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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的特征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彼此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不侵犯。案例1中,小李与小何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小李的无故失约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小何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的特征

二、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虽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系的前提。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经过民法调整而表现为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著作权关系等。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而表现为身份权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包括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命令者与服从者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彼此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不侵犯。

2.这种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特定的精神利益,是指存在于民事主体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这种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财产性,无法直接用金钱估量,如人格尊严、隐私等。(www.xing528.com)

3.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由于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一是离开人身它无以发生;二是人身不存在它即不存在。例如,若不存在孙某这个具体的人,那也就谈不上所谓孙某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等。精神利益与主体的不可分性决定了这种精神利益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极少数权利如企业名称权等除外。

案例1中,小李与小何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小李的无故失约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小何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案例2中,某县工商局虽然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枫叶家具公司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但在其向枫叶家具公司订购办公用具时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形成的是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因此,某县工商局应当按照约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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