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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犯罪数量的关键因素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额在存贷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多数存贷犯罪都以数额大小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1.存贷犯罪的数额要素犯罪数额与存贷犯罪有着密切联系,是存贷犯罪最具定量特色的因素。从数额与情节的关系来看,在某种意义上,数额就是一种情节,它们都表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都是存贷犯罪构成的数量要素。在存贷犯罪中,数额对犯罪的成立与否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存贷犯罪数量的关键因素

一、存贷犯罪的数量要素

(一)存贷犯罪的数额、情节与结果

经济犯罪总是与金钱相联系的。所以犯罪金额的大小,便成为认定是否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准”。[9]存贷犯罪的数额反映了其犯罪客体受侵害的程度,在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界限时发挥着主要的或者决定性的作用。数额在存贷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多数存贷犯罪都以数额大小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

从《刑法》规定来看,存贷犯罪的数量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形式:第一,在罪状中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一般类型的数额,或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等特种类型的数额,包括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第二,在罪状中明确规定“严重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情节”中的情节,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第三,在罪状中明确规定“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中的结果,如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有的学者将上述三种情况都看作是情节犯中的“情节”。[10]以上数额、情节、结果三种定量因素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定罪作用,应当区别开来。但它们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在外延上存在交叉或重合的情况。同时,大多被并列规定在同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中。

1.存贷犯罪的数额要素

犯罪数额与存贷犯罪有着密切联系,是存贷犯罪最具定量特色的因素。数额不仅影响着存贷犯罪行为的性质,而且反映了行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存贷犯罪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从而影响着对行为人的量刑。刑法对存贷犯罪数额的规定,有的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标准;有的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提高法定刑档次的依据,即使在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存贷犯罪罪名中,其定罪量刑也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因素。如《刑法》第175条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骗取贷款罪的定量构成要件,虽然没有明文“数额”,但基于存贷犯罪的特点可以判断,其中也包含着对数额因素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存贷犯罪的情节要素

当立法者认为仅仅规定数额不能足以描述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时,往往用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的用语即“情节”加以规定。这里所指的作为存贷犯罪构成定量要素的情节,仅是在罪状中明确以“情节”词语表述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概括性“情节”,以此与数额、结果等要素区别开来。其中有的情节是犯罪成立的唯一要件,有的情节是犯罪成立的选择要件,而有的情节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是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从数额与情节的关系来看,在某种意义上,数额就是一种情节,它们都表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都是存贷犯罪构成的数量要素。同时,刑法往往将情节、数额并列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数额一般是综合性情节中的一种因素。两者的区别在于定量特点和作用有所不同。综合性犯罪情节的范围大于或包含了数额,前者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后者则仅指犯罪对象或结果的经济价值量或数量。但在情节与数额并列的刑法条文中,情节显然不包括数额。如《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重构成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因“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列,则此“情节”中就不再包括“数额”的要素。另外,数额更具有明确性,是对犯罪的具体量化。在存贷犯罪中,数额最能够体现存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作为该类犯罪的重要构成特征被规定在刑法规范条文中。而情节犯中的情节则显得比较概括和模糊,综合反映了犯罪的主客观罪量要素,是罪量的标志性规定。而即便是存贷犯罪的情节犯,罪量也是判断是否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等综合性定罪标准中最主要的因素。

3.存贷犯罪的结果要素

有的存贷犯罪的构成要件中都规定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犯罪对象的物质性经济损失或犯罪后果,也是犯罪定量因素的立法表现形式,如《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中“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等规定。虽然上述存贷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与数额、概括性情节一样反映了存贷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的轻重和定量的一面,但相对来说,它是一种对存贷犯罪的客观结果或后果的具体描述,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构成要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数额、情节则是存贷犯罪构成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定量构成要件,反映了存贷犯罪主客观两方面的罪量大小。也就是说,这一点两者是有区别的。

(二)存贷犯罪数量要素的定罪作用(www.xing528.com)

作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中的定量要素,数额、情节和结果在定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区分存贷犯罪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时候一般都能起到决定性或主要的定罪作用,具有在存贷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之外的独立地位。

1.存贷犯罪数量要素的构成要件地位

在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额、情节和结果等定量要素是衡量经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构成定量要件。在存贷犯罪中,数额对犯罪的成立与否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而我国刑法有关条文也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将数额作为金融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具体来说:

(1)刑法明文规定一定的数额是构成某些金融犯罪的必备条件,也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并适用刑法有关条文中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如《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条文中,均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基本构成或加重构成要件。

(2)一定的数额是衡量某些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为构成要件的金融犯罪的主要根据。如《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条文,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损失”等的构成要件。

(3)对于某些虽没有“数额”、“情节”,也没有“后果”、“损失”等结果要求的金融犯罪,一定量的数额同样也具有决定作用。如《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没有将“数额”、“情节”等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但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都涉及犯罪数额,因而,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节”、“后果”、“损失”程度,从立法精神到司法实践都应该以犯罪数额作为起点。

2.作为存贷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情节”

这里着重探讨存贷犯罪刑法条文中综合性“情节”是否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作为体现刑法总则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规定,刑法分则对许多经济犯罪的构成在罪量上作了“情节严重”的特别限定,包括存贷犯罪中的一些罪名。但对于这种综合性情节因素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对立观点:(1)肯定论或称“构成要件说”。认为“情节严重”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某一方面情节严重,被刑法规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就表明它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作用,因而就属于构成要件。[11](2)否定论或称“提示说”。认为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时,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而不是构成要件。[12]比较来看,肯定者的观点是正确的。我国刑法采取了“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对犯罪总体上作了定量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犯罪构成也应当包含质与量的两个方面。须指出,没有定量要素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不是否定了该种犯罪量的规定性,而是其定性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性质及行为程度,已经足以表明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即罪量,而无须在罪状中对犯罪构成进行量的限定。与此相反,如果定性的构成要件不能明确地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而构成犯罪的,则有必要在罪状中规定犯罪构成的数量要素。

3.是否所有数量因素都为存贷犯罪的定量构成要件?

毋庸置疑,除了存贷犯罪之外,数额、情节等定量要素也存在于其他种类的犯罪之中,但刑法并不是将所有犯罪的罪量要素都规定为构成要件。反之,刑法分则中有的犯罪构成未作罪量限定,也不意味就否定了该犯罪具有量的一面。这些犯罪通过行为性质、方式的法律描述,就直接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严重程度,况且《刑法》第13条已将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因此,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构成就不再进行量的限定。此时,数量要素就不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说,数量要素主要是具有定量特色的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并非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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