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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犯罪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这些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都是存贷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良好的信用意识和有效的信用监督,能够对金融犯罪产生有效的防控,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根本上遏制存贷犯罪的发生。

存贷犯罪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三、存贷犯罪的原因分析

与其他金融犯罪一样,存贷犯罪也是多种原因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层面的原因;既有金融外部环境金融监管的因素,也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因素。归纳起来,存贷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供求失衡,投资渠道不畅,金融制度供给缺失

首先,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中没有像美国社区银行那样针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着种种如对银行信贷配置的限制、中小民营银行准入的限制等约束力量,中小企业本身融资就难,而这些限制性政策更是影响资金供给量,使民营企业愈发陷入融资困境。

其次,由于我国金融制度中的利率管制,过低的贷款利率会加剧资金供求之间的失衡。在市场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资金短缺情况下,政府往往通过国有银行加强对稀缺资金的信贷配给,以扶持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仍然存在。这种货币政策导向催生了非法集资现象的出现。在通货膨胀时期,负的实际存款利率使得居民持有金融资产所得到的不是应有报酬,而是无形中的损失,这一方面抑制了人们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储蓄意愿,使得国家金融系统的资金来源不足,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非法集资的高利率变得更加具有吸引力,从而增加了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来源。

其三,现有国家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市场对新的金融制度服务的巨大需求。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缺少较高的层次性、缺乏丰富的金融工具股票市场对所有企业都制定了统一的上市标准,但没有适合非国有企业上市融资的子市场;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受到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两方面的限制等。[4]这些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都是存贷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金融管理制度不健全,自身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监管检查乏力

金融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利益和推动力的同时,也潜藏了可怕的高风险因素,以至于当代社会被称为“核金融”时代。金融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客观上导致了金融犯罪的发生。具体说,货币的内在属性缺陷是金融犯罪产生的根源,信用制度的发展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条件,信用监督弱化使金融犯罪放控不力,金融全球化则助长了金融犯罪的欲望。[5]“金融诈骗侵害的对象比较复杂,除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形资产——货币资金外,还包括他们的无形资产——银行的信用和资信证明。”[6]包括存贷犯罪在内的金融犯罪直接破坏了信用制度和银行信誉,严重动摇了金融市场运行的支撑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没有实现上机管理,难以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缺乏征询和调查的正常程序和渠道,更缺少有效的手段监管。银行和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加上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给银行控制信贷风险带来了挑战;在信贷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而忽略了对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审查;银行内部对不良贷款催收以及稽核部门对催收情况的检查,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呆账”、“坏账”、“死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设定随意性较大,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

(三)人为因素导致贷款监管制度执行效果差,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www.xing528.com)

国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经办人业务能力不强,对贷款违法犯罪活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有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追求业绩,不严格执行和遵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不认真审核、鉴别,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有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办人或业务主管人员经不起利益诱惑,从存贷业务中吃回扣或者收受贿赂,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违法放贷,最后往往导致信贷资金大量流失而无法追回;有的金融机构即使对于一年一度的年终查账,也基本上流于形式,犯罪分子利用这种监督检查乏力的状况,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并得逞。

(四)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基础薄弱,社会管理失范

完备的诚信体系、良好的社会管理是一个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良好的信用意识和有效的信用监督,能够对金融犯罪产生有效的防控,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根本上遏制存贷犯罪的发生。但由于我国当前信用意识薄弱,金融领域失信现象严重,当使用正常、合法的手段难以满足对金钱的欲望时,危害金融的犯罪就自然产生了。一些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盈利,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的金融机构员工自身职业素质不高,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捞取好处的本钱,或事业上失去了追求,工作上消极以待,生活上寻求刺激,对金钱产生强烈的欲望,在不法分子的利诱之下,往往置法律规章于不顾,走向犯罪的深渊。有学者即指出,“道德冒险成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原因。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出于市场竞争压力、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和单位内部环境的影响,实施道德冒险行为成为金融市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他们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金融机构资金、名义、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7]另外,我国信用中介市场呈现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有限,中介服务的市场化水平较低,没有及时替补政府职能转变后需要行使的社会信用管理职能,造成社会信用制度缺失,使得金融欺诈现象恣意猖獗。

(五)被害人的过错和贪欲对非法集资犯罪起到负面推动作用

由于存贷犯罪属于法定犯,其对社会一般的道德侵犯不及自然犯罪那么强烈,人们对于存贷犯罪行为人的道德谴责较弱,有时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在相当程度上减弱了犯罪人的可谴责性。在一定程度上,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一种互动关系,许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都是有过错的,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被害人都是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积极参与集资,这种贪婪、趋利的心理不仅最后造成了自己的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这种主观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弱了犯罪人的犯罪感。例如,浙江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55亿余元,哈尔滨圣瑞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等,这些案件的涉案金额如此之大,都令人触目惊心。在这些案件中,非法集资者一般都许诺15%到30%的高息回报,在吉林宇全工贸总公司韩某某集资诈骗案中,犯罪人许以月息3%,6个月付息、1年后还本金。[8]在如此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利令智昏的被害人丧失了基本判别能力,甘愿冒险参与高风险的集资活动,同时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扩散了存贷犯罪的恶劣影响。

(六)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和约束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公共决策和政策规范时松时紧。使得区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无法划清。“没事就是民间融资,出事就是非法集资”,监管政策导向不明确,反而不利于培育民间金融体系。同时,也加大了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出现了一些集资案件刑事处置的社会效果不好、规范依据与价值判断背离的问题。如2008年湖南吉首集资事件,集资户或诉求于政府或迁怒于政府,引发针对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又如2011年浙江东阳吴某案中,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该罪与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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