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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及其中介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就在于在其环节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介才构成推论。个别特殊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可以看作是质的推论,正如实有判断具有同样的质的规定方面。

逻辑学(下):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及其中介

1. 推论,当它是直接的时,就以像直接规定那样的概念规定为它的环节。所以这些规定是形式的抽象规定性,它们还没有由中介形成具体,而只是个别的规定性。因此第一种推论原本是形式的。进行推论的形式主义,就在于停留在这第一种推论的规定上面。概念分裂为自己的抽象环节,它以个别普遍为其两端,并且本身显现为处于两端之间的特殊。它们由于自己的直接性之故,作为只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合起来成一个别的内容。特殊在自身中直接把个别和普遍两环节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特殊便首先构成了中项。特殊由于它的规定性之故,一方面被包括(蕴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另一方面,特殊对个别的东西也具有普遍性,又把个别的东西包括在自己之下。但这种具体性最初只是两面性;直接推论里的中项是在直接性之中,它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是作为单纯的规定性,它所构成的那个中介还没有建立起来。于是,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就在于在其环节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介才构成推论。

个别特殊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和普遍连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己下降到个别。——这些规定 [35] 作为端而相互对立,而在一个差异的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两个都是这种规定性,在这种规定性中,它们是同一的;它们的这种普遍规定性就是特殊。但它们既与特殊对立,又彼此相互对立,因为每一端都是在其直接性之中。

这种推论的普遍意义是:个别的东西本身是无限的自身关系并因此只是一个内在的东西,它通过特殊转入为实有正像转入为普遍那样,它在这里不再属于它本身,而是处于外在关联之中;反之,当个别的东西分割自身为其像特殊那样的规定性时,它在这种分离中就是一具体的,并且作为规定性的自身关系,就是一普遍的、自身相关的、从而又是一真正个别的东西;它在普遍那一端中就从外在性出来而返回为自身。——在第一种推论中,推论的客观意义只不过是肤浅地呈现着,因为各规定在其中还没有建立为统一,而这统一却构成推论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推论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还是它的各项所具有的那种抽象意义,不是自在自为的,而仅仅是孤立于主观意识之中。——此外,个别、特殊与普遍对比,如已经看到的,是推论规定的必然的本质的形式对比;缺点不在于这种形式的规定性,而在于每一个别规定并在这种形式之下同时更丰富些。——当亚里士多德对推论本性这样说明:“假如三个规定彼此这样相关,即:一端是在整个的中间规定中,而这中间的规定又在整个另一端中,那么,这两端就必然连结在一起”,他不过只是抓住了单纯的附属关系。这里与其说是表述了三项相互的规定性,不如说只是表述了一端和中项、中项和另一项的同等附属关系的重复。——现在,当推论依靠三项上述相互的规定性时,也立刻表明了,其他推论式所给予的诸项的其他关系,只有在那些关系可以归结为上述的原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具有像知性推论那样的效用;那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推论式与第一式并立,而是一方面在它们应该是正确推论的情况下,它们只有依靠一般推论的本质形式,即第一式;但另一方面在它们与第一式有分歧的情况下,它们又是第一种抽象形式所必然过渡的变形,并从而进一步把自身规定为总体。这里是怎么回事,下面立刻就可以看到。

于是,个别特殊普遍就是推论在其规定性中的普遍格式。个别包括(蕴含)在特殊之下,特殊又包括在普遍之下,因此个别也包括在普遍之下。另一方面,特殊附属于个别,普遍又附属特殊,因此普遍也附属于个别。特殊就一方面说,即对普遍说,是主词;而它对个别说,又是宾词;或者说,特殊对普遍而言,是个别;它对个别而言,又是普遍。因为在它之中,两个规定性联合起来了,两端就由于它们的这个统一而结合在一起。那个“因此”显得是在主词中出现的结论,它由主观的洞见演绎为两个直接前提的关系。当主观的反思把中项对两端的两种关系作为特殊的、并且虽然是直接的判断命题说出时,那么,结论,作为有了中介的关系,总之也是一个特殊的命题,而“因此”或“所以”就表示它是有中介的命题。但这个“因此”必须不要看作是一个外在于这个命题的规定,仅仅在主观反思中有其根据和地位似的,而不如说是以两端的本性为基础,两端的关系只是为了并由于进行抽象的反思,才又作为单纯的判断命题说出来,但它们的真正关系却建立为中项。——所以,个别是普遍,当这是一判断时,它就是一个单纯主观的情况;推论正在于这一点,即这不单纯是一个判断,即不是一个由单纯的系词或空洞的“”而是由有规定、有内容的中项造成的关系。

假如因此便把推论单纯看作是由三个判断组成,那么,这就是一种形式的观点,它不提推论中唯一关键所在的各规定的关系。根本就是单纯主观的反思,把各项分开为两个分散的前提和一个与它们相差异的结论,如:一切人都是要死的,

卡尤斯是一个人,

所以他是要死的。

2. 在直接的知性推论中,各项具有直接规定的形式,按照这一方面,各项就是内容,现在必须从这一方面来考察推论。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可以看作是质的推论,正如实有判断具有同样的质的规定方面。这个推论的各项,正如实有判断的各项那样,由此便是个别的规定性,因为规定性通过它的自身关系,被规定为对形式漠不相关,从而是内容。个别的东西是某一直接具体的对象,特殊性是对象的规定性、特性或关系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普遍性又是在特殊的东西里更抽象、更个别的规定性。——主词既然作为一个直接规定的主词还没有在它的概念中建立起来,那么,它的具体性也就没有归结为本质的概念规定,它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因此便是不曾规定的、无限的多样性。个别的东西在这种直接性中具有无穷数量的属于它的特殊性的规定性,因此,其中每一规定性都可以在一个推论中构成对于这个别的东西的中项。但它通过任何其他中项又与另一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它通过它的每一特性就在实有的另一接触和关联之中。——再者,中项在与普遍的东西比较之下,也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本身包含较多的宾词,个别的东西就可以通过同一的中项再与较多的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因此,把握一事物许多特性中的哪一种,并用它来使这事物与一宾词结合,这原本是完全偶然随意的事;其他的中项是到其他宾词的桥梁,甚至同一中项自身也可以是到不同宾词的桥梁,因为它作为特殊的东西比普遍的东西包含更多规定性。

然而不仅是一个不确定数量的推论对于一个主词都是同等可能的,也不仅是一个个别的推论就其内容是偶然的,而且这些涉及同一主词的推论一定也过渡为矛盾。因为一般区别最初是漠不相关的差异,它同样又在本质上是对立。具体物不再单纯是一个现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在概念中对立物的统一,它才是具体的,对立物把自身规定为概念环节。现在,当具体物按照形式推论中各项的质的本性,按照适合于它的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来把握时,那么,推论便分配给它以符合这个中词 [36] 的宾词;但当从另一方面推论出相反的规定性时,那么,以前的结论便因此表明是错的,尽管它的前提乃至它的结果就其自身都是对的。——假如从“一堵墙刷蓝了”这一中项推论出这堵墙从而是蓝的,那么,这种推论是正确的;但假如这堵墙加刷了黄,那就不管上述推论,墙也可以是绿的;从加刷黄这一情况本身,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墙是黄的。假如从感性这一中项推论人既不善,也不恶,因为无论善或恶,都不能作关于感性的东西的宾词,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结论是错的;因为关于作为具体的人,精神性的中词同样也适用。——从行星、卫星彗星太阳的重力这一中项,可以正确地结论说:这些天体都要落到太阳里;但它们并不落到太阳里,因为它们同样各自是自己的重力中心,或如人们所称的被离心力所推动。与此同样,从社会性这一中词可以得出公民共产的结论;从个体这一中词,假如同样抽象地追随这一中词,也会得到国家解体的结果,譬如由于执着个体,德意志帝国 [37] 便得到解体的结果。恰恰是再没有比这样一个形式的推论被认为更不充分的了,因为它之使用哪一个中项,是靠偶然或随意。不管这样的演绎如何美妙地通过了推论,它的正确性也完全得到承认,这也引不出丝毫东西,因为总还剩下其他的中项可以找到,从那些中项可以同样正确地演绎出恰恰相反的东西。——康德的理性的二律背反不外是:一个概念一方面以它的一个规定为基础,另一方面又同样必然地以另一规定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不要把一个推论的不充分和偶然单纯推到内容上去,好像这种不充分和偶然都与形式无关,而唯有形式才牵涉到逻辑似的。不如说,内容之所以是这样片面的质,其故正在于形式推论的形式,内容是由于那种抽象的形式而被规定为这样片面的。这就是说,内容是一具体对象或概念的许多质或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质,因为它就形式而言,应该不过是一个如此直接的、个别的规定性而已。个别性那一端,作为抽象的个别性,是直接的具体物,因此也是无限的或无法规定的多样性的东西;中项同样是抽象的特殊性,因此是这种多样的质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同样,另一端也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因此,形式的推论在本质上由于它的形式之故,就它的内容说,是一个完全偶然的东西:假如是这个那个对象被置于推论之下,这诚然对于推论并不是偶然的;逻辑抽掉了这样的内容;但假如是一主词作基础,推论从这主词推出什么概念规定,这却是偶然的。

3. 当推论的诸规定是直接、抽象、自身反思的规定时,推论的规定就这方面说,就是内容规定。但它们的本质的东西不如说是:它们并不是这样自身反思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而是形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本质的关系。这些关系第一是两端对中项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直接的,即前提命题propositiones praemissae,一方面是特殊对普遍的关系,即大前提propositio major,另一方面是个别对特殊的关系,即小前提propositio minor。第二,两端的相互关系也呈现着,这样的东西是有了中介的,即结论conclusio。那些直接的关系,即前提,是一般的命题或判断,并且与推论的本性相矛盾,按照推论的本性说,有区别的概念规定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同样也应该建立起它们的统一;判断的真理是推论。前提尤其不能停留在直接关系上,除非它们是纯粹同一的命题,即什么也引导不出来的、空洞的同语反复,它们的内容总直接是有区别的规定,所以它们并不直接是自在自为地同一的。

因此,对前提的要求通常说:它们应该被证明,即它们也同样应该被表现为结论。于是两个前提提供了两个另外的推论。但这两个新的推论一共又提供了四个前提,后者又要求四个新的推论;这四个推论有八个前提,它们的八个推论又为其十六个前提提供了十六个推论,如此等等以至于一个无穷的几何级数。

所以这里又发生了无限的进展,它以前在较低的“有”的领域中曾经出现过;而在概念范围中,即从有限物的绝对的自身反思范围中,在自由的无限和真理区域中,却不再能够期待它出现。在“有”的领域里就指出过:什么地方发生了到坏的无限的进展,什么地方便呈现着一个质的“有”和一个要超出那里的无力的“应当”之间的矛盾;进展本身就是重复着对质的东西所发生的统一的要求,而又经常回到与要求不适合的限制里去。现在形式推论中,直接关系或质的判断是基础,而推论的中介则是建立起来的东西,作为比基础更高的真理。前提的证明无限前进,并不解决上述矛盾,只是永远重新恢复矛盾,重复同一个原始的缺欠而已。——无限进展的真理倒是要扬弃这种进展本身以及那种由它规定的、已经被认为有缺欠的形式。——那个形式就是像个别-特殊-普遍那种中介形式。个别-特殊特殊-普遍这两种关系应该有中介;假如这一点以相同的方式实现了,那就仅仅是个别-特殊-普遍这一有缺欠的形式分而为二了,并且如此以至于无穷。特殊对个别说来,有一普遍的形式规定,对普遍说来,又有一个别的形式规定,因为这些关系总之都是判断。它们因此需要中介,但通过那种中介形态,不过重又发生那应该扬弃的关系而已。

因此,中介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实现。就特殊-普遍的中介而言,个别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中介必须获得

特殊-个别-普遍

个别-普遍-特殊

假如对这种过渡,按照其概念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形式推论的中介,就推论的内容说,如以前所指出,是偶然的。直接的个别的东西,在其规定性里,有无法规定数量的中项,而这些中项又总有同样之多的规定性;所以推论的主词应该与一个什么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那完全在于外在的随意性或总之在于外在的环境和偶然的规定。因此,中介就内容说,既不是必然的,又不是普遍的,它不是以事情的概念为根据;推论的根据不如说是外在于中介的、即直接的东西;但直接的东西在诸概念规定中就是个别的东西

从形式上看,中介也同样以关系的直接性为它的前提;中介本身因此是有中介的,并且是通过直接的,即个别的东西的。——更确切些说,个别的东西通过第一种推论的结论而变成了进行中介的东西。结论是个别普遍;个别由此而建立为普遍。在前提之一、即个别-特殊这个小前提中,它已经作为特殊;因此它就作为这样的东西,即这两种规定在其中联合起来了。——换句话说,结论自在自为地把个别表现为一般,并且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中介,所以是作为一个必然的关系。单纯的特殊性曾经是中项;这个特殊性在结论中发展了,建立起来了,作为个别的东西与普遍性的关系。但普遍的东西还是一个质的规定性,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当个别的东西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它就建立为两端的普遍性或说是中项;它就自身说,是个别性这一端,但因为它现在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它同时又是两端的统一。

1. 第一种质的推论的真理,是:某物与一质的规定性、即一个普遍规定性之结合,并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通过一种偶然,或是在一个别性之中。推论的主词在这样的质中,就不回归为它的概念,而只是在它的外在性中形成概念;直接性构成关系的根据,从而构成中介;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真正是中项。

但推论关系进而是直接性的扬弃;结论不是一个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第三者;它因此包含一个否定的统一;中介因此现在被规定要在自身中包含一个否定的环节。

在这第二种推论中,有两个前提:特殊-个别,与个别-普遍;只是第一个前提还是直接的;第二个前提个别-普遍,则已经是有中介的,即通过第一种推论;第二种推论因此以第一种推论为前提,正如第一种反过来也以第二种推论为前提那样。两端在这里作为特殊与普遍而相互规定;普遍假如还有它的地位,它便是宾词;但特殊却换了它的地位,它成了主词,或者说建立个别性那一端的规定之下 [38] ,正如个别中项或特殊的规定来建立那样 [39] 。两者因此不再是它们在第一种推论中所曾经是抽象直接性。不过它们还没有建立为具体物;因为每一个都处在另一个的地位之中,所以每一个既是在自己特有的规定中,同时又在另一个的规定之中,虽然仅仅是外在的

这种推论的明确的客观的意义是:普遍的东西,因为它毕竟是它的特殊的东西的总体,所以并不自在自为地是一个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而是通过个别性才是它的诸属 [40] ,它的其他诸属通过直接外在性便从它那里排除出去。另一方面,特殊的东西同样也并非直接地和自在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而是否定的统一剥去了它的规定性,从而把它提高为普遍性。——当个别性应该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时,它是否定地对待特殊的东西的;它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

2. 但各项最初还是直接的规定性;它们由本身发展不成什么客观意义;其中两项所获得的改变了的地位,最初还只是外在于它们的形式;它们因此也和在第一种推论中那样,总之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即两种质本身不是自在自为地,而是通过一偶然的个别性联结起来的。(www.xing528.com)

第一式的推论曾经是直接的推论,或者说,当它在其概念作为在规定里自身还没有实在化的抽象形式中时,它也同样是推论。当这个纯粹的形式过渡为另一格式时,这从一方面看,就是概念已开始的实在化,其时,在各项最初的直接的、质的规定性里,中介的否定环节,从而一个其他形式规定性就将建立起来。——但同时这又是推论的纯形式之变为他物;推论不再完全符合这个纯形式,并且那个在推论各项里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也与原始的形式规定相差异。——当推论仅仅被看作是在一种外在反思中出现的主观推论时,它就被当作是推论的一个,这个属应该与类,即与“个别-特殊-普遍”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但这一推论最初并不与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它的两个前提是“特殊-个别”或“个别-特殊”和“个别-普遍”;中项因此两次被蕴含,或者说两次是主词,于是其他两项都附属于它;所以这个中项并不一次是在进行蕴含或说是宾词,而另一项又是被蕴含或说是主词;或一项附属于它,而它本身又附属于另一项。——这个推论不符合推论的普遍形式,其真正意义就是:当普遍形式的真理在于成为一个主观偶然的联结时,它就过渡为这个推论。假如第二式的结论(即不借助于就要提到的、使结论成为某种不曾规定的东西的那种限制性)是正确的,那么,其所以正确,是因为结论就其自身说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这种推论的结论。但在第一式的结论那里,情况也正相同;它的结论的真理,是由于第二式而建立的真理。——说第二式只应该是一个,在这样的观点之下,会忽视第一种形式之必然过渡为第二种形式,并且把第一种当作真正的形式而停留在那里。因此,假如在第二式(它由于老习惯,并无别的理由,被介绍为第三式)中,一个在这种主观意义上正确的推论应有其地位,那么,它就必须与第一式相适合,这样,既然一前提“个别-普遍”具有中词在一端之下的蕴含关系,那么,另一前提“特殊-个别”就必定会获得与它所原有的相反的关系,并且可以把特殊蕴含在个别之下。但一个这样的关系会成为“个别是特殊”这一规定的判断之扬弃,并且只能在一不规定的、即一特称的判断中有其地位;因此,在这个式中的结论只能是特称的。但特称判断,如前所说,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正因此这样的结论不能算是有多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特殊和普遍也成为两端,并且是直接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所以它们的关系本身也是漠不相关的;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规定性当作大项或小项,因此也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前提当作大前提或小前提。

3. 当结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它就是一个对这些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关系,从而是普遍的关系。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种推论的中介曾经自在地是偶然的中介;在第二种推论中,这种偶然性便是建立起来的。所以它是自身扬弃的中介,这中介具有个别和直接的规定;由这种推论联结起来的东西,终究必须是自在直接地同一;因为那个中项,即直接的个别,是无限多样的、外在的被规定之有。所以在那个中项里建立起来的,不如说是自身外在的中介。但个别性的外在性就是普遍性;那个中介通过直接的个别东西,便超出自身,指向它的另一中介,从而另一中介通过普遍的东西便实现了。——换句话说,那由第二种推论联合起来的东西,必须直接结合;通过为这种推论的基础的直接性;并不能够得到一个规定的结合。这种推论所指向的直接性,与它自己的——“有”的扬弃了的、最初的直接性——不同,所以是自身反思的或自在之有的直接性,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这种推论的过渡,就上面所考察的方面说,和“有”的过渡一样,曾经是变为他物,因为作这过渡的基础的,是质的东西,并且诚然是直接的个别性。但是,就概念而言,当个别性扬弃了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时,个别性就把特殊和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表现了这种推论的偶然性;两端并不会通过它们所具有的中项那个规定的关系而结合起来;因此,这种推论并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而且那还适合于这种推论的肯定的统一也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当中项在这种成为它的真理的规定 [41] 中建立时,这已经是推论的另一种形式了。

1. 这第三种推论再也没有一个直接的前提了;“个别-普遍”关系是由第一种推论,“特殊-普遍”关系是由第二种推论而变得有中介的。因此它以前两种推论为前提;但前两种也反过来以它为前提,正如任何一种推论都以其余两种为前提那样。于是在这种推论中,推论的规定总之就完成了。——这种相互的中介也正包含以下一点,即每一种推论尽管就其自身说,都是中介,同时在它本身那里又不是这种中介的总体,而是在自身中具有一种直接性,这种直接性的中介又是处于推论之外的。

个别-普遍-特殊”这种推论,就其本身看来,是形式推论的真理,它表述了这一点,即它的中介是抽象普遍的中介,两端不是按照其本质的规定性,而是仅仅按照其普遍性被包含在中项之内的,所以不如说,那应该有中介的东西,恰恰不是在中项里结合起来的。所以这里建立的东西,就是推论的形式主义之所在,推论的各项具有一个直接的、与形式漠不相关的内容,或者说各项是还没有自身反思成为内容规定那样的形式规定,两种说法都是同一回事。

2. 这种推论的中项诚然是两端的统一,但在其中抽掉了两端的规定性,它就成了不曾规定的普遍的东西。但假如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被抽出来的东西,与作为被规定了的两端,同时又相区别,那么,它对两端说来,本身也还是一个规定了的东西,并且这个整个也是一个推论,这个推论与它的概念的关系也必须考察。中项作为对它的端加以蕴含的普遍的东西或说宾词,连一次也不被蕴含或说连一次也不是主词。因此,假如这种推论作为推论的一个属而与推论相应,那么,这样的情形只有当一种关系“个别-普遍”有了应有的关系,而另一关系“普遍-特殊”也获得同样的关系时,才会实现。这样的情形在一个判断中,即在一个否定的判断中实现了;在那个判断中,主词和宾词的关系是漠不相关的。所以推论是合法的;但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因此,这个命题的两个规定,哪一个被当作主词,哪一个被当作宾词;在推论中哪一个被当作个别一端,哪一个被当作特殊一端,即被当作小项或大项,现在也都是无所谓的。假如以上的情况,按照习惯的假定看来,有赖于前提中哪一个是大前提或小前提,那么,在这里这一点就变得无所谓了。——这就是通常的第四式的根据,第四式为亚里士多德所不知,它所涉及的区别尤其是全然空洞、毫无兴趣。其中各项的直接位置就是第一式中的位置的颠倒;按照判断的形式的考察,既然否定的结论的主词和宾词并没有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而是这一个也可以占据那一个的位置,那么,哪一项当作主词,哪一项当作宾词,便无所谓了,因此,哪一个前提被当作小前提或大前提,也同样无所谓了。——特称的规定(尤其是当注意到这种规定可以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也助长了这种无所谓状况,这种状况使那个第四式成为某种完全无聊的东西。

3. 在一种推论里,普遍的东西是中项;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作为两端的统一,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但由于普遍性最初只是质的或抽象的普遍性,所以两端的规定性并不包含于其中;它们的结合,假如有结合的话,也必定同样在一个处于这种推论以外的中介里有其根据,并且就这个根据看来,这种结合也和在以前的各种推论形式那里一样,是完全偶然的。但现在由于普遍的东西被规定为中项,并且其中不包含两端的规定性,所以这个规定性被建立为完全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从这种单纯的抽象,当然首先就发生了推论的第四式,即无关系的推论式:“普遍-普遍-普遍”,这种推论抽掉了各项的质的区别,从而以各项单纯外在的统一、即各项的等同为其规定。

1. 数学的推论说:假如两个事物或规定等于一第三者,那么,它们彼此之间也相等。——在这种推论中,各项的附属或蕴含关系都消亡了。

一般的第三者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但它对它的两端却又丝毫没有什么规定。因此,三者中每一个都同等可以是那第三个进行中介的东西。哪一个用来进行中介,从而三种关系中哪两种应该被当作直接的,哪一种应该被当作有中介的,那要依靠外在环境和其他条件,——即依靠它们中哪两个是直接给予的。但这样的规定与推论本身毫不相干,完全是外在的

2. 在数学中,数学的推论被当作是一个公理,——一个本身自明的第一命题,既不能够、也不需要证明,即不能也不需有中介,不以任何其他东西为前提,也不能从任何其他东西引导出来。——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它是直接自明的这一优点,那就会表明这个优点在于推论的形式主义,抽掉了各规定的一切质的差异,只接受其量的相等或不相等。但这种推理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而没有前提或没有中介;在这种推理中唯一被考虑的量的规定,只是由于抽掉了质的区别和概念规定才有的。——线、形彼此相等,仅仅是就其大小来了解的;一个三角形被建立为与一个四边形相等,但不是因为三角形等于四边形,而是唯一就大小说的,如此等等。概念及其规定也同样不会在这样推论的进行中出现,因此也根本不会形成概念;甚至连知性面前也没有形式的、抽象的概念规定;因此,这种推论的自明的东西就仅仅依靠推论对于思想规定是如此贫乏而抽象。

3. 但实有推论的结果,不单纯是一切概念规定性的抽象,从那里所发生的直接的、抽象的规定的否定性还有另一个肯定的方面,即它的其他规定性建立为抽象规定性,它因而变成了具体的

首先,全部实有推论都互为前提;在结论中结合起来的各端,也只有在它们以别的方式由一个在别处有了根据的同一而联合时,才是真正地和自在自为地结合起来了;中项,像它在以前考察过的推论中的状态一样,应该是各项的概念统一,但却只是一个形式的规定性,这个形式规定性并没有建立为各项的具体的统一。但每一中介的这种事先建立的东西不单纯是一个一般现成的直接性,像在数学推论中那样,而是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一个中介,即对于每一这样的东西都有两个其他的推论。所以真正呈现着的东西,不是以一个现成直接性为基础的中介,而是以中介为基础的中介。所以这不是量的、抽掉中介形式的中介,倒是与中介相关的中介,或说是反思的中介。相互的事先建立(互为前提)的范围,即这些推论相互进行推论的范围,是这种事先建立的自身回归,事先建立在这范围中形成一个总体,而每一个别推论所指向的他物,并不借抽象而这范围之外,而是包括在这范围之内。

其次,从个别的形式规定方面,已经表明了在形式推论的这个整体中,每一个别的形式规定都得到了中项地位。中项曾直接地被规定为特殊,它从而通过辩证运动被规定为个别普遍。这些规定每一个也同样经历过两端的位置单纯否定的结果,是质的形式规定在单纯量的、数学的推论中的消亡。但真正呈现着的东西,却是肯定的结果,即:中介不是通过一个别的、质的形式规定性来实现,而是通过这些形式规定的具体同一性来实现。以上所考察的三种推论式的缺点和形式主义就在于:这样一个个别的规定性却要构成它们的中项。——所以中介把自身规定为直接的或抽象的形式规定的漠不相关,和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肯定的反思。于是直接的实有推论就过渡为反思推论

在这里对推论的本性及其各种形式所提出的阐明之中,也附带考虑到普通考察和讨论推论时构成主要兴趣的那种东西,即在每一式中怎样就能够作出正确的推论;不过那里只提出了主要环节,而略去了假如牵涉到肯定和否定判断以及量的规定(尤其是特称)之区别时所发生的情况和纠缠。——关于逻辑推论的通常观点和处理方式的一些观察,将在这里仍有其位置。——大家都知道这门学说已发展到如此细致,以致它的所谓精巧变成了众人厌烦和唾弃的东西。当天然的知性在一切精神修养方面出头来反对毫无实质性的反思形式时,它也起来反对那些矫揉造作的理性形式的知识,并且以为由于以下的理由可以免去这样的科学,因为知性对于这种科学中所汇录的个别的思维运用,不须专门学问,就出于天然地自己办好了。假如合理思维的条件是要对推论公式辛苦研究,人们在实际上就会对于这样的思维很讨厌,就像(序言中已经说过的)他们假如不曾研究解剖学生理学就不能走路和消化,也同样会对此很讨厌。正如这些科学的研究可以对饮食营养法不无用处,理性形式的研究也无疑会对思维的正确性会有更重要的影响;这里即使不须细究那涉及主观思维修养,即真正关于教育学的方面,但也不得不承认以理性的运用方法及规律为对象的研究,本身必定有最大的兴趣,——至少不低于对自然规律及其特殊形态的知识的兴趣。假如发现了大约六十种鹦鹉和一百三十七种水苦荬等不会受到轻视,那么,发现理性形式就更加不可以轻视;一种推论式比一种鹦鹉或一种水苦荬不是更要高得无可比拟吗?

因此,愈是把对理性形式的根本鄙视看作不过是野蛮,就愈是要承认对推理及其特殊形态的普通说明,不是一种理性的认识,不是把这些形态作为理性形式那样的说明;三段论式的智慧所经受的轻蔑,是由于这种智慧毫无价值招来的。它的缺点在于它不论好歹总是推论的知性形式上面,概念规定就按照这种形式而被认为是抽象的、形式的规定。死抓住这些规定作为抽象的质,就更加没有道理,因为在推论中,这些规定的关系构成了本质的东西,并且它已经包含了附属和蕴含。即:个别本身就是普遍,因为普遍附属于个别;普遍本身就是个别,因为普遍蕴含着个别;更确切地说,推论正是把这种统一显明地建立为中项,而推论的规定也恰恰是中介,这就是说,概念规定不再像在判断中那样以这些规定的相互外在性为基础,倒是以它们的统一为基础。——于是通过推论的概念就道出了形式推论的不完善;在形式推论中,中项不作为两端的统一,而被固执为一个形式的、与两端有质的差异的、抽象的规定。——因为连这样的关系或判断也仍然被当作是完善的关系,尽管其中的形式的规定就像在否定的和特称的判断中那样漠不相关,从而这些关系或判断更与命题相近,所以上述的看法就更加空无内容。总之,由于质的形式“个别-特殊-普遍”被当作最后的和绝对的东西,推论的辩证观察就完全垮了,从而其余的推论就不被看作是那个质的形式的必然变化,而被看作是。——至于第一种形式推论本身是否将被看作仅仅是与其余各种并列的一个属,抑或将被看作同时是又是属,在这里是无关宏旨的;当其余各种推论还原为第一种时,便出现了后一情况 [42] 。即使这种还原实现得不明显,那么,第一式所表示的外在蕴含的同一的形式关系也始终是基础。

这种形式的推论是矛盾,即:中项应该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但却不作为这样的统一,而作为与那应该成为统一的两端有质的差异的规定。因为推论是这样的矛盾,它本身就是辩证的。它的辩证运动表现它在完全的概念环节之中,即:不仅那个蕴含关系或特殊,而且否定的统一和普遍,都同样在本质上是结合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同样只是特殊性的一个片面的环节,它们都同样是不完全的中项,但它们同时又构成它们的发展了的规定;通过三种格式的整个过程,次第在这些规定每一个中来表现中项;从那里所发生的真结果是:中项不是这些项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而是它们的总体。

因此,形式推论的缺点不在推论的形式,——形式倒是合理性的形式,——而在于它仅仅作为抽象的,因此是无概念的形式。以前曾经指出过,抽象规定由于它的抽象的自身关系之故,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形式推论的成就下外是:仅仅从这个中项推出或推不出一个主词对一个宾词的一种关系。这并无助于用这样一个推论来证明一个命题;中项是一个无概念的质,由于中项的抽象规定性之故,照样也可以有其他中项,从它们推出相反的东西,甚至从同一个中项也可以再通过其他的推论来演绎出相对立的宾词。——此外,因为形式推论的成就不多,它便也是某种很简单的东西;发明出来的许多规则之所以已经使人感到累赘,因为它们与事情的单纯本性的对比如此强烈,但也因为在它们所牵涉的事例中,推论的形式的内含,由于外在的形式规定,尤其是特称的形式规定以此之故不得不主要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便终于减少了,就形式而言,所带来的结果也完全没有内含。——三段论式所陷入的不利,其最有理由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一个如此迂阔而无概念的事业,其对象的唯一内容却是概念本身。——许多三段论式的规则使人想起算术家的方法,他们关于算术运算同样提供了一大堆规则,一切那些规则都以人们没有运算的概念为前提。——但数字是无概念的材料,算术运算是外在的总括或分离,是一种机械的方法,已经发明了计算机器来完成这些运算;与此相反,推论的形式规定是概念,假如把它们当作无概念的材料来对待,那就有了最强烈和最鲜明的抵牾。

这样无概念地对待推论的概念规定最极端的例子,当然是莱布尼兹(全集,二卷,l页),他把推论置于错列变数的计算之下,并用这种计算算出可能有多少推论排列法;——即先考虑肯定和否定,然后考虑全称、特称、不定、单称判断的区别,找出了2048 这样的结合法是可能的,其中除去了不能用的之后,剩下24个可用的格式。——莱布尼兹为了不仅要找出推论的形式,而且也要找出其他概念的结合法,大量利用了错列变数的分析。用来发现这种情况的运算,和用来计算一组字母有多少字母结合法,在一次骰子戏中可能有多少掷法,在一次西班牙纸牌戏中可能有多少分牌法等等的运算是相同的。所以这里找出的推论的规定和骰子、纸牌的点数被列成一类;理性的东西被当作是僵死的和无概念的东西;概念的特征的东西及其规定作为精神性的东西彼此相关,并通过这种相关而扬弃直接的规定,它们却被放在一边了。——莱布尼兹这样应用错列变数的计算于推论以及其他概念的结合,与陆路士 [43] 声誉不佳的艺术毫无区别,莱布尼兹对计算的应用除了从数目方面看较有方法而外,其余的无意义的地方却和陆路士的艺术相等。——这里与莱布尼兹所钟爱的一种思想有关联,他少年时就怀着这种思想,尽管它不成熟而浅薄,以后也未放弃,这是关于概念的普遍特征,——即关于一种书面语言 [44] 的思想,在这种书面语言,每一概念都表现出它是怎样从其他概念演绎出来的一种关系,或怎样与其他概念相关——好像在那本质上是辩证的、即理性的连结中,一种内容即使自身固定下来,它也仍然保持着相同于它曾经具有的那些规定。

卜鲁盖 [45] 的计算无疑抓住了使推论关系能以隶属于计算之下最彻底的办法。这种计算依靠抽去判断中关系的区别,即个别、特殊和普遍的区别,并坚持主词和宾词抽象的同一,使它们都在数学的相等之中;——这样的关系使进行推论成为命题的完全空无内含和同语反复的铸造。——在“玫瑰花是红的”这个命题中,宾词不应该指普遍的红,而只是意谓着被规定了的玫瑰花的红;在“一切基督徒是人”这一命题中,宾词应该仅仅指那些是基督徒的人;从这个命题和另一命题:“犹太人不是基督徒”,便推出结论:“所以犹太人不是人”(即那些不是基督徒的人),这样的结论使那种三段论式的计算在门德尔森 [46] 那里得不到好的推荐。——卜鲁盖说他的发明的一个结果,是posse etiam rudes mechanice totam logicam doceri,uti pueri arithmeticam docentur,ita quidem,ut nulla formidine in ratiociniis suis errandi torqueri,vel fallaciis circumveniri possint, si in calculo non errant〔能把全部逻辑机械地教给没有文化的人,就像把算术教给小孩子那样,而只要在计算中没有错,他们就可以不用害怕在推理中为错误所折磨,或为谬妄所欺骗〕。——通过计算,就能机械地把全部逻辑教给没有文化的人,——这样的推荐是对一种有关逻辑科学表示的发明所能说的最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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