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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整体来看,存贷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1.犯罪领域不断扩大,并逐步趋向国际化。近年来,存贷犯罪随着新兴金融活动领域的拓展而不断滋生蔓延。其三,存贷犯罪一旦案发,往往存在与其他犯罪互相交织的特点。

存贷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

二、存贷犯罪的现状特点

(一)存贷犯罪的总体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进行,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发展迅速,创新品种推陈出新,从事存贷业务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不断增多。然而,目前国家存贷管理制度存在诸多漏洞,银行等金融机构存贷业务的安全监管缺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较低。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奉行“用户至上主义”准则,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内控与外防机制的完善,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存贷业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长态势,犯罪类型和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从整体来看,存贷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

1.犯罪领域不断扩大,并逐步趋向国际化。近年来,存贷犯罪随着新兴金融活动领域的拓展而不断滋生蔓延。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刑事案件有增无减,涉罪领域日益扩大。除传统的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涉案领域外,保险理赔、证券投资计算机网络等领域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都有违法犯罪分子涉足。例如,以保本付息为诱饵进行所谓的“委托理财”,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股票在境外即将上市、能获取巨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集资诈骗;利用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实行贷款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向保险业不断渗透蔓延,也引起了我国金融监管层的警惕。[3]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跨境的存贷犯罪案件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境外犯罪分子窜入我国境内,与境内犯罪分子联合作案,并大肆挥霍骗取的资金、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犯罪国际化的特点和趋势愈加明显。

2.犯罪主体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既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行业的不法分子;既有高层管理人员,也有一般员工;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在犯罪形态上表现为共同犯罪。相比自然人犯罪,单位实施贷款犯罪的情况更加突出,无论从犯罪手段、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影响都远远超过前者。其中,不少大案要案则是由金融机构内部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新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组织结构更加趋于严密,这种严密性已经不再单纯体现为犯罪分工更加完整和明确,而是更为突出地表现为利益关系上严密有序,犯罪结构趋向家族化和集团化。为了实现大量集资或吸存资金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传销企业的报酬奖励分派模式,发展相当数量的骨干中介分子,以给予其额度不菲的奖励为“激励手段”,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紧密依赖,犯罪组织结构愈发紧密,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非法传销的特征。除了上述犯罪主体之外,政府官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涉案较多,与金融领域腐败渎职犯罪相伴而生。

3.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与其他犯罪交织并发。首先,在传统的存贷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分子本身没有什么经济实力,却利用虚假报表、拉拢信贷人员等手段骗取贷款;有的人还与担保企业或抵押企业共同勾结,利用假担保、假抵押骗取贷款;还有人通过先按时还贷,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然后再继续高额贷款,最后携款逃跑;有些犯罪分子在贷款后将资金通过不同账户进行转移,甚至转移到境外账户,以此使银行陷入追债的被动局面。其次,随着科技浪潮席卷金融业,高新技术推动了金融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然而,金融电子化、信息化在给金融业带来交易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金融风险。近年来,存贷犯罪无论是行为手法还是行为过程,都越来越呈现高科技化的特点。犯罪分子通常具备金融与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熟悉存贷业务的运作方式及各个环节,善于利用现有存贷法律法规的漏洞打“时间差”、“擦边球”,且犯罪活动策划周密,隐蔽性较强,给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极大难度。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存贷犯罪,较之传统犯罪具有手段更为隐蔽、传播速度更为迅速的特点,存贷犯罪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智能犯罪”或“白领犯罪”。其三,存贷犯罪一旦案发,往往存在与其他犯罪互相交织的特点。在实施存贷犯罪行为的同时,实施其他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罪或是以行贿、渎职等方式实施犯罪,尤其是一些内部人员参与的存贷犯罪,多与挪用、贪污、职务侵占、渎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具有并发性特征。

4.涉众型存贷犯罪占相当比重,所造成的经济和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要案,如“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等一批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众多不特定受害人如下岗人员、离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投资经验不足、防范意识不强,加之求富心切,极易被不实报告和虚假宣传所蒙蔽,成为存贷犯罪的受害者。在这些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相当惊人,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犯罪分子往往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入的本金和高息,或者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或者予以转移、隐匿、挥霍,使得弱势受害群体损失惨重,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受害群众心理上难以平衡,无法承受被骗结果,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反映问题,希望引起政府等各方面的重视,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将矛头转向法院、政府等部门,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轻则堵塞交通,重则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

在分析我国存贷犯罪总体情况的基础上,笔者针对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十分关注的非法集资犯罪,就其社会危害、行为特征及发展趋势作专门分析。

1.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及危害

近些年来,我国生产经营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与之相对的是社会资金大量剩余,民间资金持有量持续增长,流动性资本日渐增多。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近期虽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仍然很低,存款收益很少,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投资者金融知识匮乏,对境内外资本市场了解有限,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受限,公众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在正常投资渠道过于狭窄的情况下,转而寻找不正当的投资渠道,因而引发了集资者从合法融资渠道之外募集资金的冲动。由此来看,非法集资活动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www.xing528.com)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开始,非法集资现象开始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出现。起初,非法集资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仅限于特定地域内的特定的人,集资数额最多也只有几百万左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非法集资的规模开始扩大,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开始从内部向整个社会蔓延,参与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几个亿的甚至数十亿的案件层出不穷。如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经理沈某某非法集资案;江苏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总经理邓某非法集资案;湖北荆州周某某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河南三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涉案金;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哈尔滨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等;内蒙古万里大造林集资诈骗案;北京碧溪家居广场、亿霖木业集资诈骗案等。

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在联合发布的《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参加集资的群众大多是城镇下岗人员、退休老人、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缺乏起码的理财常识和法制观念。这些人受利益驱使,将自己的“血汗钱”、“养老钱”、“养儿钱”期望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利润,有的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而犯罪分子携款潜逃,不但使大量群众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还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由于非法集资的利率远远超出法定利率,诱使部分储户提走银行的储蓄,使得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游离于金融机构体外运转。削弱了银行的筹资能力,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运作,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形成局部金融风险,危及社会稳定。(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集资案发后,涉及追缴赃款的问题,但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是多年之后才暴露出来的,集资款项大多用于返还前面出资者的本金、利息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一时难以将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出资群众往往通过集体上访方式主张利益诉求,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处置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事态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归纳起来,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特点:

(1)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通过违法违规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有价证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黄金投资”、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2)涉及人员面广人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实践中,往往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就涉及成百上千群众,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十亿,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损失。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从浙江丽水“母猪客”张某非法集资3.5亿,到“小姑娘”杜某非法集资7亿元,再到“银泰房产”非法集资16亿、浙江金华吴某集资诈骗38亿元,都对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冲击。

(3)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计账方法简单粗糙、账目混乱,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犯罪分子为了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在初次缴纳集资款时,都能为其出具集资凭证,其中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以协议、合同等。但犯罪分子大多只在凭证上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很大,记账方式简单,更没有建立正规的会计账本,毫无规范性可言,这也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难度。

(4)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后遗症多,难以处理。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的趋利心理,对出资人承诺高额回报,且具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披着“合法”的外衣,因而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许多群众受利益驱动,头脑发热,防范意识降低,甘冒钱财落空的危险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同时,非法集资活动从集资到案发少则三年、五年,多则八年、十年,隐蔽性、周期性很长,加上参与集资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案发,就会出现暴力逼债、集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问题,且这些社会问题因涉及面广、敏感度高而难以处理。

(5)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与腐败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如“新国大”集资诈骗案牵涉出有证监、工商、银行等职能部门多名官员涉案,如原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张某某,原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期货处处长宋某等。非法集资助长了腐败行为,而腐败行为又保护了非法集资,两者结合在一起,牵涉的部门和关系十分复杂,导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另外,从非法集资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智能化将更加突出,欺骗性、隐蔽性将更强。非法集资者不再满足于用公司、企业的合法身份做掩护,而是想方设法地进一步加强伪装,骗取有关政府部门的信任,寻求地方保护,甚至利用媒体引导舆论,然后进行集资犯罪;第二,犯罪组织将更加严密。目前,集资犯罪的组织结构具有很强的传销色彩,随着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集资犯罪组织将更加严密,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第三,犯罪职业化将更加突出。尤其是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和藏匿赃款的伎俩将更加“专业化”,案件查处的难度增大;第四,非法集资犯罪与同黑恶势力相勾结,涉黑、涉恶的存贷犯罪案件增加,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大案要案中呈现明显的有组织性、甚至集团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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