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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高校自主招生腐败问题的对策

时间:2023-0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监督,通过司法部门和学校共建,预防高校自主招生腐败的新途径。如果一旦出现“招生腐败”,也便于落实相关责任人,从而起到强化高校招生部门责任意识和堵塞滋生腐败漏洞的作用。

预防高校自主招生腐败问题的对策

五、预防高校自主招生腐败问题的对策

(一)法律法规要超前

自主招生政策自试行以来,一方面,各相关高校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相继出台了自己的招生监督办法。这对于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质量,体现教育公平,树立良好社会声誉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不同地区的学校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之间,在条例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自主招生工作是为了“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选拔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促进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尽管这项工作经历时间不长,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必须一开始就应按照严格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操作,这样才能真正让自主招生成为21世纪选拔人才这一新途径得以延续,而现有的法规和政策并未对此做出详尽的说明。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自主招生行为,推进自主招生工作更加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制度建设紧跟上

1.在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制度的有效性是和惩罚措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设计制度应考虑其是否与惩罚措施相联系。一项制度若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则制度缺乏刚性的执行力,也就谈不上有效力。如:在设计公示制度中,必须有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制度的有效性是和约束监督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设计制度应考虑其是否与有约束力和监督作用。

2.在制度的制定上。高校在行使招生自主权时,要用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招生录取工作。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校必须对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使招生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依法招生,不给个别试图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者提供可乘之机。制订科学规范、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生工作办法,可以起到有效的约束监督作用。

对于招生期间的工作,高校应该严格招生工作人员的选派条件、工作任务、工作纪律、责任和权利,以及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坚决做到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实行监督责任制,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积极采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为录取工作设定严格的录取原则和录取标准,从技术上严格保证按照规定程序阅档录取。而且每一个录取步骤都由计算机自动记录存档备案,使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增加,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考生的利益,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思想教育不放松

思想教育的对象不仅是自主招生的主体,同时还包括所有公民在内的全体国民。对自主招生的主体,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加强政策观念和法纪观念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廉政教育,使自主招生主体能够防微杜渐廉洁自律,既要做到自律,又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对全体国民,要加大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国民能够了解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方面宣传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遵守招生纪律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以各种典型事例教育人们引以为戒,把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合理、道德、合法的基础上。思想教育并非一剂万能良药,面对来自社会和人自身的种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冲击,要提高人的素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可以通过系列教育,实现真正的转变,努力达到国民均能“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境界。

(四)监督机制要覆盖

要治理腐败就必须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要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必须有独立的监督空间;要有独立的监督空间,必须设立独立的监督机制。体制独立是监督独立的前提,离开体制独立谈监督独立是不现实的。

1.内部监督,即自我监督

(1)领导监督。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学校领导监督招生录取是最有力的,也是最直接的,可以直接纠正违规,责令查处违纪行为。因此,学校领导应经常深入到招生现场开展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2)招生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监督。凡是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招生计划的制订、录取过程中的特殊和疑难问题、录取计划及专业调整问题等都要报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3)纪检监察监督。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同步监督和重点检查,督促和支持招生部门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招生中的违纪违规现象。

(4)全体师生监督。学校应体现“以教师、学生为本”的理念,让教师和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活动中来,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www.xing528.com)

2.外部监督

(1)法律监督。司法监督,通过司法部门和学校共建,预防高校自主招生腐败的新途径。通过预防,加强监督,加强震慑的作用,使其不敢腐败。

(2)政府监督。这就要求自主招生的全过程要面向全社会公开,必须接受来自包括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3)引入新的监督力量。高校自主招生监督极有必要引入新的监督力量,这样的监督力量,可由司法机关组织人员充当,也可由教育部组织人员来充当。通过引入新的监督力量,让他们参与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整个过程之中,一方面可以遏制高校“招生腐败”,建立起“发现机制”和“预警系统”。另一方面,可不受地方权力的约束,避免递条子、打招呼的现象。这样,就堵住了招生中的“走后门”现象。如果一旦出现“招生腐败”,也便于落实相关责任人,从而起到强化高校招生部门责任意识和堵塞滋生腐败漏洞的作用。

(4)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一是必须允许媒体进入一切“神秘”的招生程序,让更多的人了解更多的信息。二是必须使自主招生学校认识到“尊重人民群众基本知情权”的必要性,积极配合媒体的相关行为。如:向社会公布自主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对各自的分工、职责予以详细说明;公布招生制度、监督制度及相关政策并予以详细说明;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有争议的问题和媒体报道的相关问题予以解释说明,涉及相关人员职责的,应结合相关纪律监督条例,给予一定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惩处力度要加大

有了好的制度机制、监督机制并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出现违纪者,但一旦违纪,如果惩处力度加大,惩处到位,自然会对想违者产生心里压力,使其不敢为。特别是与所承担的风险权衡,就会去掂量孰重孰轻的问题,如果风险大于腐败带来的益处,则会出现不敢违,反之,则以身试法者就会大有人在,那么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成为“纸老虎”。

各级领导和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建设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负起责任来。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有关部门排除干扰,及时查处招生违纪案件。对违纪人员发现一个处罚一个,不能姑息;对其他有关人员更要视其情节依照法律及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大家,取信于民。

由此可见,高校自我约束是自主招生的立身之本,社会监督是高校自主招生的可靠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高校自主招生便可以沿着螺旋式的轨迹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克勇.我国高等教育结构的协调与招生制度改革[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6,(3)1.

[2]方卫星,方霆.中国自主招生发展态势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建议[J].宜春学院学报,2008,(6)3.

[3]刘进,沈红.高校自主招生:中俄比较与启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10)5.

【注释】

[1]作者简介:邹滢,三峡大学纪委、监察处信访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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