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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教授会权利的确定及终身教授的晋升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17年哈佛大学成立法学院教授会,1819年成立神学院教授会,这些专业学院的教授会独立负责本院的学术事务,决定教授的任命和晋升、课程、招生、授予学位和学生纪律问题。早期哈佛大学校长和董事会对任何大学教授都保留任命权,但是随着专业学院的发展,校长只保留了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神学院终身教授的任命权。在埃利奥特校长之前,哈佛大学还是按照前任校长们的方式自己任命教授,并争取董事会的同意,咨询个别教授或文理学院院长。

哈佛大学教授会权利的确定及终身教授的晋升

三、教授会

哈佛大学成立之初并没有独立的教授会,导师是唯一住校的负责学生管理和学习的教师群体,但是这一群体由于任期较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治理力量。因此不断更换导师以及校长的治理倾向,使得哈佛大学没有建立独立的教授会。

哈佛大学成立后,在很长时间里只有1名或者2名住校导师,他们就成为了当然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由7人或12人或15人组成,大部分是非住学校导师。[14]随着暂时性导师转为长久的导师,导师的权力逐年增大,为了限制导师的权力,校长列维利特甚至将住校导师的建议权也剥夺了。导师们对他们在学校的权利和地位很不满意。导师尼可拉斯·席勒(Nicholas Sever)曾写信给校长,说他对校长不咨询导师就专权地分配房间的做法不满,对学生按照社会等级而不是学术成绩排名的做法不满,最后他建议校长在以后要考虑导师的建议,但这些建议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列维利特校长认为,他可以不考虑导师的建议,而按照自己的思路做事,这是在法院授权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该看到,他的做法损害了导师在学生中间的权威,对学校发展带来了很坏的影响。学生们不服从导师的管理,挑起很多起夜间闹事事件。董事会为了迎合导师,向学生显示导师的权威,1718年,增加了导师10英镑的额外补贴,并逐步恢复导师在学术管理方面的权力。1720~1725年间,导师增加到7人,他们分管招生、纪律、教学,被认为是大学治理的三大机构。至此,教授会正式成为哈佛大学一个独立专职负责学生学术事务的治理机构。

1754年后,教授会在监事会建议提高课程质量和改进教学方法方面,逐渐独立行使职能。监事会想重建教授会,增加高级教师的人数,使其成为一个更大的高级专业人员的治理机构。1740年,哈佛大学教授会只有2位教授和1名教学人员,到1765年时又增加了3位教授。当时是4位导师,监事会要求导师必须在4门课程中的一门课程具有专业水准,能够讲授大学四个年级的课程。这四门课程是拉丁语、希腊语逻辑学数学。演讲、修辞、英文作文仍然是导师们通常讲授的课程。经过这样的改革,教授会就成为更加现代化和更加专业化的团体。1782年,董事会建立了第二个教授会——学院教授会,共有3位教授。这样,哈佛大学教授会成员就有6位教授、4位导师,但此时导师的任职时间还是很短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教授会逐渐分享了对学术方面治理的部分权力。

(一)教授会权力的确立

教授会虽然获得了一部分权力,但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主导下,很少能够完全不受约束地行使学术权力。1820年,教师们起来反抗科克兰德校长的政策,要求恢复教师们在专业领域的权力,特别是开设课程和制定课程政策的权力。经过斗争,教师在学生招生、课程、纪律等方面得到更多的权力。1824年,哈佛大学教授联名向董事会抱怨教授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其中以乔治·蒂克纳最为激烈。他列举了欧洲各国大学的制度,以及许多法律和统计资料,充分说明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必要性。为解决这一纠纷,董事会于1825年召开会议投票作出重要决定,教授必须被选入董事会。这个决定结束了一个世纪以来教授是否参加董事会的决策机构的争论。[15]哈佛大学吸收一位教授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修改了哈佛大学章程,授予教授负责学生考试和选拔、监督学生行为以及与教学有关的权力。[16]

董事会希望,在校长的领导下,教授们能在教务和培养督促学生上,付出时间和精力。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教授可以提出广泛的政策建议,虽然最后决定权仍在董事会手里,但是教授在决策中的地位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1825年的会议也确立了系在大学内部管理中的地位。该会议规定,每系必须由正教授组成一个委员会,处理教学和课程方面的有关事宜。系设系主任,院设院长,由各系教授轮流担任。这就正式确立了教授会主管教学研究,与学校行政官员和董事会分权管理的制度。1817年哈佛大学成立法学院教授会,1819年成立神学院教授会,这些专业学院的教授会独立负责本院的学术事务,决定教授的任命和晋升、课程、招生、授予学位和学生纪律问题。

(二)终身教授的晋升

教授会在获得学术方面的权力之后,仍然受到来自校长和董事会否决权的限制,但这种否决权很少使用。因此,在哈佛大学中,行政人员实际上总是按照教授的意见和判断处理学术事务,教授在学术政策制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教授会受董事会委托,拥有制定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校历,决定课程计划,确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及学位授予标准,确定与教育和科研人员的聘任和晋升有关的人事政策。教授会在终身教授和系主任的选聘及评定审查中起决定作用。系主任通常主持该系的教授会。学校、学院、系三级都设有教授会,一般来讲,教授会的发言权仅限于学术领域,对大学的其他方面发展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力。[17](www.xing528.com)

终身教授的晋升以前是以内部晋升为主,后来逐渐演变为全球招聘的方式。早期哈佛大学校长和董事会对任何大学教授都保留任命权,但是随着专业学院的发展,校长只保留了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神学院终身教授的任命权。由于终身教授的花费很大,任命终身教授的权力保留给校长,成为哈佛大学校长影响大学学术发展决策的一个主要工具。

在埃利奥特校长之前,哈佛大学还是按照前任校长们的方式自己任命教授,并争取董事会的同意,咨询个别教授或文理学院院长。后来,埃利奥特校长建立了一个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文理学院所有院系的教授任命提供咨询。校长只向董事会提交经过教授会讨论认可的教授任命,而保留任命首席教授的权力,但是并不经常使用这种权力。教授们可以自己决定任命教授和提拔年轻教师,但是财政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这使教授会的规模不至于过分扩大。

后来,在教授的任命上,科南特校长认为,董事会和校长没有义务顺从各个院系的意见。他很乐意各个院系就任命的候选人提供建议和咨询。为改变洛厄尔校长时期以重视本科生教学而不是任命世界一流学者作为教授的标准,科南特校长采取多种措施以学术研究水准而不是其他作为任命终身教授的条件。

科南特认为,年轻教授在哈佛大学呆的时间较长,哈佛大学的上升渠道比较单一,这样他们较早地离开哈佛大学还可以在其他地方很容易找到工作。为此,他引入两种方法:一是“非升即走系统”(up-or-out system)。一位教学人员有一年的聘用期,仅仅可以再续聘一次,如果不能续聘就只能离开。如能晋升助理教授,5年之后,可竞聘教授。如果不能续聘也只能离开。二是建立“特别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制度,这个方法被许多组织运用。引入特别委员会是一个大胆的决定,这项制度只限制在文理学院。法学院建立的是常务特别委员会(Standing Ad Hoc Committee),这是一个永久的委员会,包括外部的教授。其他学院拥有不同的教授委员会,例如商学院的教授委员会是由自己学院的教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只有一个作用,那就是授予终身教职。

如果一个系空出一个终身教授职位,相关专业的其他部门的终身教授将被召集建立一个委员会,在全世界范围寻找最好的适合该职位的人。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文理学院院长、来自其他大学本领域的学者3人、非相关专业系的教授2人,委员会的主席是校长。特别委员会对每一位获得提名的候选人依据学术权重进行排名。校长必须对文理学院建议的终身教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种权力可以使校长对学术人员的组成施加影响。特别委员会的外部人员有两个作用,一为非官方的审查者,二为引荐者,他们能带来某个领域最优秀的候选人。哈佛大学每年有大约20个特别委员会,每一个特别委员会都需要校长认真准备几个小时的时间对候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解。特别委员会会议大约持续4小时,最后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在终身教授任命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这样就可以建立新的学系或者关闭一个系部,以促进哈佛大学的学术发展。

终身教授制度最主要的作用是保证学术自由,使教授免受来自大学内部和外部的攻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写作和研究。当然,也有获得终身教授的人从此就没有学术活力了,连一本书都没有写过,但这样的情况只有3%。实际上,定义学术下降是很困难的,因为学者们按照自己的日程进行研究。前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罗索夫斯基记得,一位教授好多年都没有著作发表,但该教授从来没有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1971年,几乎在近20年时间里没有任何著作发表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owls)出版了一本书——《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这是20世纪后半期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2002年,罗尔斯去世,被认为是哈佛大学最有名的教授之一。[18]

终身教职是除大学自治以外的另一项保证学术自由的重要制度,尽管它本身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哪些人可以成为终身教授,博克认为,哈佛大学的终身教授聘任必须以他们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的学术能力为基础,而不是根据人种、性别和意识形态来确定。[19]大学的职能是选择那些最能胜任教学和学术研究任务的人,如果他们能够遵守捍卫学术机构利益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行为准则,那么大学就应该将他们选入教师队伍。[20]因此,终身教授的资格在多数情况下授予研究成果突出的教师,很少授予对教学有突出贡献者。

在哈佛大学的教授招聘上,始终考虑这样两类人:杰出的年轻人以及已成名的教授。如果将这两类人相比,那么已成名的教授更是他们的首选。哈佛大学的信念是,这些人的成就已经证明,他们具有稳定的心态、事业导向和超常的工作动力。这样的人在本领域处于领先的位置,是公认的优秀学者,他们的著作被列在必读的书单上,在专业圈内已经获得公认。所以,把这些人聘入哈佛大学不存在风险,不会成为其他大学的笑柄。终身教授的任命还受到财政资源的限制,目前哈佛大学一个终身教授职位需要大约200万美元的财政支持,而且教授的薪酬还在不断上涨,这意味着招聘教授的费用还在不断攀升。目前,文理学院大约有400名终身教授,分布在50个系或研究机构中。终身教授的任命,通常是在老教授去世、退休或者离开,或者根据学科发展创建了一个新的终身教授职位的情况下进行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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