存贷犯罪刑事法网的疏漏。因为,对于已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存贷制度的实害犯,往往由于主观要素证明的困难,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存贷犯罪的未遂犯而言,更是由于处罚实害犯的未遂,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具备侵害的主观要素,对不能证明这种主观要素的侵害行为,就无法以实害的未遂加以处罚。[8]司法实践中,由于牟利或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外人无法深入其内心洞察,而行为人归案后百般抵赖或避重就轻,主观目的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由于行为人主观目的认识上的分歧不能定罪或随意定罪的现象屡屡发生。如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很难被认定的,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有的司法机关因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难以认定,同时为了避免适用死刑,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这样就会出现重罪轻判的情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都将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列举的方式具体化为若干行为,以此推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这种做法固然能够为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提供客观依据,但也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只注重那些“教条化”的客观事实,而忽视对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考察和判断,实际上消解了“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对犯罪构成的限制。鉴于此,现有存贷犯罪目的犯的刑事立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惩治严重存贷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建议在以后的刑法修改和完善中取消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中犯罪目的构成要件的设置,或者通过司法解释降低认定犯罪目的证明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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